關於法律職業的解析
法律職業者是法律規範的具體操作者,即法律規範的從業者,論法律職業。法律的創制,只是爲以法律爲根據而創造法律秩序提供了前提條件,法律並不自發地構成法制秩序。只有通過法律職業者對它的具體操作,呆板、枯燥的法律規範才能生成生動、理性的法律秩序。所以孟子說:“徒善不足以爲政,徒法不能以自行”。那麼,何謂法律職業?
一、法律職業的概念-內涵與外延
關於法律職業的內涵,學術界似乎並無太大的分歧,“在西方法學著作中,法律職業(legalprofession)是指直接從事與法律有關的各種工作的總稱,通常又指從事這些工作的人員,其中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顧問、公證人和法學教師等。但主要指法官和律師,特別是律師。”然而,由於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所以,在比較法的'視野中看,法律職業的含義仍有不同,有學者寫到:“法律職業(legalprofession)一詞在不同法系、法律集團,特別是在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之間有不同的含義。”儘管如此,各國法律職業制度的不同只能影響人們關於法律職業概念之外延的判斷,並不影響人們關於其內涵的判斷。所以,這並不妨礙其他學者給其以定義性描述:“法律職業是指受過專門的法律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具備法律預先規定的任職條件、取得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而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一種社會角色。”那麼,如何具體地理解法律職業的內涵?
首先,法律職業是公共職業。近現代以來,隨着經濟市場化的發展,社會分工的規模迅速擴大,法學論文《論法律職業》。這一分工將社會從業者具體分爲公共職業者和私人職業者。前者從業的目標是實現社會公益(雖然不排除因此而“自利”);後者從業的目標是實現個人自利(雖然並不影響在這一過程中必然出現的“利他”)。儘管任何一種私人職業者,都必不可免地要置身於社會交往中,因此免不了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但相比較而言,公共職業者更多地肩負着社會使命。如果說私人職業者的使命是“各人自掃門前雪”的話,那麼,公共職業者的角色則是“位卑未敢忘憂國”。法律職業就是公共職業。即使像律師業這種典型的法律職業者,在強調其以法律作爲就業和解決生計問題的途徑之外,更應強調他對整個社會的責任,強調其正義感。否則,以律師作爲法官和檢察官來源的英美法系國家,就無法保障其司法活動的公正。即使在大陸法系國家,如果我們只強調律師的私人性和其作爲“自由職業”者的特徵,而忽視該職業對證據收集、法律審查乃至法院審判的巨大影響,從而忽視其職業活動的公共性,那麼,律師職業只能給社會帶來更多的是非,而不是通過他減少是非、實現正義。至於其他法律職業-檢察官、法官,更屬於公共職業的範疇。
其次,法律職業是正式職業。顧名思義,正式職業對應於非正式職業……前者是指通過嚴格的法律程序而被體制化、從而也穩定化的職業類型;而後者則雖然也強調法定的標準,但法律基本上採取放任性調整方式,從而使該類職業呈現出流動化的特徵。作爲正式職業,法律職業具有比其他任何職業都困難的入門條件。自近代以來,凡是奉行法治的國家都對法律職業規定了相當嚴格的准入條件,因而使其幾乎成爲天底下門欄最高的、入徑最難的正式職業之一。在我國,自1986年開始進行的全國律師資格考試製度和2001年開始進行的全國司法資格考試製度,儘管其中還存在不少問題,但已經大體上鋪設了這一職業在我國的入門條件。正是這種嚴格的條件,使得法律職業成爲精英薈萃的職業類型,從而也引出了理解法律職業之內涵的另一個方面。
再次,法律職業是專門職業。專門職業相對於開放職業而言。前者是指只有經過專門知識訓練和擁有某種專門知識的人才能勝任的職業類型。而後者則指向任何人都開放、從而任何人都可能勝任的職業類型。不同的專門職業需要不同的知識和技能訓練。例如從事醫生職業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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