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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考研法律碩士法條分析題的例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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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9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試分析該法律規定,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論。

關於考研法律碩士法條分析題的例題分析

答案要點:

(1)該條是關於抵銷的規定。抵銷,是指雙方互負同類給付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抵銷分爲法定抵銷和約定抵銷兩種情形。

(2)抵銷的意義在於,抵銷作爲一種債的消滅原因,免除了債務履行的.麻煩,簡化了履行手續,節省了履行費用,因此具有簡便、公平的作用。

(3)在約定抵銷情形下,只要當事人就抵銷達成合意即可。法定抵銷須具備以下條件:1)雙方互負債務,享有債權,且雙方債權債務爲合法。2)雙方債務種類相同。3)雙方債務均到履行期。4)雙方債務均非不得抵銷之債務。

(4)抵銷的效力。無論是法定抵銷還是約定抵銷,都產生如下效力:1)雙方互負的債務在對等額內消滅。雙方債務數額相同時,其互負債務均歸於消滅。雙方債務數額不等時,債務數額較小一方的債務消滅。對未被抵銷的債務數額,債務人仍負清償義務。2)債權債務關係溯及最初得爲抵銷時消滅,從屬於主債務的從權利也歸於消滅。

2、《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請分析該條法律規定。

答案要點:

(1)本條是關於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2)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已開始的訴訟時效因發生法定事由不再進行,並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喪失效力。

(3)根據本條規定,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包括起訴、請求和認諾三種。 (4)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在於:只要發生任何一種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訴訟時效期間得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