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版的遺囑有無法律效力
電子郵件是指通過電子等方式產生、傳遞、接收或儲存信息的方式,是國際互聯網提供的通信方式之一種。根據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爲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但前款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
(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係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目前,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只規定了五種有效形式的遺囑: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沒有電子遺囑的規定。因此儘管電子郵件屬於書面證據的一種,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電子郵件遺囑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即便有立遺囑人的親筆簽名,注有年月日,符合自書遺囑的構成要件、電子簽名已經第三方認證並非僞造,也不能認定該電子郵件遺囑爲有效的遺囑。因此,盧顯竹父母的遺產應當按照繼承法第十條法定繼承辦理,即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同時,根據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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