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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具有的法律效力

法律2.31W

質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也叫“質押”。那麼質押具有什麼法律效力?下面就讓小編爲您一一介紹吧!

質權具有的法律效力

(一)擔保的債權

有約定的依約定,沒有約定的,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二)對標的物的效力

(1)從物的效力質權的效力及於從物,但是從物沒有交付的,對從物無效。

(2)對孳息

質權人有權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償收取孳息的費用、利息和主債權。

(三)對質權人的效力

質權人的權利(1)佔有質物,質權人有權在債權受清償前佔有質物。

(2).收取孳息。

(3).轉質。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爲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佔有的質物爲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於原質權。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爲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佔有的質物上爲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處分質物並就其價金優先受償。

(5).費用支付請求權。

有請求出質人支付保管標的'物之費用的權利。

(6).保全質權的權利

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2.質權人的義務

(1).保管標的物。

(2).返還質物的義務——質權消滅時。

(四)對出質人的效力——出質人的權利

1.出質人在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滅失時,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2.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無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將質物提存的,質物提存費用由質權人負擔;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返還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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