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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被無故延長咋辦

試用期2.45W

與新人簽下了合同,是不是意味着可以大功告成了呢?那也未必。因爲一些居心不良的企業僱主,照樣能夠在“試用期”三個字裏找到盤剝新人的辦法,那就是故意延長新人的試用期!

試用期被無故延長咋辦

儘管法律規定企業與新人簽訂勞動的試用期合同是有時效性的。但有些企業僱主卻在試用期過後,對新人將要“轉正”會給企業增大成本感到心疼,於是往往未經和新人打招呼,以對方工作能力尚未達標爲由,單方面延長使用期。對於這種繼續盤剝的行爲,儘管新人會很不滿,但又找不到維權的條款,只好咬着牙服從僱主的決定。

勞動法》指出,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不能通過延長試用期,對新勞動者繼續進行考察。

情景案例

有一個叫陳潔的大學畢業生和一家公司簽訂了五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爲三個月。在試用期間,陳潔出過幾次小的差錯,但對工作沒有太大的影響。但該公司在試用期滿前通知陳潔說,鑑於她工作中經常有差錯出現,需要進一步考察,於是公司決定將試用期延長三個月。陳潔由於當時急於找份穩定的工作,也沒有說什麼。然而,讓她想不到的是,六個月試用期滿後,這家公司竟作出決定說,由於她在試用期的'表現不符合公司要求,要與她解除勞動合同。這對陳潔的打擊太大了,她想重新找工作單位,卻生怕再次重蹈覆轍。

新人同題困惑

我所在的企業已經兩個月沒開支了,這時候向僱主要錢,不被他找個理由炒了纔怪呢!

試用期本來是雙方自願的,可是我們一旦進入試用期,就像踩上了一條不知航向的船,只能任由這條船的主人擺佈,根本就沒有自主權。

新人嘛,誰能保證在試用期不出點差錯?如果因爲出差錯就可以作爲被僱主作爲延長新人試用期的理由,那麼我們新人能找出幾個不是“留級生”的?

有的僱主很鬼。爲了規避《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他們會等試用期完了後,以你能力未達標爲由炒了你,然後叫你重新簽訂合同。這樣,新人就不得不再從新的試用期開始工作了。

爲新人維權支招

第一招:如果企業僱主有意與你籤勞動合同,爲了儘量避免出現勞動爭議,最好的方式便是在僱傭關係開始時,即主動向企業僱主問清楚試用期限、評估標準、試用期間是否會根據工作能力的考評進行彈性延長等問題。這些問題問清楚了,有利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應爲3~6個月,企業僱主已無權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單方面的解除或延長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條款)。

第二招:如果試用期滿後,企業僱主對你的工作還不甚滿意,要延長你的試用期,你就應該要求企業對你不滿意之處向你提出具體的依據(以合同書中規定的錄用條件爲準),如果企業僱主只是泛泛地口頭輕描淡寫,而拒絕出具延長試用期的相關依據,你就應該指出對方的決定是違法的,並要求對方立即收回延長試用期的決定。

第三招:如果試用期滿後,企業僱主既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對你進行考評,也不通知你是否自然“轉正”,但發的卻仍然是試用期標準薪水,這就等於單方面變相地延長了你的試用期,這種做法同樣是違法的。

對於上列企業僱主因爲違法現象而侵害了你的試用期權益,你就應該依法向對方提出交涉;在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就應該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你對仲裁的裁決不服,還可以向當地基層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消該仲裁裁決。

法律自助參考條款

《勞動法》第17條、第21條、第25條、第41條。

《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