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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下崗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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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爲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

2015年下崗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

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爲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下崗職工養老保險政策包括哪些?

下崗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包含哪些具體內容?

根據國家養老保險相關政策的規定,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保險繳費滿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退休年齡爲男職工60歲,女職工55歲。其中原爲國有或集體企業正式職工的女職工,其退休年齡可根據本人自願,選擇50歲或55歲退休。

國家現行相關政策規定,40、50下崗失業人員符合條件者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具體業務辦理機構爲市勞動就業局。

新政策還規定只要還沒有達到退休年齡的,就可以購買養老保險,一次性補繳一部分錢,以後按年繳費至退休,繳滿15年,以後就可以享受退休金。

下崗職工享受養老保險的新政策如下: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關於下崗職工養老保險問題:

一、關於窮困問題:對於賦閒的解除勞動關係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社會救助有關政策規定,家庭人均收益低於每月160元的家庭,可以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改制企業職工符合低保前提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的社區或者村委會申請。對於解除勞動關係職工中的低保人員,憑有關證件可向市社保局申請暫時封存養老保險關係。

2、關於無力交繳養老保險金問題:國度、省有關文件對社保費交繳和封檔停繳等養老保險政策都有明確規定,應按政策規定執行。考慮近年來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增長較快,2009繳費年度,個別工商戶和靈活參加工作人員仍可按不低於去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90%申報繳費基數。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除國度政策規定可以封存養老保險關係外,其它人員仍應接續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費。辦理了賦閒證的人員,在原領取賦閒佈施金時期未封存養老保險關係的,可申請順延封存時間。但辦理封存手續時,應繳清封存前所欠的社保費、利錢,所欠社保費的滯納金,由社保部分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根據具體情況予以適當考慮。此後要是國度對改制企業出臺了新的養老保險政策,按照新政策執行。

下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及是否應該續繳基本養老保險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根據原勞動部下發的《勞動工作配合國有企業改革規劃》(勞部發〔1998〕59號)規定,下崗職工無論是否實現再就業,將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實行個人繳費年限合併計算。比如,下崗職工鄭麗是1986年6月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實行個人繳費是1992年4月開始的,此間,工作無間斷,這22年的連續工齡視作繳費年限,加上1992年4月至今的繳費年限,兩項合併計算,便可以計算出自己的繳費年限。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國有企業下崗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是否繼續繳費?根據市社會保險局《關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政策問題解答〉中下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通知》(渝社險〔1998〕241號)文件規定,參加了重慶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下崗職工,繳費年限滿十五年(含實際繳費年限和視爲繳費年限的連續工齡),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均可按政策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也就是說,只要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的.下崗職工,以後無論其中間是否間斷,只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即可按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

1997年7月,國務院發佈[1997]26號文,決定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這個文件裏,規定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累計滿15年,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提出擴大養老保險覆蓋範圍,要求城鎮個體勞動者也要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許多職工特別是下崗失業職工片面理解"繳費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這個概念,認爲繳夠15年(含視同繳費)就不必再繼續繳費了,而個別企業對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誇大這種說法,無形中加深了職工對這一概念的曲解。一些30至40歲左右的下崗失業職工,他們距離退休還有20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對這種說法心存疑惑:我們已經有15年以上的繳費或視同繳費工齡,還需要繳費嗎?答覆是明確的:應該續繳基本養老保險。

爲什麼這樣說呢?這是由下崗失業職工的繳費歷史和退休時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算辦法決定的。一方面,所謂"繳費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這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必要也是最低條件,主要針對開始繳費時年齡偏大且沒有繳費歷史的城鎮個體勞動者,他們一般從開始繳費到法定退休年齡只有15年左右繳費年限,由於繳費時間短,保障水平相對較低。而下崗失業職工已具有較長的繳費歷史,繳費起點高。根據退休養老保險金設計原則,繳費時間長、繳費水平高,則保障水平高。所以說,下崗失業職工應該續繳基本養老保險,否則,就失去了原有的繳費優勢。另一方面,根據下崗失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算方法,也應該續繳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金由四部分組成: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

2、過渡性調節金=99元+年功工資(最多不超過129元);

3、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4、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工資*1.4%*建立個人帳戶前(1996年)全部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指數化月平均工資=退休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指數(職工歷年繳費工資與當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的比值相加求出的加權平均值)。

其中,第一、第二部分相對固定,體現的是社會公平;第三、第四部分體現了社會效率,決定着個人養老保險待遇的高低。繳費時間長、繳費基數高,則個人帳戶儲存額多、平均指數高,從而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水平就高。相反,如果間斷繳費時間過長,會導致個人帳戶養老金很少,平均指數臨界最低值,從而根據原有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會大大縮水。譬如,1996年建立個人帳戶前同樣擁有25年視同繳費年限的兩位下崗失業職工,一位在到達退休年齡前連續繳費,一位停止繳費,那麼這25年工齡所體現的價值是不同的。連續繳費職工的25年視同繳費年限平均指數得到提升或保持原水平,而停保職工平均指數被攤薄,只能享受最低保障水平。綜上所述,下崗失業職工爲了切實維護自身的養老保險權益,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要儘可能的接續基本養老保險,否則將來年老退休時養老金水平低,不但影響自己的生活質量,也會增加社會的整體負擔。這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也是對社會的不負責。

到2007年6月底,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已經達到1.93億人,基金徵繳收入由1998年的1353億元增加到2006年的5215億元。成績有目共睹,但也有問題亟待解決。比如,特困下崗職工的養老保險繳費負擔很重,應酌情給予適當減免。

據瞭解,一些地方上世紀90年代下崗的職工,現已四五十歲,年齡偏大,就業能力差,多數都找不到固定工作,每月的打工收入只有幾百元錢,而每年的養老保險要交數千元,生活十分困難。這些人都企盼着能早日領取養老金,但他們當中的很多人還不到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年齡。處在一種十分窘迫的境地。如果家裏有病人,日子過得更加困頓、艱難。這些人對國家是有過貢獻的,工作了二三十年,用一兩萬元錢就買斷了工齡,實在有欠公允。

建議各地對下崗職工困難家庭進行調查登記,區分情況,適當減免他們的養老保險繳費額。該減的減、該免的免。有的地方已經開始這樣做了,但減免力度不夠,未能有效解決下崗職工困難家庭的實際困難。如果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標準的,應一律免交,以體現我們社會的人文關懷。缺額部分由地方財政補齊。地方財政確有困難的,可由中央財政按比例共同負擔。這部分人,人數有限,財政負擔不會很重。1998年至2006年,全國有2400萬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享受了基本生活保障,其中實現再就業的有2000萬人。況且,我國的財政收入連年大幅增長,應該不會成爲問題。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會得到廣泛擁護的。

下崗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未再就業之前,個人可以靈活就業人員方式續繳養老保險費,月繳費基數:所在地市州上年度企業在崗平均工資(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