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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養老保險新政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延遲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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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時繳費年限不敷,可續費繳至15年

2015養老保險新政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延遲繳費

剋日,山東省人社廳宣佈《關於介入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職員延遲繳費有關題目的關照》。關照劃定,參保職員到達法定退休年數時累計繳費年限(含按劃定確認的視同繳費年限,下同)不滿15年的,可以申請延遲繳費至滿15年。

參保職員申請延遲繳費時,按下列步伐別離確定繼承繳費地:國辦發〔2009〕66號、魯政辦發〔2010〕50號實驗後,沒有再跨省或省內跨市(指設區的 市,下同)活動就業轉移根基養老保險相關的職員,繼承繳費地爲其當前根基養老保險相關地址地;跨省或省內跨市活動就業轉移根基養老保險相關的職員,根基養 老保險相關在戶籍地的,繼承繳費地爲戶籍地;根基養老保險相關不在戶籍地的,繼承繳費地爲繳費年限滿10年地址地;每個參保地的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 繼承繳費地爲戶籍地。

參保職員延遲繳費,若切合前提、在企業繼承就業參保的,憑證國度和省有關劃定由企業和個人配合繳納根基養老保險費;未在企業繼承就業參保的,可以申請在繼承繳費地參照內地機動就業職員的步伐繳納根基養老保險費。

參保職員申請延遲繳費的,按下列步伐治理:參保職員該當在到達法定退休年數前3個月內,提出延遲繳費的申請,並自到達法定退休年數的次月起定時足額繳納基 本養老保險費。本人未實時申請可能因各類緣故起因,在延遲繳費時代未定時足額繳費的,可按省有關劃定補繳;也可不再補繳,繼承延遲繳費直至繳費滿15年。 2011年6月30日前參保的職員,延遲繳費5年後仍不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詳細繳費數額,憑證繳費昔時的基數和比例確定。一次性繳費 後,響應計較繳費年限,繳費指數同一憑證繳費昔時的.指數確定。參保職員延遲繳費至滿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驗前參保的職員含一次性繳費的 年限)的,按劃定治理退休手續後,自所有繳費到賬的次月起,按月領取根基養老金。

參保職員延遲繳費,該當由本人提出版面申請,報繼承繳費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考覈。箇中,切合前提、在企業繼承就業參保的,須經用人單元贊成,報內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分考覈存案。

該劃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用期至2020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至本關照施行之日時代,切合本關照劃定的參保職員可按本關照劃定補辦相干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