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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餘額憑繳費收據可以繼承

社保1.7W

日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開始徵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公衆意見。其中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人員的待遇,並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養老保險餘額憑繳費收據可以繼承

養老保險如何繼承,成爲《規定》公佈之後公衆最關注的焦點。業內人士指出,根據政策規定,參保人員中途死亡,個人賬戶儲蓄額個人繳費部分由其法定繼承人 繼承。養老保險費單位部分和個人部分由個人繳納的,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憑繳納收據,可全部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退休後死亡的,一般可領取上年度當地職工社 會平均工資4個月的喪葬補助費。個人賬戶儲蓄額尚未領取完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爲規範管理,《規定》明確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和個人賬戶餘額繼承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業內人士分析,養老保險餘額允許繼承說明社會老齡化在加劇,勞動力在減少。與此同時,《規定》也彰顯了人性化,繼承者可以將這筆繼承來的費用,用於喪葬費,相當於變相提高了喪葬費和撫卹金,因此《規定》可以有效保證死亡者和繼承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