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集合五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勞動合同 篇1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來,由於“強資本、弱勞動”的現實情況,勞動合同內容呈現“空心化”的趨勢。由此,用人單位的“單方管理權限”通過勞動合同得到了極大的擴展,相應的,勞動者的權利受到較大程度的限制。爲此,新法力圖通過多種手段實現勞動合同內容的標準化 勞動合同內容趨於“標準化”
面對勞動合同內容標準化的趨勢,將來用人單位如果再利用“空心化”來實現用人單位的單方管理權限,將變得十分困難,這對勞動者的利益保護相對有利。但是,筆者以爲,一紙書面規定並不能對未來的勞動關係進行全面、細緻的規劃。勞動合同的很多內容都是在不斷髮展變化,新法的“標準化”機制將可能僵化勞動關係,值得引起用人單位的注意。
勞動合同內容的“空心化”,具體指勞動合同的約定內容較空洞、簡單,或者其中很多內容需要依賴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來明確。有些合同內容雖然比較豐富,但也大都停留在對現有法律規定的重複上。
例如,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但是,很多勞動合同一般只是約定:甲方(勞動者)的工資報酬需要按照乙方(用人單位)的工資制度進行調整。還有,工作崗位同樣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但是很多合同卻這樣約定:乙方有權根據工作需要調整甲方的工作崗位,甲方應該服從。
這次勞動合同立法過程中,針對上述問題,新法採取了相應的措施。
擴展有利勞動者的必備條款《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新法則規定,勞動合同還應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工作崗位;工作地點;休息休假;社會保險;職業危害防護。
同時,新法刪除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這兩個必備條款。實踐中,這兩個條款被用人單位濫用,以至於勞動者往往因此處於不利的地位。
加大懲罰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過去,勞動合同之所以被空心化,很重要的原因是,儘管《勞動法》規定了七項必備條款,但是卻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很多用人單位視必備條款爲“可備條款”。
爲此,新法加大了用人單位不約定必備條款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新法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這樣,勞動合同的內容成爲了勞動監察行政處理的對象。
新法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缺失必備條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裏的賠償責任,按照有關部門的學術解釋,甚至包括“精神損害”。
約定不明時,按照三個原則處理
爲了防止用人單位利用約定必備條款的模糊性,實現逃避法律義務的目的,新法進一步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按照下列原則確定:一是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二是當事人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三是沒有集體合同或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特殊情況下,約定內容轉化爲法定內容
新法還對相關內容進行了強制性規定,以實現勞動合同內容標準化:
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義務,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新法規定,這種約定條款是無效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按照、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新法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章作業、強迫勞動的,勞動者可以拒絕履行相應的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爲違反勞動合同。
此外,試用期工資標準不低於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後正式工資的80%。如果當事人約定服務期的,在服務期內,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調整勞動者的工資,此時,當事人原先的約定很可能被認定爲無效。
勞動合同變更必須書面協商一致
實踐中,當事人對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往往遵循“實際履行”原則,法律並不要求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變更協議。
爲進一步保證勞動合同內容標準化的效果,新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勞動合同變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換句話說,如果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一般情況下,雙方當事人仍要履行原合同內容。
勞動合同 篇2使用說明
一、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認真閱讀本合同書。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和職工(乙方)親自簽章,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方爲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後填寫,並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需填寫的空欄,劃上“/”。
四、工時制度分爲標準工時、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
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爲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一併履行。
六、本合同必須認真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並不得擅自塗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簽訂後,甲乙雙方各保管一份備查。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職工):
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現住址:
經濟類型: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爲終止條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部門、工種或職務)爲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
(三)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章確認的協議或通知書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單位工作,應簽訂補充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 小時,每週工作 天,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 爲週期,總工時 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下列第( )種形式執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乙方試用期工資 元/月;試用期滿工資 元/月(——元/日)。
(二)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三)甲方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和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調整乙方工資,乙方在六十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爲同意。
(四)甲方每月 日發放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並按勞動保護規定每
(年/季/月)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爲,有權要求改正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內,甲方應依法爲乙方辦理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手續,社會保險費按規定的比例,由甲乙雙方負責。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給予醫療期和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及其他相關規定報銷醫療費用,並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四)甲方按規定給予乙方享受節日假、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等帶薪假期,並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一)甲方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勞動紀律、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二)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覈和獎懲。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業祕密,乙方有義務爲甲方保守商業祕密,並作如下約定:
(一)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二)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並辦理變更本合同的手續。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甲方歇業、停業、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9、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並按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按第6項解除本合同並符合有關規定的還需支付乙方醫療補助費。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後,甲乙雙方在七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有關手續。
本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甲方應向乙方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向,並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一)甲方的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二)乙方的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十二、調解及仲栽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無效,可在爭論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栽委員會申請仲栽;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栽委員會申請仲栽。對仲栽決不服的,可在十一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有關勞動管理新規定相牴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二)下列文件規定爲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三)雙方約定(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及相關規定,可另加雙方簽名或蓋章的附頁):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或委託代理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鑑證機構(蓋章):
鑑證日期:20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3工會要把住房公積金繳交的內容列入集體合同中,並寫入勞動合同補充條款。廣州市總工會、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昨日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維護職工住房公積金權益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提到,當職工與單位在住房公積金方面有爭議時,工會要調查分析情況,支持和指導職工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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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解決好外來工住房公積金問題
據介紹,自廣州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以來,大部分單位和職工已按規定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但目前,廣州市仍有一部分單位以各種藉口不爲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少繳或欠繳住房公積金。
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在廣州住房公積金中心設立了繳存賬戶的職工已經有接近300萬人。他表示,當前沒有參與繳存的單位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整個單位的職工都沒有參與繳存,二是單位僅僅爲部分職工開設了繳存賬戶。
對此,《通知》提出,將着重解決好單位未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開戶和正常繳存問題;解決好外來工、勞務派遣工、事業單位合同工和其他形式用工沒有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問題;解決好因欠繳少繳職工住房公積金引起的爭議問題。
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今年,廣州將重點做好住房公積金催繳、督繳工作,“未繳存公積金職工的比例將會逐步減少”。
公積金執行情況定期接受職工監督
今後,企業給職工繳納公積金就像是給職工繳納社保一樣,被納入正式勞動合同文本《通知》要求,單位在制定、修訂、落實住房公積金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協商確定,並進行公示。在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過程中,工會要把住房公積金繳交的內容列入集體合同中,並寫入勞動合同補充條款。
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該中心還在與勞動部門協調,下一步將爭取把公積金繳納寫入勞動合同示範文本中。
單位幫職工繳交多少公積金,還要“曬”出來接受監督《通知》指出,各級工會要把公積金制度建立、執行情況作爲廠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並將住房公積金制度執行情況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接受職工羣衆監督,使職工及時瞭解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
當職工與單位在住房公積金方面發生爭議時,工會要調查分析情況,支持和指導職工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 篇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工作需要,僱用乙方爲本店員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達成如下條款:
一、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始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止,其中試用期:30天。
二、乙方在甲方指派地區(全國範圍內),從事門店營業員崗位。
三、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制度及各項規章。
四、甲方有監督乙方遵章守紀、安全勞動、職業道德及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的權利。
五、乙方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並服從甲方管理,積極完成所從事的工作。
六、甲方實行每日八小時,每月休息四天的工作制度。乙方由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適度加班時間。
七、甲方每月按時給乙方發放薪資,日期爲______日左右。
八、甲方應根據生產經營情況及乙方的技術水平、服務技能逐步提高乙方的薪資水平。
九、甲方支付乙方崗位基本工資 400元,三金補助400元。在履行本協議期間如有薪資調整或變化,則調整後按新標準執行。
十、下列情況,雙方有權終止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
2、乙方在工作期間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的
3、乙方泄露店內機密
4、甲方可按照《員工守則》之規定辭退乙方
十一、乙方在合同期內離職,需提前5天以上書面申請甲方同意,方可終止合同。
十二、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後,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再法定申述時效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十三、本合同自簽定日生效,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5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決定於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與你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公司將根據《勞動法》及有關勞動法規規章的規定與你進行離職結算。請你於___年___月____日前辦理離職手續。
xxxx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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