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職場範文 > 勞動合同

【必備】勞動合同合集五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必備】勞動合同合集五篇

勞動合同 篇1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

籤 約 須 知

一、甲乙雙方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本勞動合同。

二、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乙方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甲乙雙方需要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在本合同書第九項中寫明。

四、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表述準確,不得塗改。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不得爲乙方代保管合同。

勞 動 合 同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註冊地址:

經營地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居住地址:郵編:

戶口所在地: 郵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共同簽訂並履行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選擇下列其中一項)

□本合同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爲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其中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爲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於 工作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從事

工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崗位具體職責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點爲: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方實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特點,對需要實行特殊工時制的崗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點,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3.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等休假。

四、勞動報酬

1.甲方每月以貨幣或轉賬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爲 元或按

執行。

2.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月工資爲 元。

3.甲方因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待工期間甲方按照有關規定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費。

4.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加班工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5.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五、社會保險及福利

1.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甲方爲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負責代扣代繳。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3.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4.甲方可根據其實際情況爲乙方提供其他保險和福利待遇。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雙方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2.甲方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制定並落實職業病防範措施。對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等,甲方應向乙方如實告知,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3.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爲乙方配置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4.乙方在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進行勞動生產的,甲方可根據生產(工作)特點,適當調整夏季高溫條件下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確保乙方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並按政府有關規定向乙方發放夏季清涼飲料費。

七、規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單位規章制度,並通過有效方式及時告知乙方。

2.乙方服從甲方工作管理,並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八、勞動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

1.甲乙雙方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甲乙雙方就勞動合同變更、解除另有約定的,可在本合同書第九項中約定。

2.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甲方爲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等手續。

3.乙方按照雙方約定,及時辦理工作交接等有關手續。

4.甲方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乙方辦結工作交接等有關手續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經協商一致,甲乙雙方約定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1.甲乙雙方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的,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相關規定執行。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2

(一)乙方在正常出勤並付出正常勞動後,有權獲得相應勞動報酬。乙方所在崗位執行工資計發形式(__________)。

A.計時形式:乙方的月工資爲:__________。其中加班加點計發工資基數爲__________元/小時,事假扣除標準爲__________元/小時,病假扣除標準爲__________元/小時。

B.計件形式:乙方的勞動定額爲__________,計件單價爲__________。

C.其他工資形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於每月_______日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三)甲方可以根據其生產經營狀況、乙方工作崗位的變更和依法制定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經協商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

(四)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勞動報酬。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甲方根據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乙方承擔並由甲方在工資發放時代扣代繳。

(二)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以及生育,其有關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和當地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三)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對乙方履行告知義務,並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乙方應嚴格遵守相關操作流程與安全制度。

(二)甲方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及當地規定的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並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爲乙方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乙方應嚴格按要求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三)甲方對乙方進行職業技術、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與培訓,乙方應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甲方與乙方代表協商簽訂的集體合同有新的約定,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合同。

(二)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有關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八、經濟補償

(一)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擅自離職情形的,甲方應在乙方辦結工作交接後支付乙方當月工資。

(二)凡屬法律規定應給予經濟補償金的,甲方應按規定的標準和時間向乙方支付。

九、培訓服務期與競業限制

(一)乙方在合同期間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資專項技術培訓,約定爲甲方服務的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若違反本條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應償付甲方培訓費用__________元人民幣,對已履行部分服務期的,按照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償付。

勞動合同 篇3

雖然筆者在2年前在中人網《勞務派遣相關法律問題》講座中對勞務派遣“三性”工作崗位作出規定的時間進行了準確的預測,但在昨日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後簡稱修正案)中對“勞務派遣”規定,雖與《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後簡稱草案)相比有一定的變化,但通過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廣泛聽取意見後修正案不但沒有突破反而不如草案是比較意外的。該修正案對今後勞務派遣違法行爲能否在一定程度上進行糾正也是比較擔憂的,即使有“三性”工作崗位的認定,如果沒有對前、後期勞務派遣的違法行爲做出懲治規定,勞務派遣氾濫的狀況將繼續存在,可惜的是在立法上又浪費了幾年時間。下面筆者將對《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內容一一點評:

一、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爲:“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蘭泉:與草案相比雖然註冊資本增加了一百萬,但這一百萬無法阻止勞務派遣公司的減少。由於註冊資本在勞務派遣公司註冊時普遍存在虛假注資的狀況,增資依然可能是虛假的增資。現在誰也不會去想:在公司清算時自己將要承擔什麼責任? 再者出了問題或者糾紛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公司也不會承擔多大的責任,而用工單位卻要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現階段勞務派遣公司過多的原因在於相關人保部門參與過多,設立行政許可只能讓一些人保部門人員沒有參與或者參與較少的公司,因不能通過行政許可而無法從事勞務派遣業務,進而幫助這些公司借修正案消除自己的競爭對手。

筆者認爲在本修正案實施後未取得行政許可的勞務派遣公司將會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二、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爲:“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蘭泉:與草案相比在本條第一款中增加了:“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不可否認的是到目前爲止不少的國有企業還是根據員工身份不同(即還保留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正式工和合同工)採取不同的工資福利分配方案。

本條增加的“勞動報酬”範圍應當予以明確,應由人保部門對此做出規定,扼制到國有企業工作的勞務派遣員工因身份上的不同帶來的收入上的差異。

三、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爲:“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爲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蘭泉:與草案相比本條規定進行了較大的修改及增加,認定了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但“三性”工作崗位中對“輔助性”工作崗位的認定比較模糊,而“替代性”工作崗位對勞動者停職的原因沒有進行全面列舉,替代時間也沒有加以限制,這將容易在實踐中發生糾紛,有必要由人保部對此作進一步解釋。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這一規定將促成利益團體不斷向人保部施壓、做工作,爭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筆者在草案建議稿中也對此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即就企業用工而言,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在員工100人公司中不超過10%,1000人公司不超過5%,1000人以上公司比例更低。

人保部這一規定的出臺將阻力巨大,是否在20xx年7月1日出臺將是一個嚴峻的考驗。

四、將第九十二條修改爲:“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蘭泉:與草案相比本條第二款全面減輕、化解了勞務派遣公司、用工單位(後簡稱兩單位)違反勞務派遣規定的責任。

《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撤銷其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行政許可;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兩者對比修正案對兩單位違反勞務派遣規定的行爲,即使情節嚴重,只要及時糾正就不會受到處罰。這將助成兩單位只要沒有有效的舉報,任何違反勞務派遣的行爲都可以繼續實施。兩單位違反“三性”工作崗位的行爲要扼制,只能等到勞務派遣員工與兩單位發生爭議後勞務派遣員工是否進行有效的舉報來決定。

這一規定將全面助長兩單位違反勞務派遣規定,以便獲得更大利益。即使有舉報將及時予以糾正,糾正後再違反周而復始,該規定將成爲兩單位逃避相關責任的法寶。最終又促成立法機關對《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進行第二次的修正。

五、本決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決定公佈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但是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不符合本決定關於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的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決定進行調整;本決定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當在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取得行政許可並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蘭泉:修訂案筆者原認爲應在20xx年1月1日開始實施,修正案規定在20xx年7月1日實施,將給有關單位足夠的時間調整違反勞務派遣的行爲。

但本條第二款規定又將筆者的想法進行了否定。修訂案認可的`調整範圍僅限於未按同工同酬原則實行的勞動報酬。這一點與《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的調整範圍有巨大的差異。

如果違反“三性”工作崗位的規定,僅依靠人保部對用工總量的限制進行扼制的話將是不現實的,特別是限制範圍內的違反“三性”工作崗位的行爲,如何按修正

案第四條(第九十二條第二款)進行有效的處罰將成爲一個人爲的難題。

特別是本條第二款規定:“本決定公佈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在現實中進行實施也是一個十分難堪的問題(本款規定的“依法訂立”也存在適用上的障礙,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如果勞務派遣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存在違反勞務派遣的規定,在沒有申請勞動仲裁(提起訴訟)主張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情況下,是否也要繼續履行到期限屆滿?同樣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也存在違反勞務派遣的規定,在沒有提起訴訟主張勞務派遣協議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情況下,是否也要繼續履行到期限屆滿?

對前期違反“三性”工作崗位的行爲,如果不能在修正案實施前作出具體的應對方案(規定),將可能在修正案實施後出現大量的集團性勞務派遣爭議案件,其爭議的核心就是違反“三性”工作崗位規定如何賠償的問題(如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基數、工齡計算等),這一點在修正案第四條(第九十二條第二款)中有明確的規定。

勞動合同 篇4

甲方:

聯繫電話:

乙方:

聯繫電話: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一、生效日期: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工作內容

1、工作時間:

2、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乙方要服從甲方加班加點的安排,在未經過甲方的允許下,不得早退或者提前離開崗位。

三、勞動報酬與福利待遇

1.本協議期間員工享受人身意外保險;離開公司保險自動消除。

2.甲方爲乙方提供的工作場所,勞動工具必須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嚴格執行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保障乙方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3.乙方在公司工作不滿15天(在15天中不能曠工)離開公司者將無工資發放。

4.工作期間由公司免費提供工作餐。

5.工資計算方法按用工單位實際覈算,具體爲:,如乙方嚴格按用工單位要求加班,並無無故請假和礦工,可保證乙方工資在左右,甲方每月日把上個月的工資,以現金或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給乙方。

四、勞動紀律

乙方在協議期內必須遵守甲方的勞動紀律,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保質保量完成任務,自覺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五、協議的變更、解除、續訂

1、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協議相關內容,並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協議。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協議繼續有效。

2、乙方在一個月內無故曠工累計三天(含)以上者,甲方根據公司相關制度進行處理,並解除本協議。

3、乙方在工作期間不服從廠房工作制度者,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4、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作爲本協議的附件,如乙方違反勞動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出現,乙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六、附則

1、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確定。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簽章:

20xx年月日

乙方簽章:

20xx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5

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限制

因爲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的特殊地位,法律給予了勞動者更多的保護。其中一項就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有很多限制。那麼,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究竟有什麼限制呢?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病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籤:五篇 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