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勞動合同模板集合五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 篇1勞動案例
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廣西)南寧市某公司職員楊某卻因公司年度考覈排名末位遭到了解聘。在與公司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並領取了1.8萬多元補償金後,楊某將單位告上法院。楊某認爲,公司單方面解聘,違反了《勞動法》,應按工齡支付自己3個月的勞動賠償金差額、支付額外一個月工資差額,共計1.68萬多元。日前,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駁回了楊某的訴訟請求。楊某不服,提出上訴。
員工狀告原單位
雖然拿到了補償金,但對於公司解聘自己,楊某始終無法釋懷。他認爲,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即使自己考覈排名末位,也並不意味着自己不能勝任工作。如果自己經考覈確實不能勝任工作,公司也應先對他進行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而公司這樣武斷地將他“掃地出門”,他認爲公司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隨後,楊某向南寧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令公司按工齡支付自己3個月的勞動賠償金差額、支付額外一個月工資差額共計1.68萬多元。
南寧市仲裁委認爲,楊某與公司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單位與楊某解除勞動關係合法。今年1月,南寧市仲裁委作出裁決:駁回楊某的申訴請求。楊某不服,遂向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賠償金等共計1.68萬多元。
“末位淘汰”解聘違法
實行“末位淘汰制”,將排名末位的員工解聘,單位這樣做到底合不合法?法院審理後認爲,南寧市某公司以楊某20xx年度績效考覈分數排名在本部門末位爲由,通知楊某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屬單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行爲。即使楊某確經考覈不能勝任工作,該公司也應先對楊某進行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故該公司20xx年2月1日對楊某所作的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通知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此,楊某雖然收到了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但雙方的勞動關係並不必然因楊某收到該通知而解除,而應以楊某實際不再爲該公司提供勞動或雙方確認解除時間等事項爲準。
20xx年3月9日,楊某與某公司雙方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是雙方在自願的前提下所訂立,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並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在該協議中,楊某與某公司雙方已確認勞動合同關係於20xx年2月28日解除,並明確了某公司應支付給楊某的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楊某也已領取了該款。在該協議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楊某再次要求某公司按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相關規定標準支付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賠償金及一個月額外工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法院依法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
3種情形可解聘
所謂“末位淘汰”,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其企業戰略和具體目標,設定一定的考覈指標體系,以此指標體系爲標準對員工進行考覈,根據考覈的結果對得分靠後的員工進行淘汰的績效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激發員工工作的積極性。
可該管理制度是把“雙刃劍”。根據我國《勞動法》三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因此,用人單位以“末位淘汰”爲由,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現實勞動關係中,單位績效考覈中排名末位的勞動者,並不一定是不能勝任工作的,即使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爲其提供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如果勞動者仍不勝任工作的,纔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企業就要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在該案中,南寧市某公司以“末位淘汰”爲由解聘楊某的`行爲不合法。不過,楊某與單位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並領取了補償金,也就意味着楊某認可了公司的解聘行爲。在此前提下,楊某要求單位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就沒有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 篇2我公司是一個集團型公司,其中一下屬公司在外地聘用了當地的兩人做兼職,集團每月代發工資,其他有關合同、社保均沒有辦理,勞動合同法 實習。請問這樣用工有何風險?如何進行控制防範?
【回覆】
首先,貴公司要確定這兩個人是否已經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了全日制勞動關係。所謂的兼職,就是指已經與一個用人單位建立了全日制勞動關係的員工利用工作之餘,到另一家用人單位工作的一種情形。因此,如果這兩個人處於無業狀態而到貴公司工作,那麼就不屬於兼職,而屬於建立勞動關係了,那麼現在貴公司和這兩名員工之間就應當是事實勞動關係,法律風險非常大。
其次,如果這兩人確實已經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了全日制勞動關係,那麼貴公司可以用他們作爲兼職工。但需要這兩個人提交本單位同意其外出兼職的證明。因爲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本單位工作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國家的有關勞動法規政策,因兼職而給本單位造成損失的,用兼職工的一方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如果沒有其原單位同意其兼職的證明,貴公司使用他們將會有一定的風險。
最後,爲了以後不必要的糾紛,用兼職工還是應當與他們簽訂兼職協議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綜上,建議貴公司要求這兩人向公司提交兩份文件,一是他們與他們本單位的勞動合同,一是他們本單位出具的同意他們外出兼職的書面證明,合同範本《勞動合同法 實習》。有了這兩份文件,貴公司方可與其簽訂兼職協議,用他們做兼職工。
此外,我們國家是不允許雙重社會保險關係存在的。如這兩名兼職職工在原用人單位已繳納了社會保險,那麼在貴公司就不能再辦理社會保險了。
【問題】
我公司因爲業務需要,準備聘用一部分在校大學生到公司實習。請問,這部分實習生是否也適用《勞動合同法》?是否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這部分實習生在我司工作期間發生傷亡事故,是否要進行工傷認定?公司是否要承擔工傷待遇的支付責任?
【回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的相關規定,該法適用於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雙方。因此,要適用《勞動合同法》,該主體必須符合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而《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勤工助學的,不視爲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據此,貴公司招用在校大學生實習,不屬於建立勞動關係,也就不適用《勞動合同法》,不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國家及地方的有關規定,工傷針對的是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此,對於不視爲建立勞動關係的在校大學生實習,工作期間發生傷亡事故,不適用有關工傷的規定。這類人員適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xx年公佈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所以,這部分實習生在工作期間發生傷亡事故,無需進行工傷認定,貴公司也無需承擔工傷待遇的賠償責任。
需要提醒貴公司注意的是,有部分企業在與實習生的實習協議中約定:實習期間發生傷亡事故時,由實習生本人承擔責任,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這一約定屬於免責條款,與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相沖突,應屬無效條款。根據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見,不管僱主是否存在過錯,不管雙方是否存在約定,最終作爲僱主的用人單位都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勞動合同 篇3《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辭職 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的解除必須依法進行,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第一百零二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因爲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的影響很大,用人單位需重新安排工作。因此,法律要求勞動者解除合同應當提前通知,使用人單位有所準備,安排新人來接替工作,以免因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使工作遭受損失。
如果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就要承擔賠償責任。此外,用人單位要聘用勞動者,必須確認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方可與勞動者訂立新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樣規定的目的是保證勞動者能夠真正履行勞動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招用了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且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就必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連帶賠償責任”的含義是:原用人單位可以向現用人單位和違約勞動者中的任何一方請求部分或全部的賠償。因此,原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可獲得更有保障的補償。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 篇4甲方:
乙方:
經雙方(甲已)協商將第四管理區居民組家屬區的垃圾點垃圾承包給已方,具體要求如下:
1、 各住戶的垃圾必須做到日產日清,(雨天除外)運輸到 指定地點堆放,達不到標準的經檢查不合格扣罰10—— 100元。
2、 如用推土機推到垃圾點,費用由甲方負責,保證出勤 有事提前請假,曠工一天扣罰20元。
3、 不及時清理垃圾每堆罰款5元。
4、 冬季除垃圾外,必須把冰池子的冰,負責拉走如不及時拉走的每堆扣罰10元。
5、 管理區支付全年清理環境工資 元達到標準, 經單位負責人驗收合格後,年底一次性付清。
6、 必要時由管理區出人清理的費用的由已方負責。
7、 勞動工具自備,保證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發生。否則, 發生事故造成後果的自負,單位一律不承擔責任。
8、如清理垃圾不合格影響管理體區達標,每扣一分,罰已方100元,從已方工資中扣除。
9、已方負責廁所內外清掃,保持廁所內外乾淨、衛生、無雜物無糞便。
10、及時清除糞池內的糞便爲居民提供方便
11、夏季廁所周圍的雜草分階段剷除。
12、冬季廁所內的冰、垃圾、糞便、應按時清理刨除。
13、完成清掃廁所內周圍雜草、衛生工作,經管理區主管領導驗收合格後付給工資, 年底由管理區一次性付出。
14、此項工作,(廁所清潔)不及時和驗收不合格的,管理區將給予罰款,以上各項從工資中扣除。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5編號: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經營地址:
乙方: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省(市)區(縣)街道(鄉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確定選擇第種作爲本勞動合同期限。
1.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爲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年月日起。其中試用期爲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年月日起,至本工作任務結束終止。工作任務爲。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爲:
第四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標準、 綜合計算、不定時)工時制度。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六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 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爲元或按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爲元。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八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爲 元或按執行。
五、社會保險
第九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二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爲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三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四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七、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爲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十七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八、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九、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第十九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公 章)乙 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鑑證機關(蓋 章)
鑑證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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