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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勞動合同模板集合5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合同5篇,歡迎大家分享。

【精選】勞動合同模板集合5篇

勞動合同 篇1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爲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範勞動用工管理,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條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會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屬於前款所稱的用人單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係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安全健康和獲取勞動報酬、參與民主管理等權利,不得通過制定規章制度免除用人單位責任、加重勞動者責任、排除勞動者合法權利。

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應當主動、如實告知勞動者,或者採取公告欄、書面文本、電子郵件、本單位網站等便於勞動者知曉的方式公示。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維護和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作爲重要職責,廣泛聽取用人單位、勞動者、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等相關方面的意見,研究制定涉及勞動關係的政策、措施。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檢查,依法協調勞動關係,妥善處理勞動爭議。

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組織協助做好本轄區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組成協調勞動關係委員會,協調處理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條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促進平等就業工作,消除就業歧視,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模範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如實向勞動者告知與勞動合同有關的工作內容、崗位要求、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勞動報酬、職業危害和勞動條件等。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還應當告知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並在勞動合同中載明。

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如實說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就業現狀、健康狀況、競業限制等情況,如實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學歷、工作經歷、職業技能等證明。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同時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內容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爲準。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文本交付勞動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參加上崗前培訓、學習的,勞動關係自勞動者參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企業停產放長假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離崗休養人員以及其他協商保留勞動關係的不在崗人員,同時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從事全日制勞動的,應當將其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的情況告知新的用人單位。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可以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作出例外約定。

第十五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須停工治療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試用期中止。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不與用人單位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勞動合同期滿後自動續延的,視爲雙方連續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累計超過六個月的,視爲雙方連續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第二次勞動合同期滿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勞動者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勞動者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前,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未書面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未書面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後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爲勞動者同意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上的勞動者,執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製度。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際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高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及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照實際履行的內容確定;

(二)實際履行的內容低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照其中有利於勞動者的最高標準確定;

(三)沒有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或者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和高溫作業的,應當採取防暑降溫措施,並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支付的高溫津貼不得低於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的特殊工時工作制崗位勞動的,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者事先徵得勞動者的書面同意。

用工單位安排被派遣勞動者從事特殊工時工作制崗位勞動的,應當在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或者事先徵得被派遣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單位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爲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單位以委派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崗位變動的;

(二)用人單位因資產業務劃轉、資產購併、重組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崗位變動的;

(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者關聯企業間流動的;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依法約定的服務期長於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其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內的崗位調整、勞動報酬作出約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對處於競業限制期限內的離職勞動者應當按月給予經濟補償,月經濟補償額不得低於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分之一。

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勞動者已經履行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約定中的同類產品、同類業務僅限於勞動者離職前用人單位實際生產或者經營的相關產品和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九條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註明變更日期,但提高勞動報酬等有利於勞動者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未作出書面答覆的,視爲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

(一)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勞動合同因不可抗力暫時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係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並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中止期間不計算爲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經無法履行的外,應當恢復履行。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尚未建立工會的,通知用人單位所在地工會。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依法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上一個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平均工資確定。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第三十三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該法施行前的有關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後的適用條件分段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計發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爲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第三十四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並給予經濟補償。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還應當給予勞動者不低於本人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者絕症的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三十五條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應當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技術資料等,並根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勞動合同因勞動者退休而終止的,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約定仍具有約束力。

第五章特別規定

第三十六條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勞動者的人數佔本單位用工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比例。

企業將其業務發包給其他單位,但承包單位的勞動者在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使用企業的設施設備、按照企業的安排提供勞動,或者以企業的名義提供勞動,以及其他名爲勞務外包實爲勞務派遣的,其勞動者的人數納入前款規定的比例計算。

第三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約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爲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辦理社會保險。

第三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勞務派遣協議,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應得的經濟補償,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不得不繳或者少繳社會保險費。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勞務派遣協議,向勞務派遣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等費用。

第四十條被派遣勞動者一方與勞務派遣單位通過集體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技能培訓、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女職工權益保護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

用工單位在開展集體協商時,應當聽取被派遣勞動者的意見。被派遣勞動者可以推選協商代表,與用工單位就同工同酬、勞動標準、加班費、績效獎金和與工作崗位有關的福利待遇、崗位培訓、工資調整機制等開展集體協商。

第四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爲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不適用帶薪年休假、加班加點、醫療期等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接納全日制在校學生進行實習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安全健康的勞動環境,不得安排學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無關的高空、井下作業和接觸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勞動,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學校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者勞務派遣單位組織、安排和管理實習工作。企業不得安排總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頂崗實習,不得安排學生頂崗實習每日超過八小時、每週超過四十小時。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發生事故。企業應當按照實習協議爲頂崗實習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企業應當按照約定的標準直接向頂崗實習學生支付實習報酬,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學校不得剋扣或者拖欠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

第六章勞動合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用人單位建立健全與勞動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規章制度,完善勞動合同文本,建立職工名冊,規範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行爲。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薪酬調查和發佈制度,指導用人單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建立健全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書面材料審查制度,對用人單位實施勞動合同制度情況進行監測。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反映用人單位依法成立情況、招用職工、遵守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提供勞動條件、參加社會保險等情況的材料。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勞動關係矛盾糾紛排查機制,依法開展行政調解工作,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對重大勞動關係矛盾糾紛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並通報有關部門。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關係守法誠信檔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存在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爲的用人單位可以向社會公佈,並將有關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考覈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秉公執法,按照法定權限、程序履行職責。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就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和重大事項的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等問題進行協商,向用人單位反映勞動者的意見和要求。

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提請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一條協調勞動關係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協調會議,就勞動政策的制定、勞動標準的確定以及集體協商爭議和勞動糾紛的處理等涉及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進行協商;引導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履行社會責任,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遵守職業道德,提高職業技能。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並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一)招用企業停產放長假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離崗休養人員以及其他協商保留勞動關係的不在崗人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繼續留用勞動者工作,但自期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爲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爲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並解除勞動關係的,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第五十五條勞動者違反本條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技術資料等,或者未根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用工單位未向勞務派遣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等費用,致使勞務派遣單位無法向被派遣勞動者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工單位在其未足額支付費用的範圍內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社會保險費。

第五十七條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安排學生頂崗實習總時間超過十二個月、每日超過八小時或者每週超過四十小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學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剋扣、拖欠頂崗實習學生實習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實習報酬;實習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企業足額支付實習報酬,並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頂崗實習學生加付賠償金。

第五十八條頂崗實習學生在勞動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因沒有按照規定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或者意外傷害保險金不足以賠償的,由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組織實習的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 則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 篇2

甲方:

住所:

聯繫電話:

乙方:

住所:

聯繫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期限爲_______年。

2、無固定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爲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4、合同期限內,試用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期限爲_______月。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甲方根據生產(工作)任務的需要,安排承擔__________工作任務(具體工作內容及要求雙方可另簽訂崗位協議)。工作地點在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方實行____________工時制度,每日工作時間_______小時。每週工作時間_______小時,因生產(工作)需要加班加點的,按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補休。

2、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

四、勞動報酬和支付時間

1、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爲____元/月。

2、乙方試用期滿後,甲方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每月工資________。

3、甲方按有關政策每月________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4、甲方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_______個月的,非乙方原因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_______個月且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按________元/月支付乙方生活費。

5、甲方安排乙方每日_______時至次日_______時期間工作的,每個工作日支付夜班補貼________元。

6、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等假期期間,甲方按國家政策規定或約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甲方依照國家規定爲乙方繳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項社會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用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2、乙方應在工作中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3、該項工作沒有職業病危害。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4、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爲,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5、甲方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女職工特殊保護政策。

七、職業培訓

1、甲方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

2、乙方應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3、合同期內甲方爲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乙方按有關規定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

八、勞動紀律

1、甲方應將依法制訂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及時告知乙方,乙方應自覺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

2、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行政處分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3、甲方可與有關規定範圍內負有保密義務的乙方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競業限制的範圍、期限、補償標準和違約責任。

九、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

1、甲乙雙方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_______條至_______條的規定。

2、本合同依法訂立後,不因承辦人或法定代表人變動而解除。

十、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份。約定事項違背國家規定或未經協商塗改、或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3

陳某有倉庫管理的工作經驗,20xx年4月1日與某有限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合同期限爲一個月,此後都是一月一簽。合同內容相同,均約定陳某爲某有限公司提供勞務,到某有限公司的倉庫看管貨物,須遵守某有限公司制定的倉管工作守則,勞務費按月支付,每月3000元,某有限公司不爲其參加社會保險。

今年3月31日,最後一份勞務合同期滿後,某有限公司不再與陳某續簽。陳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與某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支付經濟補償。最終,勞動仲裁部門支持了陳某的主張。

爲什麼陳某與某有限公司每月簽訂勞務合同,仍被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12號)第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首先,從案情可知陳某與某有限公司均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這是毋庸置疑的;

其次,從20xx年4月1日開始,陳某一直被安排在某有限公司的倉庫工作,工作時間具有連續性,工作內容是看管貨物,並且陳某受到某有限公司倉管工作守則的約束,須服從某有限公司的管理,其每月的勞務費實質是勞動所得;

再次,倉庫貨物的看管是某有限公司經管管理的一部分,陳某爲其看管貨物就是其業務的組成部分。可見,某有限公司與陳某某雖然簽訂的是勞務合同,但具備勞動關係成立的三個條件,兩者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事實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 篇4

我們單位這段時間有幾個員工的合同到期了,他們明確表示不續簽。那作爲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時要不要給予補償?還有就是勞動者要不要提前一個月告訴我們不續簽合同?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問題: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到時候直接終止勞動合同,辦理工作交接,結算工資,領取經濟補償等手續即可走人。勞動者在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單位。

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爲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爲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你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障金。

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當提前30天通知,那麼公司只提前一週通知是違約了,應按照約定支付你違約金(代通金),一般是一個月工資。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那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因爲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前雙方必須提前通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

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如果公司不續約或者要降薪續約而你不續約的都要支付你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 篇5

編號: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勞動者)姓名: 性別: 民族: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爲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

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

(一)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 崗位(工種)工作,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

內容及甲方訂立的崗位工作標準。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據相應情況適當變更乙方工作內容;

(二)乙方的工作地點爲 。

三、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

(一)工作時間實行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實行的 ;

(二)甲方每月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試用期的工資爲 元。轉正後工資爲 元。

四、勞動紀律

甲方依法制定單位規章制度,並通過有效方式及時告知乙方。乙方服從甲方工作管理,並嚴格遵守甲方

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五、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

(一) 甲乙雙方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二)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甲方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 15 日內爲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等手續;

(三)乙方按照雙方約定,及時辦理工作交接等有關手續;

(四)甲方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乙方工作交接辦理完成後支付;

(五)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六)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應當即行終止。由於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六、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由於甲乙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三)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七、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一)本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的,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或蓋章之日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