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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備】勞動合同範文5篇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必備】勞動合同範文5篇

勞動合同 篇1

(商貿、餐飲服務業)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注 冊 地 址:

聯 系 電 話:

乙方 (勞動者)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郵編: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爲明確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 年月日起, 年月日止。

2、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年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完成 工作任務止。

其中,試用期自 年月日起,年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乙方從事 崗位(工種 )工作。

乙方患有崗位工種及行業禁忌的疾病,應及時向甲方報告,並即時脫離工作崗位。 乙方的工作地點爲。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和工作地點。

乙方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乙方違反服務規範和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理。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種工時制度。

(一)執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每週/月休息日 由乙方提報,甲方審批的原則安排 。

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爲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的工種(或崗位)。甲方應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休假時間,確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

(三)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執行以 爲週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四、勞動報酬

(一)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確定乙方工資執行以下第 種方式,試用期薪資標準: 。

1、實行月(日)固定工資制,標準爲元/月(日)。

2、實行底薪加提成工資制。底薪爲 元 ,提成標準。

3、其他

甲方生產經營任務不足,乙方同意待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費爲待崗期間乙方仍需履行除崗位工作外的其他義務。

本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可以根據乙方所在崗位的變化進行調整和變更,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甲方要及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甲方必須於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工資支付日期遇到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甲方應當在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爲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乙方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幫扣幫繳。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應在乙方上崗前對乙方進行職業安全衛生,食品安全衛生,服務規範,職業道德,職業技能、甲方規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訓。

甲方每年必須按國家規定組織對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甲方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甲方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經營條件,健全內部服務和食品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範,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覈辦法。

七、保守商業祕密

乙方必須保守甲方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等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乙方如違反約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本合同的解除和終止,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九、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通過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解決。

十、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本勞動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本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用工備案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2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別:_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1.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終止。

二、工作內容

1.乙方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本網吧的清理衛生,夜間值班等工作,防止甲方的財物丟失損壞。

2.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規定做好本職工作。

三、勞動報酬

1.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五日支付乙方工資八百元整。

四、甲乙雙方責任

1.甲方應按時發放乙方工資

2.乙方應遵守甲方的規定;遵守勞動安全衛生、工作規範 ;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

3.在乙方值班期間甲方財物丟失損壞,屬乙方責任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價賠償。

4.如乙方無法按照甲方的要求工作,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第一頁

五、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1.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2.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3.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可以解除本合同。

5.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6.乙方違反甲方的規定,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六、 本合同共二頁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 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3

通過半個學期學習《勞動合同法》,在老師的精彩授課中讓我對勞動合同法有了一定的認識和了解。我覺得我選修《勞動合同法》來學習是非常有必要的,學習勞動合同法對我以後出去工作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非常有幫助的。以下我說說我自己對勞動合同法和勞務合同法的瞭解。

一.勞動合同法特徵:

1、勞動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側重保護勞動者,使其進行有尊嚴的勞動,通過法律的強制彌補勞動者的弱勢地位。

2、強制性規範與任意性規範相結合,以強制性規範爲主。勞動法大多屬於強制性規範,尤其是勞動強制標準,它是國家對用人單位設定的義務,用人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不能降低標準,只能在最低標準之上給予勞動者更好的勞動條件和工資福利待遇。

3、在政府內部設置專門的部門執行勞動法,貫徹勞動法的實施,並對用人單位實施勞動法的行爲進行監督。政府的勞動保障部門對於違反勞動法中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勞動保護等規定的行爲,負有監管之責,政府的勞動監察部門義不容辭地要去查處。政府勞動部門的工作方式是採取接受勞動者舉報進行查處與定期和不定期到企業進行檢查督促相結合,發現企業違法行爲及時予以糾正和處罰。

4、勞動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側重保護勞動者。有人認爲,既然法律追求的是平等,那麼作爲勞動關係雙方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應處在同等水平予以保護。前面已經分析過,勞動關係是一種不平等的關係,資本的巨大支配力很容易把勞動者變成它的附屬。要保護勞動者,使其獲得有尊嚴的勞動,就必須通過法律的強制來彌補勞動者的弱勢地位,因此,側重保護勞動者是勞動法與生俱來的使命。但這並不意味着不保護資本者或經營者的利益,一方面,勞動法的制度設計也是爲了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爲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勞動法也規定了勞動者的許多義務;另一方面,資本者或經營者的利益可以通過其他的法律得到保護,如物權法、合同法、公司法、知識產權法等等。

5、強制性規範與任意性規範相結合,以強制性規範爲主。勞動法大多屬於強制性規範,尤其是勞動基準法,它是國家對用人單位設定的義務,用人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不能降低標準,只能在最低標準之上給予勞動者更好的勞動條件和工資福利待遇。即使是調整勞動合同關係的任意性規範,也與調整一般民事合同關係的任意性規範不同。例如,在勞動合同關係中,合同自由原則既要受法定勞動基準的限制,還要受集體合同的限制,凡是與法律相沖突或低於集體合同標準的條款都無效。從這一特徵也可看出,勞動法不屬於以意思自治爲核心理念的私法,而是典型的社會法。

6、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統一。一般而言,實體法和程序法是一種互爲依存的關係,有一定的實體法,就有與之對應的程序法,例如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勞動法則不然,其本身既有實體性法律規範,也有程序性法律規範,這是由勞動法的特殊性所決定的。由於勞動爭議具有複雜性和特殊性,勞動爭議的解決程序也有不同於普通民事糾紛和商事仲裁的特點,因此必須專門做出規定,這就使得勞動法既有實體法的內容又有程序法的內容。

二. 勞務合同的特徵:

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爲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則,地位平等。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公平原則進行。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爲。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爲給付標的的合同,只不過每一具體的勞務合同的標的對勞務行爲的側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側重於勞務行爲本身即勞務行爲的過程,如運輸合同;或側重於勞務行爲的結果即提供勞務所完成的勞動成果,如承攬合同。

3.內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於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於家庭生活。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自願原則進行。

4.合同是雙務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勞務合同中,一方必須爲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爲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爲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大部分勞務合同爲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定者外。

三.勞動合同法和勞務合同法的區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爲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僱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

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着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爲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報酬的性質不同。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隋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爲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因勞務合同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繫的。

5.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着國家的干預,爲了保護勞動者, 《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爲勞動者交納

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僱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6.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合同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範調整。

7.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範來規定。如勞動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8.違反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同。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9.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後,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纔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10.勞動力的支配權不同。在勞動合同關係中,勞動力的支配權,歸掌握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行使,雙方形成管理與被管理者的隸屬關係;在勞務合同關係中則由勞務提供方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

勞動合同 篇4

員工號:

編號:

勞 動 合 同 書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書

甲方(單位名稱):

生產場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

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固定電話)____________(移動電話)

緊急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勞動關係的建立及其權利義務等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集體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一致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確定勞動關係。

甲方承諾作爲合法用人單位,有權自主招聘符合法律規定的勞者。若因爲用工主體不合格造成合同無效,甲方願意承擔法律責任。

乙方承諾達到勞動法規定的訂立合同的最低年齡,且無法律規定的禁止從業的限定,以及和原單位無競業限制的約定。若乙方違背以上承諾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由乙方承擔。

一、合同的類型與期限

(一)甲、乙雙方選擇合同類型爲( A )。

A. 本合同期限爲有固定期限,期限爲 年 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 本合同期限爲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二)試用期

雙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限內的前 個月爲試用期(即從年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一)甲方聘用乙方從事崗位(工種)工作。錄用條件依甲方崗位任職資格規定。

(二)乙方的工作內容爲: 。具體任務或職責依甲方崗位工作職責規定。

(三)乙方工作地點爲: 。

(四)乙方應認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其本職工作;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五)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實際工作能力和表現,變更乙方的工作崗位。

三、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一)乙方所在崗位實行工時制度(A.標準工時制B.不定時工時制C.綜合計算工時制)

(二)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的情況下,應採取適當的工作、休息方式,確保員工的休息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三)甲方確因工作需要,可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或節假日加班。乙方加班須徵得甲方確認同意,否則不視爲加班。

(四)乙方按國家規定享有婚假、產假等休息休假的權利。

四、勞動報酬

(一)甲方以貨幣形式於每月 15 日支付乙方上月勞動報酬,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二)乙方試用期及轉正後的薪資待遇按甲方《薪資管理辦法》執行,乙方在正常出勤付出正常勞動後工資額爲 1300 元/(月/日)(大寫: 壹仟叄佰 元人民幣), 執行公司制度規定的績效提存等,共計元。其中,試用期工資額爲 元/(月/日)(大寫: 元人民幣)。

(三)由於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規定。

(四)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的調休貨按規定支付乙方加班費。

五、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甲方根據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乙方承擔並由甲方在工資發放時代扣代繳。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對乙方履行告知義務,並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乙方應嚴格遵守相關操作流程與安全制度。

(二)甲方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及當地規定的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並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爲乙方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乙方應嚴格按要求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三)甲方對乙方進行職業技術、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與培訓,乙方應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七、勞動紀律

(一)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定;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二)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根據本單位規章制定,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操作規程等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賠償實際損失。

八、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和續訂

(一)訂立合同所依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合同。

(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三)有關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四)乙方解除本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也可經協商甲方同意時以一個月的工資代替提前通知,立即解除合同。但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離崗,否則甲方有權以曠工論處,如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

(五)出現以下情形,甲乙雙方也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有甲方《員工獎懲管理辦法》中規定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時,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連續兩次考覈等第爲 ,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3)乙方一個月內連續或累計曠工3天或三個月內累計曠工6天,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4)甲方有權合理調動乙方工作崗位,自甲方提出調動之日起三日內,乙方未提出書面異議,本合同工作崗位及相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自動更改,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雙方均可解除本合同。

九、違反或解除合同的責任

(一)本合同一經簽訂,甲乙雙方必須全面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害或損失的,應根據其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二)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乙方辦理人事關係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甲方自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日起不再負擔上述有關費用。乙方應立即辦理人事關係及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若因乙方未及時辦理上述手續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三)乙方在解除或者終止合同時應按甲方《員工離職管理辦法》辦理工作交接。乙方當月工資和甲方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理工作交接後支付。

十、勞動爭議的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甲、乙雙方可以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

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培訓服務期與競業限制

(一)培訓:乙方參加甲方舉辦的專業培訓,應與甲方簽訂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雙方有關培訓的一切權利義務以該培訓協議爲準。

(二)商業祕密及競業限制: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商業祕密,包括不限於行銷策略、客戶資料、生產工藝流程、產品配方、財會資料等各方面,如有違反並使甲方遭受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其賠償。乙方涉及保守甲方商業祕密時,應與甲方簽訂保守商業祕密和競業限制協議書做爲本合同的補充條款。

十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可加附頁)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員工手冊、崗位職責、培訓協議、保密協議、安全準則等)均屬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與合同條款同等。

(二)本合同如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或者因法律、法規的變化而不一致的,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爲準。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雙方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5

一、問題來源

據統計,勞動合同法實施前,中小型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的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1。由於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違法成本極低,爲逃避法律責任,不少用人單位故意拖延簽訂甚至不簽訂勞動合同,當員工發生工傷事故、追索勞動報酬或經濟補償金時,用人單位便以不存在勞動關係作爲主要抗辯理由。

爲此,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一改以往立法中依賴行政處罰來懲處用人單位違法行爲的方式,通過賦予勞動者直接主張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權利和司法救濟途徑,較好解決了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的問題。

對於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分兩種情形做出了規定:第一種情形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爲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爲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第二種情形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1 《人大法委會主任介紹勞動合同法報告全文》載中國法院網,20xx年7月23日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爲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勞動者與用有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合同或建立勞關係後一個月的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也沒有向用人單位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請求,在勞動者離職或被辭退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仲裁請求。由此引起了未籤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仲裁時效從何時起算的問題。

二、司法實踐中的幾種不同做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的規定,似乎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仲裁時效的起算點是很清楚,其實不然。由於對“權利被侵害之日”的理解同及相關的規定不完善,對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的看法,在司法實踐中是不一樣的。目前比較有代表性的有下面三種情形。

一是從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計算仲裁時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若干問題的解答(20xx年12月)》中就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做了如下解答:“關於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對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以外屬於法定責任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應適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1款至第3款的規定,即從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按月分別計算仲裁時效。”

二是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計仲裁時效,四川高院在20xx年12月份發佈的審判指導典型案例中,一個勞動爭議案例涉及到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時效起算點的問題,在該案例中,成都中院認爲:二倍工資的規定目的是爲了通過懲罰督促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更好的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支付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起算期間,應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計算。

三是以違法行爲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或從一年屆滿之次日起仲裁時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第一條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主張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對二倍工資中屬於用人單位法定賠償金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適用《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從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爲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一年;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已經滿一年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從一年屆滿之次日起計算一年。”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佛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六十四條規定“對於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仲裁申請期間的起算應分如下情形確定:(一)20xx年1月1日前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自20xx年1月1日起滿一年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從20xx年1月1日起算;(二)20xx年1月1日前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自20xx年1月1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建立勞動關係後一年內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應視爲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間應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算;(三)20xx年1月1日後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一個月的次日起至建立勞動關係後一年內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應視爲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間應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算;(四)20xx年1月1日後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超過一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滿一年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三、司法實踐中前述幾種做法的存在的問題

從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計算時效的方法,表面上看起來是嚴格按照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的法律規定得出,更符合法律的規定。但問題是,當事人如何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5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循環定議,說了等於沒有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爲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一)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爲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爲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爲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三)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爲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爲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爲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並沒有涉及到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情形。其中關支付工資的爭議,指的是勞動報酬,而不是雙倍工資的懲罰性工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似乎可以認定“當事人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之日”爲勞動爭議的發生日,即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但若如此理解,則失去了法律關於時效規定目的及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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