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職場範文 >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中可否約定工資中包括社會保險及福利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勞動合同中可否約定工資中包括社會保險及福利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在這六部分中並未包括福利。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 “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不屬於工資範圍。

因此,用人單位不可以將福利約定在工資中,即使作出了這一約定,也是無效的。

對於社會保險費來說,用人單位應當以員工的工資爲基數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論該事項是否約定在勞動合同中。但是用人單位不得將應爲員工繳納及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費作爲工資的.一部分以現金形式發給員工。但小時工除外。《上海市醫療保險局關於實行小時工用工形式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規定: “小時工的工資包括小時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