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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關於離職

本人有問題請教:

諮詢-關於離職

我是在職人員,勞動合同於2007年3月底到期。前一段時間,遭遇到被上級領導言語上的`辱罵、人身攻擊,但無證據,如現場錄音等。

我現在想辭職,但勞動合同還未到期。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內規定如我在合同有效期內主動解約(辭職),須給公司繳納一個月薪資作爲違約金。

在此請教該條款是否合法?也就是說,即使我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報告,辦結辭職手續,公司是否有權利向我強行索取違約金?

請指點一二,謝謝!


標籤: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