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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施行的六大好處

2011年7月1日起,我國第一部社會保險制度的綜合法律《社會保險法》正式施行。其內容囊括了社會保險立法宗旨、基本原則、覆蓋人羣、權利義務、基金管理、法律責任等各個方面。《社會保險法》的實施,更好地維護公民在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社會保險法施行的六大好處

據悉,《社會保險法》對廣大羣衆帶來的利好很多,最令人矚目的有六個方面:

一是解決了繳費不足15年人員的養老待遇問題。《社會保險法》規定,繳費不足15年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可以繼續繳費至滿15年,然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跨地區就業,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可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解決了參保人員在不同城市之間,城市與農村之間的養老保險關係銜接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問題。

二是健全了養老保險待遇遺屬撫卹和病殘津貼制度。

三是增加了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

四是建立了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

五是加強了對失業人員的醫療保障。

六是加強了對職工未就業配偶的生育醫療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