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職場範文 > 職場百科

年終獎制度

第一條 爲加強公司競爭機制,激發員工工作積極性,依據本公司人事管理規章,特制定本規定。

年終獎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1.本公司從業人員年終獎金的發給,按本規定辦理;

2.本規定以公司編制內的人員爲限,顧問、試用人員、臨時人員均不適用(視情況另行發給)。

第三條 從業人員的年終獎金數額視公司當年度的業務狀況及個人成績而定。

第四條 按實際工作月數比例計算的範圍:

從業人員在年度內中途到職者,按實際工作月數比例計算;凡未滿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半個月以上以 1個月計。

第五條 在當年度獎金髮放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發給年終獎金:

1 辭職或解僱者;

2 資遣者;

3 停薪留職者(期間扣除);

4 其他原因中途離職者。

第六條 年終獎金的發放計算基數標準如下:本薪 +主管加薪 +職務加薪 +技術加薪。

第七條 從業人員在當年度曾受獎、懲者,年終時依下列標準加減年終獎金:

1 嘉獎一次:加發 1日份薪額的獎金;

2 小功一次:加發 3日份薪額的'獎金;

3 大功一次:加發 10日份薪額的獎金;

4 申誡一次:扣減 1日份薪額的獎金;

5 小過一次:扣減 3日份薪額的獎金;

6 大過一次:扣減 10日份薪額的獎金。

第八條 請假曠工的扣減標準:

1 曠工者照天數計,每天扣減 2日份薪額的獎金,不足 1天者以 1天計;

2 年度內請事病假(合併計算)達 10天以上者,每超過 1天扣減 1日份薪額的獎金(服務未滿 1年者,照比例折算)。

第九條 考績加發標準年度考績依下列等級加發:

1 優等者加發 10日份;

2 甲等者加發 3日份;

3 乙等者不予加發。

第十條 年度計算:

由每年 1月 1日起至 12月 31日止。

第十一條 發放日期:

每年度從業人員的年終獎金於翌年春節前發給。

第十二條 實施及修訂:

本細則呈奉總經理覈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標籤:年終獎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