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職場範文 > 職場百科

工作23年病休歸來還試用 合法嗎?

亞靜

工作23年病休歸來還試用 合法嗎?

張師傅在本單位工作了23年,2000年因病休醫療期。上班後,企業通知張師傅要經過一個月的試用期。在這一個月內,如果違反了有關規定企業有權與他解除勞動合同。張師傅不解了,“我都是二十多年的老職工了,怎麼反倒同新進廠的小青年一樣要經過試用期之後才能成爲正式員工?”企業的解釋是, “這是本單位的制度。”

大公司的員工手冊通常有企業的情況簡介,講員工的權利也講員工應盡的義務。沒有認真看過企業制度的人不在少數,結果真遇到問題時想“補牢”也太晚了。企業員工手冊的各項內容應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並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來制定,不能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牴觸。但有的企業從自身利益和自身角度出發,所制定的制度往往有不合理不合法的地方。

按照京勞部發[1996]354號文件,“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張師傅所在企業的制度本身就不合法,但是勞動合同要求員工必須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張師傅簽了合同,並沒有對有關問題提出疑義。這樣的事例屢見不鮮了。最常見的還有試用期的問題。按《勞動法》規定,籤一年的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15天,可許多公司都規定三個月。

《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