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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的計稅方式不合理,速算扣除數應該乘以12

目前的年終獎計稅方式太不合理了,已經有很多人發現了這個問題,財務工作者和專家們都和稅務部門反映及呼籲了這個問題。可是到現在還是沒有改變錯誤的方法。在二個稅率的臨界點,差一塊錢,稅就會差好幾百元,以下舉個例子吧:

年終獎的計稅方式不合理,速算扣除數應該乘以12

比如拿6000元的年終獎和拿6001元的年終獎需交的稅如下:

6000元:

稅率:6000/12=500,即以500這檔的稅率5%來計算稅,

需交稅:6000*5%=300元

6001元:

稅率:6001/12=500.08,即以500-2000這檔的稅率10%來計稅,

需交稅:6001*10%-25=575元,

大家可以看到,多拿了這1元的年終獎,就得多交275元的稅,那還不如不拿呢。

爲什麼這麼不合理的'計稅方式,我們的稅務局還不去改這不合理的制度呢?

我認爲合理的計稅方式應該是後面所減的速算扣除數應該乘以12,如6001元應該交如下稅:

6001X10%-25x12=300.1元,這樣的計稅方式纔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