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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帶薪年假規定:未休年假應拿3倍工資

世界企業家:“我今年2月跳槽到新單位,那我算是新員工還是老員工,今年能享受帶薪年休假嗎?”記者昨天瞭解到,《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去年9月實施,但從執行情況看,還是有一些用人單位因爲操作不規範而引發一些勞動爭議。昨天,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轉發了《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覆函》的通知,對於職工和企業之間最容易發生的工齡計算問題,作了詳細的解釋。

國家帶薪年假規定:未休年假應拿3倍工資

勞動法專家談育明昨天解釋說,員工在A單位工作,之後在B單位工作,而後又在C單位工作,要想享受帶薪年休假,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首先必須滿足員工在這些單位累計工作滿12個月以上;其次,必須滿足員工在這些單位工作是連續的。言下之意,滿足這兩個條件中的一個條件,或累計工作不足12個月,都不能享受帶薪年休假。

明確帶薪休假享受條件

《通知》明確,《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中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同時,針對職工和企業之間最容易發生的工齡計算問題,《通知》還規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中的“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爲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南京市勞動監察支隊綜合科科長戴登凱舉了個實例:如小李在A單位工作了3年,後又跳槽到B單位工作了5年,那麼小李的累計工作時間應爲8年。即小李在B單位年休假天數,按8年計算。

未年休,工資三倍

在南京一家IT公司工作的王先生對記者說,他可享受年休假5天,單位說業務忙今年只能安排他休兩天,那麼未休的3天年假該怎麼算?

戴登凱表示,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要提醒的是,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世界企業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