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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規定帶薪休假須入勞動合同 少休可獲3倍報酬

山西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要將本單位年休假制度相關條款列爲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必備內容,少休天數職工可獲三倍報酬。

山西規定帶薪休假須入勞動合同 少休可獲3倍報酬

據山西省人社廳介紹,用人單位應當鼓勵職工個人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支持職工與法定節假日相結合,實行彈性休假安排。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的,單位應按照其日工資收入(除加班費外的全部工資性收入)的300%支付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如單位安排職工年休假,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單位原則上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山西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要將本單位年休假制度相關條款列爲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必備內容,嚴格執行,確保職工享受年休假的權利。”

山西省要求,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對企業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加強政策指導和日常監管。對未按規定安排職工年休假且不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單位,各級勞動監察部門要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要加強企業集體合同審查工作,特別要關注企業年休假制度情況,對未將年休假列入集體合同的,應要求其改正,確保職工享受年休假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