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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不合,提出辭職

我在一家民營企業集團上班,9月29,30日正常上班,休息日移至國慶節。國慶節後的第一天即10.8上班後老總開會,因我們意見不合,我於下午下班前提出辭職,第二天即10.9日簽寫了辭職表,上面註明考勤至10.8。



公司在辦理手續時,沒有計發我10月份工資,請問10月份1-8日公司是否應該計算工資給我?

意見不合,提出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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