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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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

“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四個條件:首先,企業應當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考覈標準體系;第二,“第一次不能勝任”,即經過第一次考覈後勞動者被證明未達到考覈目標;第三,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第四,“第二次不能勝任”,即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崗後再一次經考覈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 經過上述四個步驟之後,用人單位才獲得了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缺少任何一個程序都將導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違法。同時,用人單位依據“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或者選擇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爲補償。

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

標籤:勞動合同 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