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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多發1塊 個稅或多繳千元

不同單位年終獎的組成不盡相同,有的單位將員工的先進及全勤獎勵等全部作爲年終獎的組成部分,有的單位卻是分別發放,這稅款可就差得遠了。

年終獎多發1塊 個稅或多繳千元

年終獎,是很多人盼望過年的理由之一。歲末年初,年終獎成爲網絡最熱門的詞彙之一。而不少單位的年終獎也被曬出來,借用一句網友的話:“神馬都可以是浮雲,但年終獎無論如何不能被當成浮雲。”

昨天,某單位負責人向稅務人員諮詢,如果將“先進獎”趕在春節前發放,會不會因和年終獎撞車、導致1月份員工個人的稅負特別高?針對這一普遍存在的疑問,財稅專家表示:年終獎是單獨計稅的,但獎金差幾塊錢正好稅率上了一個檔次的情況現實存在。單位財務部門提前籌劃,可以在一定範圍內縮小這種不合理情況,“別把好事辦砸了”!

優惠僅一次

年終獎構成很重要

“單位如何籌劃年終獎的構成非常重要,因爲全年只有一次可以採取除以12計算適用稅率的稅收優惠,把什麼錢放入年終獎除以12,就決定了個人年終獎收入有多少。”稅務專家介紹,不同單位年終獎的組成不盡相同,有的單位將員工的先進及全勤獎勵等全部作爲年終獎的組成部分,有的單位卻是分別發放,這稅款可就差得遠了。

對稅務人員而言,“年終獎”是一個俗稱,準確說法叫“全年一次性獎金”。在稅務部門相關文件中,“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單位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覈情況,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而從2005年1月1日開始,對納稅人取得的年終獎單獨作爲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年終獎在確定稅率時,要先除以12個月。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這種計稅優惠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其實,單位財務人員通過稅收籌劃,計算出單位多數員工的年終獎所在區域,如果恰巧多數人收入在臨界點附近,完全可以把類似先進獎、全勤獎等拿出去,單獨發放,做到合理合法節稅,令員工收益最大化。”一名財稅專家對記者說。

獎金多1元

可能多繳個稅千元

姜先生的年終獎比王女士多出1元錢,稅款卻多交了1155.1元。這種情況比較“悲催”,但卻是現實存在的。

根據相關規定,年終獎的計算公式爲:應納稅額=年終獎×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而我國目前個稅實行七級稅率,年終獎在計算時,要先以總數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比如王女士全年獎金爲18000元,除以12個月後,適用第一級3%的稅率,速算扣除數爲0,應納個人所得稅爲:18000×3%-0=540(元)。

姜先生全年獎金18001元,雖然只比王女士多出1元錢,除以12個月後,只比第一級的臨界點1500元多出幾毛錢,但適用的稅率“蹦高”爲第二級10%,速算扣除數爲105元。則應納個人所得稅18001×10%-105=1695.1(元)。計算結果,姜先生的`稅後所得爲16305.9元,王女士的稅後所得爲17460元。雖然姜先生的稅前獎金比王女士高1元,稅後實際收入卻比王女士少了1154.1元。

要避免上述不合理現象,可採用的對策一是“零頭遞延”法,即一旦計算出商數和稅率臨界點相差不多的年終獎,可以將獎金零頭滯後一個月發放;二是將年終獎化整爲零,比如分解爲年終獎和全勤獎等,在不改變公司的年終獎發放制度前提下,合理節稅。

年終獎單算

工資與各種福利合算

“我們單位年底發了購物卡和電影票,元宵節還要發元宵。”“我們單位一到年底就組織集體旅遊一次,節日上班有加班費……”網上不少人對“福利”待遇好的單位羨慕不已。各單位的“福利”是職工們最關注的問題之一。其實,單位組織旅遊、發放實物形態的各種“福利”,都是要算入工資總額,並繳納個稅的。因此,發放福利多數時候不如直接發獎金合算。

稅務人員告訴記者,除年終獎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考勤獎、先進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對於高薪人士來說,單位將不同名目的年終獎合併在一次發放是較爲“合算”的。而有些單位用購物卡、各種禮品以及免費旅遊等方式代替獎金獎勵員工。對此,稅法也作了明確,即“所發生費用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併,全額計入應稅所得”。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爲實物的,都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單位發放福利屬於“實物”形式的個人收入,按照我國稅法相關要求,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稅專家提示,“獎金多1元,稅款多出上千元”的情況,同樣也適用於工資薪金所得。因此,單位應科學安排先進獎、加班獎等額外獎金的發放時間,不宜過度集中在年底年初等時段,而是應選擇在工資薪金收入較少的月度。這樣,個人所得稅適用的稅率沒準兒就會低一個層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