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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多發1元或少得88000元 避免“多給少拿”

年終獎多發1元稅後所得最多可少近88000元新個稅法令盲區少兩個

年終獎多發1元或少得88000元 避免“多給少拿”

本報今年年初曾報道《稅前收入多一元稅後所得差一截》,揭露年終獎越多稅後的收入反而越少的問題。

昨日記者瞭解到,今年9月份實施了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不過年終獎依然存在這個臨界點“盲區”,甚至會出現年終獎多發1元甚至1分錢,稅後反而少收入8萬多元的極端情況。不過臨界點與以前相比有所改變,若避開這些“盲區”,可避免“多給少拿”。

年終獎優惠計稅辦法按政策有所限制

年終獎個稅計算方法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這種是針對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3500元)的情況。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3500元),就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由於上述計稅方法是一種優惠辦法,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算納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對於實行全年考覈、分次發放獎金的企事業單位,該辦法也只能採用一次。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速算扣除數”導致“盲區”出現

據媒體報道,在今年9月1日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施行之前,年終獎“盲區”共有八個,在這之後,因爲個人所得稅法在費用扣除標準、稅率等方面均進行了調整,“盲區”變成了六個。

爲什麼會出現“盲區”?本報記者諮詢稅務人士瞭解到,主要問題出在“速算扣除數”上。目前的年終獎個稅計算方法是,先將年終獎除以12,得出的商確定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按規定計稅。但速算扣除數是根據工資、薪金的稅率表計算出來的,而現在卻用來計算年終獎的'稅負,所以當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數來確定稅率時,實際上已經改變了稅率表中的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此時速算扣除數就需要重新計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據工資、薪金所得的稅率表計算出來的速算扣除數。

從大的角度而言,據新華社報道,專家指出,我國個人所得稅等直接稅比重並不高,主要還是以流轉稅爲主,但流轉稅的繳納可能最終反映在物價上,個人在購買商品或享受服務時實際上承擔了一部分間接稅。中國稅務學會理事、上海財經大學教授胡怡建表示,譬如購買一輛20萬元的車,購車者事實上承擔了相當於車價40%左右的稅,這還不包括在使用過程中承擔的燃油消費稅;而消費煙、化妝品等需要繳納消費稅的商品,個人承擔的稅可能更重。

具體計算

與往年相似,年終獎扣稅存在“多給少拿”的情況。比如陳女士今年12月獲得的年終獎爲18000元,彭女士年終獎爲19000元(假設兩者的月工資都高於3500元)。兩者應納個稅分別是:

陳女士:18000÷12=1500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爲:3%、0,應納稅額=18000×3%-0=540元,稅後所得17465元。

彭女士:19000÷12≈1583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爲:10%、105,應納稅額=19000×10%-105=1795元,稅後所得17205元。

多發一分錢最極端的例子

還有更加“極端”的例子。例如張總的年終獎爲96萬元,王總的年終獎爲96.0001萬元(假設兩者的月工資都高於3500元)。兩者應納個稅分別是:

張總:960000÷12=80000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爲:35%、5505,應納稅額=960000×35%-5505=330495元,稅後所得629505元。

王總:960001÷12≈80000.08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爲:45%、13505,應納稅額=960001×45%-13505=418495.45元,稅後所得541505.55元。王總年終獎多1元,稅後所得反而少87999.45元。

六個新盲區

新的“盲區”共有六個,分別是:

18001~19283.33

54001~60187.50

108001~114600

420001~447500

660001~706538.46

960001~1120000

(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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