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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民法總論知識點總結:代理的類型

總結1.34W

 1、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是否以本人名義

考研民法總論知識點總結:代理的類型

  (1)間接代理的概念

這是指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處理委任事務,其效果間接或直接歸屬於委託人的代理。所謂間接,是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承受處理事務的效果後,再轉給委託人;所謂直接,是在特定情形下,因委託人主張權利或被披露,委託事務之效果直接對其發生。

 (2)間接代理的效果

A.自動介入權。

這是指在第三人與受託人締約時知道受託人是爲委託人處理事務的,該合同亦對委託人有約束力。委託人可以介入委託事務,直接對第三人行使受託人的權利,包括請求權、抗辯權等,同時負擔受託人對第三人應負的義務。

B.被動介入權。

這是指在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對第三人的義務,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時,第三人因行使選擇權選定委託人爲義務人時,委託人成爲債務人。委託人既負受託人應履行的債務,同時也得對第三人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抗辯權和自己對受託人的抗辯權。

 2、委託代理與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根據代理權產生原因的不同,代理可以分爲三類:

(1)委託代理

A.基於被代理人授權的意思表示而發生的代理,爲委託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委託代理是適用最廣泛的代理形式。由於委託代理基於被代理人授權的意思表示而發生,因此委託代理的被代理人在授權時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能力(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也可以授權行爲)另外根據通說,被代理人可以授權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從事代理活動。

B.委託授權爲不要式行爲。書面的委託形式是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據法律規定而當然發生的代理。它是爲無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設立的代理方式。

《民法通則》第14條、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未成年人的父母根據其監護人身份成爲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權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爲指定代理。在沒有法定代理人和委託代理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或者有權機關可以依法爲不能親自處理自己事務的人指定代理人。在指定代理中,依法被指定爲代理人的,如無特殊原因不得拒絕擔任。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權由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機關指定的。

3、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

這是按代理權限的範圍劃分的。

在委託代理中,對代理權限無特別限制的代理,稱一般代理;對代理權限有特別限制的代理,稱特別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