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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考專升本民法知識點總結

總結2.12W

普通合夥,是指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組織。

成考專升本民法知識點總結

在實踐中,絕大多數合夥都是普通合夥,如果未加限制詞“有限”,通常說的合夥是指普通合夥,而且通常稱“合夥”。普通合夥企業屬於營利性普通合夥。

普通合夥的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合夥是兩個以上的合夥人所組成的組織

通常情況下,合夥人並無資格限制,只要具有行爲能力,可以簽署合夥合同,均可以成爲合夥人。但是,《合夥企業法》第3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爲普通合夥人。

(2)合夥存在的基礎是合夥協議

合夥協議是兩個以上的合夥人之間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夥協議是合夥組織最重要的'內部法律文件,各個合夥人都是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3)合夥以經營共同事業爲目的

正是以經營共同事業爲目的,合夥才能作爲一種多個合夥人所組成的組織體而存在。

(4)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所謂“普通”,就是指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並且是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