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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知識產權法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考點整理

考試2.92W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爲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其權利要求。在確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司法考試知識產權法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考點整理

1.應當根據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依法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權利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變更其主張的權利要求的,應當准許。權利人主張以從屬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應當以該從屬權利要求記載的附加技術特徵及其引用的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徵,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2.應當根據權利要求的記載,結合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說明書及附圖後對權利要求的理解,確定權利要求的內容。

3.對於權利要求,可以運用說明書及附圖、權利要求書中的相關權利要求、專利審查檔案進行解釋,說明書對權利要求用語有特別界定的,從其特別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確權利要求含義的,可以結合工具書、教科書等公知文獻以及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通常理解進行解釋。

4.對於權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術特徵應當結合說明書和附圖描述的該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實施方式,確定該技術特徵的.內容。

5.對於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不得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

6.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不得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

7.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人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徵的,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徵,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徵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等同技術特徵,是指與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徵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侵權行爲發生時無須創造性勞動即可聯想到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