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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有限合夥企業知識點整理

考試1.82W

1.設立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有限合夥企業知識點整理

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由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組成,且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注意:凡是《合夥企業法》中對有限合夥企業有特殊規定的,適用該特殊規定。無特殊規定的`(例如登記程序),適用有關普通合夥企業的一般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轉爲普通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仍然可以以勞務出資,但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有限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爲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注意:普通合夥企業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而且不允許合夥協議另有約定。

有限合夥企業的財產出質與轉讓

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