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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科技管理中知識產權法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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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提要】通過知識產權法律訴訟案,對簽定科技轉化合同、文獻檢索、合作雙方的股權、委託開發的知識產權、委託開發後專利申請所有權、訴訟第三人的知識產權、違約法律責任等的剖析,對科技轉化中的知識產權問題獲得了理論啓迪,這將有利於科技轉化工作的法制化、規範化,同時也有利於科技轉化活動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探析科技管理中知識產權法律訴訟

關鍵詞】知識產權/科技轉化/法律訴訟/知識產權保護

在科技轉化活動中,由於不夠注重知識產權保護,產生知識產權法律糾紛的案例已爲數不少,依據我國《專利法》、《合同法》、《科技成果轉化法》、《民法》等法律、法規,解決科技轉化活動中的糾紛,將促使科技轉化活動走向法制化、規範化。當然,科技轉化中各方應本着“平等、公平、互利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也可依靠法院或仲裁機構解決知識產權糾紛。

  1案由簡介2案例分析和案中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1)防止國有無形資產流失,絕不能把職務技術竊爲個人專有技術。夏某稱其有鎮痛劑配方個人專有技術,可在1999年6月30日第1次庭審中,夏某陳述其配方來源,是其1986年在武漢市某醫院的研究成果,這一語道破天機,市某醫院設有痔瘻科和痔瘻研究中心,長期從事痔瘻鎮痛劑研究和應用,該院已採用許多種鎮痛劑配方。當時,夏某是1名從外科調至痔瘻科的在職住院醫生,其臨牀上應用的配方是在當時的科主任醫生同意、安排、指導下實踐的,醫院還提供藥品製劑和安排臨牀應用。按我國《專利法》第六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條、《技術合同法》第六條規定,“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單位,單位有權就該項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一款“在職人員承擔本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課題或履行本崗位的職責”,屬職務性工作。在我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二十八條三款規定“職工不得將職務科技成果擅自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從工作性質來分析,夏某將屬單位所有的職務性配方技術擅自向外轉移,已構成侵犯原單位的知識產權,其所有權應屬於武漢市某醫院,夏某應承擔侵犯知識產權的法律責任,夏某的行爲,實際上是造成國有無形資產流失的行爲。(3)科技轉化合作應檢索、利用專利文獻和其他文獻資訊。洽談科技轉化合作初始,爲慎重瞭解技術標的物的現狀,應極爲重視各類有關文獻檢索,特別是專利文獻檢索,這樣,既可避免重複性研究,又可達到新的研究起始點,少花錢而取得更顯著的技術效果,更可避免受人欺騙。事實上,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花了一筆資金,委託進行檢索,檢索結果已獲知是公知技術,檢索結果被中方科技轉化合作人夏陳夫婦隱瞞不告訴投資人,這確實不符合科技轉化合作應遵循的“誠實信用”的原則,極可能給投資者造成幾十萬元人民幣損失,夏陳夫婦應承擔民事責任,投資人將提出民事訴訟。這也是一個嚴重的教訓。

(4)準確界定專利申請權和明晰專利“三性”,防止侵犯知識產權。科技轉化是一漫長、複雜、高投資、高風險的過程,正因爲如此,我國規定“根據轉化過程複雜的'特點,遵循‘約定優先’的原則,允許在科成果轉化中合作的當事人各方根據具體情況作出約定”。夏、陳夫婦僅提供鎮痛劑配方二組份,按《專利法》第二十二條“專利三性”規定,根本不具備申請專利的條件,且按《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醫生處方”不屬於申請專利的範疇。後由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全部出資與兩單位部門簽定科技委託開發協議,開展“毒理、藥理、製劑試驗”,按照“協議”界定:“在整個研究過程中,有關知識產權,包括步驟、數據、各類技術資料、專利、版本(正本和副本)等等全歸公司所有”。這就將“毒理、藥理、製劑試驗”的知識產權界定爲歸全部出資的科技委託開發委託方——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所有。由於“毒理、藥理、製劑試驗”中有創新性的試驗結果,確定了生產製劑和產品的工藝流程、產品控制指標,再加由全公司同仁羣策羣力,在產品劑型、配方組成比例、濃度範圍、應用領域等方面取得科技成果,這些本該屬於公司的專利申請權,卻被夏、陳夫婦利用在公司高層領導(分別任副董事長、總經理)職務之便,以個人名義由某專利事務所代理申請中國專利,並讓投資者全部出資申請了美國專利。

從上述不難看出:夏、陳夫婦侵犯了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的知識產權,該公司正按照我國“專利異議程序”提出異議,並向法院提交了“反訴狀”。順此談談,儘管雙方3人簽字的記錄是有效的。由於當事人對我國《合同法》不夠了解,出現合同文本不規範問題,是可理解的,只要引起高度注意,簽訂出規範性技術合同文本是不會再存在問題的。

(6)要嚴格論證作資入股的技術。對於一項作資入股的技術,不嚴格認證,勢必引起諸多麻煩,其失誤又必然造成許多經濟損失和精力、時間的浪費。投資人化一筆資金檢索文獻,把結果告訴夏陳夫婦後,明知是公知技術,卻隱瞞不告訴投資人,就太不認真、太不事實求是,嚴重違背誠實信用,這種人太不可信任了。

對於科技轉化合作的技術標的(技術客體)更要嚴格論證,要從技術的先進性、新穎性、創造性、經濟性、實用性加以審查和綜合分析。其立足點應該是技術市場需求,即以市場爲導向,適應市場需求,選好科技項目,其決定因素是要注重經濟性,也就是要認證成本分析,投入產出效價比。把公知技術作爲技術標的,就顯得盲目了。

當然,洽談科技轉化合作,應該明晰技術所有權的歸屬問題,審覈提供合作的技術的所有權,科技人員應如實區分是職務技術或非職務技術,更不能把職務技術竊占爲所謂個人的非職務技術。把職務技術私自變爲非職務技術,必然導致所有權糾紛;合作雙方產生糾紛,如果訴諸法律,也必然導致訴訟中引入“第三人”提起訴訟。

  2幾點啓迪

(1)依靠法律、仲裁、行政管理解決科技開發合作中的糾紛。科技轉化合作中,由於諸多原因而出現糾紛,是難免的,在合作各方不能友好協商解決時,可依靠行政調解,或依靠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仲裁。對此,應該在科技合作合同書中明確出現糾紛的解決方式。

(2)要充分檢索、利用專利文獻和其他資訊。爲了解合作時的技術背景狀況,應充分檢索,利用已有文獻,既可避免重複性研究,以新的起點開展研究,又可避免將公知技術視作爲科技新成果。同時,獲知文獻檢索結果後,獲知人無權隱瞞而拒不告知合作另一方,這既是科技職業道德問題,又是人格品質問題。

(3)簽署規範性科技合同,界定、明晰各方的責、權、利。開展科技合作,一定要依據《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簽署規範性的科技合同,並要明確界定所有權歸屬、技術股權的份額、技術標的內容和驗收指標、各方的義務、合作研究的進度和時效。

合同有效期,甚至糾紛解決方式也要確定。此外,要慎重審定科技合同主體的合法性,如果一時難以明晰,應註明由提供技術簽署合同一方承擔責任。對於“後續研究”也要約定清楚。

(4)注重防止國有無形資產流失。法律規定國有財產不容侵犯,國有無形資產流失,已引起國家和科技界的高度重視,國家已立法界定職務和非職務的界線,這樣,舉國上下都要警惕、防止無形資產流失。單位除加強法制教育外,還要有切實可行的管理規章制度,在職期間除有保密約定和制度外,在離休、退休、工作調動、畢業分配時,要規範資訊材料清點移交,並制訂相應的獎罰措施,這樣,至少可以減少甚至可避免無形資產流失。

(5)訴訟代理人、專利代理人應不斷掌握科技合作的特徵特點,緘熟運用科技法律、法規。科技開發合作具有複雜性的特徵。國家對科技轉化內涵的界定已表明它的複雜性、高投資、高風險性。對於科技糾紛訴訟代理人而言,單純懂一點法律知識是不行的,連什麼是科技所有權轉讓、使用權轉移、專有技術等基本概念都不清楚,怎樣能辯論清楚糾紛的實質,又怎樣能按“律師規則”行使代理權限。對於專利代理人,雖懂得科技專業知識,卻也要不斷學習、掌握法律知識,因爲代理專利申請,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不熟悉法律規定,將導致好心辦壞事,例如把職務技術代理申請爲非職務技術專利申請,豈不類似於“助紂爲虐”,造成國有無形資產流失。

  【參考文獻】

1餘鼎章.技術市場中的欺騙性經營行爲及其管理對策.研究與發展管理,1997(9)

2餘鼎章.防止高校無形資產流失的對策.科技進步與對策,19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