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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口頭通知離職違反勞動法

通知2.49W

方小姐2004年受勞務派遣公司指派,到北京某商貿公司工作。經過幾年的努力,方小姐升任商貿公司旗下一家免稅店的店長。2009年,由於各店面屢屢出現員工私賣贈品的情況,商貿公司下發了一份文件,規定對私賣贈品的員工,一律辭退。2009年5月,公司以方小姐私賣價值三百元的贈品爲由,通知方小姐停薪待崗。一個月以後,方小姐接到了人力主管的電話,被告知已被辭退。而根據方小姐與勞務派遣公司的合同,如果方小姐被用工單位辭退,則勞務派遣合同也隨之終止。實際上,三百元的贈品是方小姐用來補店裏的丟失。

方小姐委屈之下,將勞務派遣公司於商貿公司起訴至北京市XX區勞動仲裁。後因超期審理,本案又起訴至XX區法院,我所劉波律師作爲方小姐代理人,參與了法院審理。庭審中,商貿公司拿出09年下發的.關於員工私賣贈品一律辭退通知。但隨即劉波律師即發現,這份通知雖有方小姐的簽名,在文件正文頁還有很大空白的情況下,卻簽在了背面。所以否認這份文件方小姐閱後所籤。而且根據法律規定,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應以書面通知。公司的行爲已經構成了非法解除勞動。

相關法條: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口頭通知離職違反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