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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公告期及範文格式

公告2.95W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爲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爲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爲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宣告死亡公告期及範文格式

範文一:
宣告死亡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 ) 字第 號

申請人×××要求宣告失蹤人×××死亡一案,本院已經受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條之規定,特發出尋找失蹤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住址、職業等項)的公告。公告期爲一年,一年期屆滿,本院將依法作出判決。

××××人民法院(章)


年 月 日

範文二:

宣告死亡公告

本院受理________申請________死亡一案,於___年___月___日發出尋人公告,公告期爲___年。現已屆滿,______仍下落不明,本案已審理終結。並於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作出___第____號判決書,宣告___死亡。本判決爲終審判決。

(院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