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求職當心“試用”騙局
警惕只試用不錄用提高勞動維權意識
據瞭解,目前很多用人單位都把“試用”作爲應屆大學畢業生的“試金石”。但很多經歷過“試金”的學生卻覺得,“試用”已經被一些用人單位所扭曲。曾經在某外貿公司試工的李同學說,當初怕公司不肯錄用自己,所以根本就沒敢問有沒有合同。上班以後不論自己加班到多晚,得到的薪金仍然是公司最早承諾的`500元。工作了兩個月,李同學試着向公司提出簽訂就業合同,經理以對她“瞭解不夠深入,爭取更好表現”爲由繼續試用。直到工作近半年後,公司才因“工作經驗不夠豐富”辭退了李同學。
一位在職介工作多年的人士透露,許多用人單位喜歡“試用”學生,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省錢,同時他們還抓住了學生急於表現的心理,交給學生們超出普通工作人員一倍甚至更多的工作。另外,許多應屆生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對勞動法規瞭解甚少,也在一定程度上讓一些用人單位有機可乘。據勞動部門相關人士稱,企業人事部門對《勞動法》都瞭解,但就是有的企業不尊重勞動者利益,對試用期不重視,甚至利用試用期給企業製造效益。他認爲大學生首先要了解相關規定,同時要敢於向企業提出合理要求,以爭取到自己的合法利益。
三個月不能做慣例試用期到底怎麼算
目前很多企業提出的三個月試用期似乎成爲了慣例,這其實是不符合《勞動法》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解釋,關於“試用”,勞動法規裏是有明確規定的。到底怎麼計算試用期呢?畢業生首先需要正確區分協議期、試用期和見習期三個概念,這直接關係到畢業生對自己勞動權益的維護。
協議期是從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開始,一直持續到簽訂勞動合同之後或者雙方終止協議爲止。在協議期內,雙方已經確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
試用期主要針對勞動合同,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籤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前,而不是試用合格後。一些單位爲了逃避責任,在試用期內,往往不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一旦試用期滿,就找種種藉口辭退。根據有關規定,試用期與勞動合同的期限應一致,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60天;勞動合同期限兩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 90天;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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