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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戶覈實自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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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戶覈實自評報告

賬戶覈實自評報告

【存量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相關身份信息真實性覈實工作的自查報告】

會計部:

根據文件精神,我分理處自接到文件之日,認真領會文件精神並對本行開展了存量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相關身份信息真實性覈實的自查工作,保證了存量存款賬戶神風信息的真實性。

現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成立覈實工作領導小組:

爲確保高質量完成核實工作,積極推動此次工作的開展,我行就此次覈實工作成立了專門領導小組,對本網店存量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進行了全面摸底,瞭解了賬戶種類及數量、開戶時間、金額大小、留存身份證件種類等情況,確保覈實工作平穩開展。

組長:

成員:

(二)按照指導意見中的核實工作措施。

逐條對存量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身份信息進行覈實。對前來辦理業務客戶,均要求出示其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進行覈實,覈對爲正式的,在系統中標註。

對客戶暫不提供有效證件的,加強了覈實工作的宣傳引導,要求呵護在下次辦理業務時攜帶身份證件進行身份覈實工作。

(三)存款人開戶資料。

存款人開戶資料中留存的開戶證明文件爲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複印件的,我們通過聯網覈查系統或公安部門對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信息進行覈查,經覈查,如信息相符的,可以認爲賬戶相關身份信息爲真實;如姓名、身份證號碼和照片存在一項或多項不一致的,作爲疑義身份信息覈實。

留存的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複印件已過有效期,或姓名爲手寫、生僻字等難以識別的,要求存款人從新提交居民身份證原件進行覈查。

存款人的開戶資料中未留存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的,要求存款人重新提供有效身份證原件進行覈查。經覈查,信息相符的,可以認爲賬戶相關身份信息爲真實,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

對於年月日以後在本系統開立業務的.,我行必須以提供真實身份證件覈實,對於辦理新開戶業務的客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落實人民幣存款賬戶實名制的通知》(銀髮【2008】191號)文件以及《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管實施辦法》要求,16週歲以上中國公民必須提供真實身份證,16週歲以下的中國公民,應有監護人代理開立銀行賬戶,出具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賬戶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

覈實工作中認真核對了信息採集表中帶“*”項目,覈實真實後打印“客戶信息採集表”,同時留存客戶身份證複印件。

(四)尚未確認身份信息。

對尚未確認身份信息爲真實的疑義身份信息,我行進行了分類整理,區別對待,有針對性採取進一步措施進行覈實。

(五)我行開展長期宣傳工作。

除懸掛橫幅外,在營業室醒目位置也張貼了公告,公告中明確告知呵護辦理業務時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等要求。在覈實工作中及時妥善處理了出現的問題,避免引起社會公衆的誤解和不良社會反映,提高了社會公衆對覈實工作的認知度。

通過以上覈實工作,實現了在我行業務系統中的標識、查詢、統計覈實結果,依法對存款人使用僞造、變造身份證件開立的虛假銀行賬戶、假名銀行賬戶、匿名銀行賬戶進行清理,依法終止了爲身份不明的存款人提供服務,切實落實了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維護經濟金融秩序,保障銀行業金融機構健康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