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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銀行公用賬戶向私人轉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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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銀行轉賬又有哪些政策呢?2017年銀行實施的多項新規又有哪些呢?以下是本站小編爲大家蒐集整理提供到的關於2017年銀行公用賬戶向私人轉賬,歡迎大家閱讀參考瞭解

2017年銀行公用賬戶向私人轉賬

2017年銀行公用賬戶向私人轉賬

12月1號新規還涉及到的內容

1、賬戶6個月內無活動將暫停使用

通知要求,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加強賬戶交易活動監測,對開戶之日起6個月內無交易記錄的賬戶,銀行應當暫停其非櫃面業務,支付機構應當暫停其所有業務,銀行和支付機構向單位和個人重新覈實身份後,可以恢復其業務。

2、個人網銀轉賬超30萬,需再次確認

新規要求,除向本人同行賬戶轉賬外,銀行爲個人辦理非櫃面轉賬業務,單日累計金額超過5萬元的,應當採用數字證書或者電子簽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驗證方式。

單位、個人銀行賬戶非櫃面轉賬單日累計金額分別超過100萬元、30萬元的,銀行應當進行大額交易提醒,單位、個人確認後方可轉賬。

3、同一手機號對應同一身份證

身份證號碼與聯繫電話號碼一一對應。針對同一電話對應多個賬戶的情況,銀行與支付機構需要與當事人進行確認。對於未成年人或老年人使用成年人預留手機號的情況,由當事人出具說明後可保持不變。這一規定主要是防止不法分子以同一手機號操縱多個銀行賬戶。

4、買賣賬戶、假冒開戶將面臨嚴重處罰

根據新規,買賣賬戶、假冒開戶的將面臨嚴重處罰:5年內停止其銀行賬戶非櫃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3年內不得爲其新開立賬戶。影響信用記錄...

12月1日起多項銀行新規將實施

1、ATM轉賬24小時內可以撤銷

目前,銀行普遍提供轉賬實時到賬服務,但也爲通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分子和其他不法分子快速轉移資金提供了可乘之機。《通知》要求從12月1日起,不管是在櫃面辦理轉賬還是在網上銀行等電子渠道,都有實時到賬、普通到賬、次日到賬等多種轉賬方式可以選擇。

如果通過ATM轉賬,12月1日起就要24小時後轉賬資金才能到賬了。到賬時間晚了1天,給大家創造了一次“後悔”的機會。在轉賬後的24小時內,如果你意識到匯錯賬戶或者不想匯款了,可以到髮卡行櫃面申請撤銷這次轉賬。

2、取消同行異地存取款、轉賬手續費

爲方便個人異地生活需要,自9月30日起,央行要求3個月內取消同行異地存取款、轉賬手續費。

這就好比手機運營商取消“漫遊費”,一張卡可以跑遍全國,再也沒有異地取款收取手續費了。

3、非櫃面渠道轉賬筆數、額度要約定

非櫃面渠道轉賬是指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電話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網站等渠道進行的轉賬匯款業務。

從12月1日起,如果你在銀行要求開通非櫃面渠道轉賬業務,銀行工作人員會拿出一份協議讓你籤,約定今後在這些渠道轉賬時的日累計限額、筆數和年累計限額等。這麼一來,如果你經常逛淘寶或者使用微信掃碼支付,那麼在簽約時就需要多留一份心了,最好根據平時交易習慣,約定適合自己的`限額和筆數,否則一旦限額或者筆數超標,今後的轉賬匯款業務就需要去銀行櫃面辦理了。

在辦理非櫃面轉賬業務時(同行轉賬除外),單日累計金額超過5萬元的,銀行會採用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驗證方式。數字證書也就是U盾,電子簽名也很常見,比如通過平板電腦進行確認。

《通知》還規定,個人銀行賬戶非櫃面轉賬日累計超過30萬元的,銀行應當進行大額交易提醒,個人確認後纔可以轉賬。周經理說,對於經常要大額匯款的人來說,可能會麻煩一點,每次都需要確認,建議還是直接去銀行更方便。

4、一個人在一家銀行只能辦一張借記卡

《通知》規定,從12月1日起,同一個人在同一家銀行只能開立一個Ⅰ類戶,已開立Ⅰ類戶,再新開戶的,應當開立Ⅱ類戶或Ⅲ類戶,在同一家支付機構只能開立一個Ⅲ類戶。

Ⅰ類戶、Ⅱ類戶、Ⅲ類戶是什麼?這麼理解吧,Ⅰ類戶好比“老婆的賬戶”,是資金進出的“總龍頭”,一般是借記卡,具有存取現金、理財、轉賬、繳費支付等全部功能,消費和轉賬支付沒有額度限制。Ⅱ類戶可以看成“老公的賬戶”,可存款但不能取,且只能轉給“老婆的賬戶”(Ⅰ類賬戶)。雖然不能對外轉賬,但是理財和替老婆清空購物車的功能還是有的,因爲可以在支付平臺上消費,只是單日支付限額1萬元。Ⅲ類戶是“孩子的賬戶”,只能用於網絡支付、線下手機支付等小額消費,賬戶餘額不能超過1000元。

那麼在2016年12月1日前已經開立的多個Ⅰ類戶怎麼辦?會不會受到此次規定影響?周經理讓大家放心,之前開立的Ⅰ類戶不受此次規定影響,仍然保持正常使用。不過,《通知》要求銀行對12月1日前同一個人開立多個Ⅰ類戶的情況進行排查,覈實個人開立多個賬戶的合理性。個人開戶數量較多的,銀行會要求個人作出相應說明。個人無法說明合理性的,銀行會引導個人歸併多餘的賬戶,或者將一些主要用於網絡支付或小額高頻支付的賬戶降爲Ⅱ類或Ⅲ類戶。

支付寶、微信轉賬12月起將限筆數

《通知》對支付寶、微信支付等支付機構的個人支付賬戶進行了約束。與對銀行的要求類似,自12月1日起,非銀行支付機構爲個人開立支付賬戶的,同一個人在同一家支付機構只能開立一個全功能支付賬戶。同時要求,支付機構自12月1日起,在爲單位和個人開立支付賬戶時,應當與單位和個人簽訂協議,約定支付賬戶與支付賬戶、支付賬戶與銀行賬戶之間的日累計轉賬限額和筆數,超出限額和筆數的,不得再辦理轉賬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