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原理》簡介
《法哲學原理》是黑格爾在1818年任柏林大學教授時寫的。該書於 1821年正式出版,系統地反映了黑格爾的法律觀、道德觀、倫理觀和國家觀,也是人們研究黑格爾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據之一。《法哲學原理》從哲學的角度解析法,用辯證的思維探悉法、道德與倫理之間的奧祕,從而邁向自由的意志。
黑格爾的法哲學屬於其哲學體系中的精神哲學部分。在黑格爾看來,無論是自然哲學還是精神哲學,都是對邏輯學的補充與應用。法哲學作爲精神哲學中的客觀精神同樣也是對邏輯學的補充與應用。黑格爾認爲,法是自由意志的體現,真正的.自由是受客觀的、具有普遍性的法的限制的自由。所以,自由在法中才能實現。他把這種法的發展分爲抽象法、道德、倫理三個環節,這三個環節構成了《法哲學原理》一書的主要內容。
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一頁。他的辯證法貫穿了他的整個法哲學。他把法的現象歸納成爲一個完整全面的體系,他的理論幾乎涉及了當時存在的各種法律部門,然而,由於黑格爾的哲學體系是建立在唯心主義的基礎上的,強調一種客觀精神,於是以現在的眼光來看,它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黑格爾的國家學說長期以來一直爲學術界所爭議,其學說既有把現存事物理想化的思想,卻又不可否認的流露出一種民主的傾向。本文就黑格爾《法哲學原理》一書,談談作者的一些觀點。從法的內容上來看,由於“自由理念”在各個階段的評價標準是不同的,因此,隨着階段的劃分,形成了黑格爾完整的法哲學體系。由於意志是直接的,而從這一直接的意志抽象出人格的概念。自由的意志即爲抽象的意志,這就是人。其次,意志由其外部性在自身的反思中而形成一種主觀意志的法,即道德。而道德與人格中善的概念的統一則形成了倫理。倫理的最初是在爲家庭,在家庭的分裂現象中,有了市民社會。當特殊意志的自由具有獨立性時形成了國家。而國家之法比其他各階段都高。黑格爾的全部哲學所講的都是理念的發展,邏輯學、自然哲學,精神哲學分別描述現象發展的三大階段。國家範疇是正在精神哲學中提及,屬於客觀精神階段,而其哲學就是講客觀精神的發展的。客觀精神分爲抽象法、道德、倫理三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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