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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修改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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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容:新食品安全法已經正式通過。而新食品安全法修改了哪些內容?新食品安全法對嬰幼兒配方乳粉、農藥使用、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較爲爭議的問題上,做出了部分修改。

新食品安全法修改之處

一、擬對嬰幼兒配方乳粉配方實行註冊管理

二審稿中提出,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配方實行備案管理。對此,國家食藥監總局提出,目前我國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配方過多過濫,全國有近1900個配方,平均每個企業有20多個配方,遠高於國外這類企業一般只有2至3個配方的情況。爲確保安全,建議實行註冊管理。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爲,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配方實行註冊管理,有利於保證這類特殊食品的安全,如國務院有關方面論證同意進行註冊管理,建議作出相應修改。

此外,三審稿中還刪去不得以委託、貼牌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規定,保留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規定。

二、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

劇毒、高毒農藥的使用是本次審議的'熱議問題。在此前的第二次審議中,有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明確對頂全面淘汰劇毒、高毒農藥。而農業部提出,當前全面淘汰尚不可行,不利於農業生產和糧食安全,並且對於部分高毒農藥,如嚴格按照規定使用,不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國際上一些發達國家也沒有完全禁止使用這類農藥。

三審稿中指出,國家鼓勵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動劇毒、高毒農藥替代產品的研發和應用,加快淘汰劇毒、高毒農藥。同時增加規定,即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

三、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取得許可

二審稿中要求,從事食品銷售,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農民出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取得許可。對此,三審稿結合社會公衆及相關部門反饋,對上述情況進行了明確,並做出相應修改,將“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修改爲“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三審稿還增加規定: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人員,或者委託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且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此外,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如果使用了保鮮劑、防腐劑等各類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均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四、保健食品應標明不能代替藥物

三審稿中明確指出,鑑於我國添加中藥材的保健食品較多,保健食品原料目錄除了需標明名稱、用量之外,還應當包括原料對應的功效。且明確保健食品的標籤、說明書應當與註冊或備案的內容相一致,並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除此之外,結合常委委員及社會公衆所提出意見,主管部門在註冊和備案工作中,還應當加強對企業商業祕密的保護。

五、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擬繼續實施註冊管理

三審稿提出,現行食品安全法和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對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未作規定。一直以來,我國對這類食品按藥品實行註冊管理,截至目前共批准69個腸內營養製劑的藥品批准文號。2013年,國家衛計委頒佈了此類食品的國家標準,將其納入食品範疇。

標籤: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