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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爲查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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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規範網絡食品交易行爲,保證網絡食品安全,2016年7月13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畢井泉局長簽署第27號令《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爲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於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具體內容包括: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爲查處辦法

一是強化平臺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義務。

《辦法》明確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備案、保障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可靠性、安全性以及記錄保存交易信息等義務。規定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建立登記審查等制度、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檢查經營行爲、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嚴重違法行爲時停止提供平臺服務等義務。

二是細化嚴重違法行爲的具體情形。

《辦法》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爲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三是明確違法行爲的管轄。

《辦法》規定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爲的查處,由平臺提供者所在地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因網絡食品交易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也可以由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爲發生地或者違法行爲結果地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消費者因網絡食品安全違法問題進行投訴舉報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等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四是強化調查處理職責。

《辦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爲進行調查處理時,可以進入當事人網絡食品交易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複製當事人的交易數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調取網絡交易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

五是細化抽樣程序。

《辦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網絡購買樣品進行檢驗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填寫抽樣單,記錄抽檢樣品的`名稱、類別以及數量,購買樣品的人員以及付款賬戶、註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繫方式,並留存相關票據。檢驗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樣品的,應當同時將檢驗結果通知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

六是明確了責任約談的情形。

《辦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引發食品安全風險蔓延的;未及時妥善處理投訴舉報的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隱患,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等情形。

七是強化了法律責任。

《辦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相關義務,導致發生嚴重危害後果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責令平臺停業,並將相關情況移交通信主管部門處理。《辦法》還細化了“嚴重後果”情形: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發生較大級別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較爲嚴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等。《辦法》還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開以上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