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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商法》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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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考試《商法》章節考點:合資企業的權力機構

司法考試《商法》考點

合資企業的董事會是合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

董事會的職權是按合資企業章程的規定,討論決定合資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董事會的人數,由合資各方協商,在合資企業合同、章程中確定,但不得少於3人。

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資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然後,由合資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額分別委派董事。董事的任期爲4年,經合資者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資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資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長是合資企業的法人代表。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資企業。法律 教育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

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1.合資企業章程的修改;

2.合資企業的中止、解散;

3.合資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減少:

4.合資企業的合併、分立。

其他事項,可以根據合資企業章程載明的議事規則作出決議。

二、司法考試《商法》章節考點:破產案件的適用程序

破產案件是指通過司法程序處理的無力償債事件。這裏所說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種:和解、重整和破產清算。不能把破產案件簡單地歸結爲清算倒閉事件;破產清算是公平清理債務的一種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鼓勵當事人積極尋求以避免企業倒閉清算的方式來公平清理債務。

破產法設立的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三種程序之間,存在一定的可轉換性。在它們之間,當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選擇自由。具體說,包括以下要點:

(1)債務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債權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務人可以申請和解,債務人或者其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

(3)債務人申請適用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債務人也可以申請和解。

(4)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後,可以在具備破產法規定的特定事由時,經破產宣告轉入破產清算程序。

(5)債務人一旦經破產宣告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則不得轉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