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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經濟法》模擬練習題

其他2.65W

【單選題】

司考《商經濟法》模擬練習題

張、王、李、趙各出資四分之一,設立通程酒吧(普通合夥企業)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現圍繞合夥份額轉讓、酒吧管理等事項。酒吧開業半年後,張某在經營理念上與其他合夥人衝突,遂產生退出想法。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可將其份額轉讓給王某,且不必事先告知趙某、李某

B.可經王某、趙某同意後,將其份額轉讓給李某的朋友劉某

C.可主張發生其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向其他人要求立即退夥

D.可在不給合夥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要求退夥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選項A錯誤。《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據此可知,張某將其份額轉讓給合夥人王某,雖不用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但應告知其他合夥人。

選項B錯誤。《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據此可知,張某將其份額轉讓給李某的.朋友劉某,不僅要經過王某、趙某的同意,還需要經過李某的同意。

選項C錯誤,選項D正確。《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