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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管理規定

考試1.91W

考試管理規定1

第一章總則

考試管理規定

第一條爲進一步加強對學生考試工作的管理,嚴肅考紀,端正考風,促進優良教風、學風的形成,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對《湘潭大學考試管理規定》(湘大教發[20xx]25號)進行修訂。

第二條考試是對學生學習情況進行檢查,也是對教師教學效果進行檢驗的一個重要方法。考試必須做到真實、嚴格、公正、合理。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普通本專科學生的課程考試(指各類教學環節的考試)及有關國家級、省級考試等。

第二章考試組織

第四條考試的組織與管理由教務處負責。

第五條考試期間學校成立考試工作領導小組、考場巡視組,指導檢查全校的考試工作,處理考試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各學院、教學部成立考試工作小組,具體指導和組織本單位的考試工作。

第六條經教務處同意各學院、教學部自行安排的考試必須於考試十天前報教務處考試中心。

第七條每個考場應安排主監考員一名和監考員若干名。主監考員由任課教師所在學院、教學部安排,監考員由學生所在學院安排,原則上每30名考生應安排一名監考員。

第八條監考員應按照《湘潭大學考場規則》認真組織考試,嚴格監考,並如實填寫《湘潭大學考場情況登記表》(一式二份),考試結束後,(主)監考員應及時將一份交學校考場巡視組或教務處考試中心,另一份放入試卷袋內;並認真清點試卷和答卷,及時送交相關部門。

第三章考試方式與時間

第九條考試方式有閉卷筆試、開卷筆試和口試等。課程考試應採取平時考覈與期末綜合考試相結合、考覈知識與考覈能力相結合的原則來確定考試方式。除按考試大綱規定採取閉卷筆試的課程外,其它課程由主講教師根據課程的性質、特點以及教學要求提出考試方式,報學院、教學部分管教學的領導批准。

第十條筆試時間一般爲120分鐘,口試時間一般爲每人15分鐘。考試時間不得隨意更改。

第十一條國家級或省級考試的考試方式和時間按上級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考試資格審查

第十二條學生考試資格由任課教師和其所在學院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參加相應課程考試的資格:

(一)未辦理免聽手續,缺課累計達到或超過課程規定學時數的三分之一的;

(二)缺交作業次數或數量累計達到或超過應交量的三分之一的;

(三)課程的實驗教學環節考覈不合格的;

(四)抄襲他人作業情節嚴重的。

第十三條任課教師應於考試前一週將被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姓名、學號及原因報學生所在學院,各學院審覈彙總後報教務處考試中心備案,並及時通知學生本人。

第十四條被取消考試資格者,該課程成績記爲零分或不及格,並取消該課程重考資格,學生必須重修或改修。未辦理選課手續或未經批准而修讀課程者不得參加考試,否則成績無效。

第十五條國家級或省級考試考生資格審查按上級部門規定執行。

第五章重考、重修考試、緩考和曠考

第十六條學生正常修業課程(第一次修讀本專業教學計劃中規定的、未超過畢業最低學分要求的課程)考試不及格,必須參加下一學期初該課程的重考。如不按時參加重考,視爲自動放棄重考機會,過期不補。重考成績在60分以上(含60分),按60分計。重考後仍不及格者應重修。專業課、專業基礎課的'重考、重修考試,由各學院自行組織並集中評卷;公共課的重考、重修考試和評卷由教務處考試中心組織。

第十七條學生因故無法參加考試,須在考前填寫《湘潭大學緩考申請表》並附有關證明,經所在學院分管教學的領導審覈同意後報教務處審批,否則以曠考論處。已辦理重考、重修選課手續者不得緩考。學生緩考的課程應按重修辦理選課手續。

第十八條各學院必須於考前將教務處批准同意緩考的學生名單及時通知任課教師、監考員和學生本人。

第十九條不按規定參加考試者,以曠考論處。凡曠考的學生,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並取消該門課程的重考資格,必須參加重修考試。

第六章命題與制卷

第二十條主講教師應根據教學大綱和考試大綱的要求命題,並制定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命題應科學、客觀、合理,題意準確,文字通順,圖表清晰,題量適中,難易程度適當。

第二十一條全校性公共必修課和內容相對穩定的專業必修課,原則上應建立試卷(題)庫。其它課程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也應建立試卷(題)庫。

第二十二條已建立試卷(題)庫的課程,主講教師應於考試日前十天報告教務處考試中心調用試題。如需補充、修改試卷(題)庫,也應提前十天完成。

第二十三條未建立試卷(題)庫的課程,主講教師應出兩套份量和難度相當的試題(含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重複內容所佔分值不得超過總分值的30%,經學院、教學部分管教學的領導審覈簽字後,在考試日前十天交教務處考試中心。

第二十四條同一學期由多名教師講授且教學要求相同的課程,應由開課學院、教學部統一命題。

第二十五條筆試試卷在命題時應統一按照湘潭大學考試試卷標準格式打印。

第二十六條考試試卷由教務處考試中心統一印製。主考教師應於考試日的前一天到考試中心領取試卷,並對試卷管理的全過程負責。發現試卷錯漏、印製不清或印數不夠等情況時,應及時與考試中心聯繫並予糾正。

第二十七條試卷內容必須嚴格保密。教師不得針對試題向學生指定考試範圍和重點,不得暗示和泄露試題內容;考試中多餘的試卷應如數交回教務處考試中心。

第七章閱卷與成績評定

第二十八條統一命題的試卷由開課學院、教學部組織集中閱卷;其它試卷的閱卷方式由學院、教學部決定。

第二十九條閱卷必須嚴肅、認真,使用紅墨水鋼筆或簽字筆,評分要公正、合理、準確,不得隨意加分或扣分。成績評定後,原則上不得更改,確需更改的,更改者必須簽名。

第三十條考試成績按百分制或五級等分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評定。百分制以60分及以上視爲合格,五級等分制以及格及以上視爲合格。

第三十一條課程成績的評定,以期末考試成績爲主,適當參考平時成績。沒有實踐環節的課程,平時成績不超過20%;有實踐環節的課程,平時成績佔30%,期末考試成績佔70%。

第三十二條教師評卷結束後應及時將考試有關材料(含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考試試卷、學生考試成績冊、考試情況統計表、考場情況登記表、試卷分析信息表等)歸檔,交本單位教學祕書統一保管至學生畢業後兩年,以備必要時查閱。學生考試成績應在考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在網上登錄並打印紙質成績單交教務處教務科。

第三十三條各學院、教學部如需銷燬考試試卷,須報教務處審批。

第三十四條學生可以通過湘潭大學教務管理系統查詢本人成績,不得直接找任課教師查分或查卷。

第三十五條需要查卷的學生,應於每學期開學第一週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查卷的課程應爲上一學期所考試的課程),經所在學院和教務處批准,由教務處組織統一查閱。查卷結果將在教務處網頁上公佈。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條各學院、教學部每學期應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的考試試卷進行檢查、抽樣分析,將結果在本單位通報並上報教務處。學校每學期組織專家對各單位檢查情況進行抽查,並公佈結果。

第八章違規行爲的認定與處理

第三十七條學生必須嚴格遵守《湘潭大學考場規則》和有關考試紀律。

第三十八條學生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爲,視情節輕重,分爲考試違紀、考試作弊和擾亂考試工作秩序三種。學校對違反考試紀律的學生給予相應紀律處分,處分的種類分爲: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受處分的學生,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並取消該門課程的重考資格。

第三十九條學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認定爲考試違紀:

(一)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不服從監考員安排的;

(二)拒絕出示考試有效證件的;

(三)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的;

(四)自帶答題紙或草稿紙的;

(五)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六)未經監考員允許借用他人考試工具的;

(七)在考場及考場附近喧譁或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爲但情節輕微的;

(八)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打暗號或手勢的;

(九)他人拿自己的試卷、答卷、草稿紙未加拒絕或爲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

(十)考試過程中未經監考員同意擅自進出考場的;

(十一)將試卷、答卷、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十二)其他違紀行爲。

第四十條學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認定爲考試作弊:

(一)閉卷考試中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含把有關考試內容寫在身上、桌椅上或考試時視力可及的其他地方)或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他人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三)考試過程中藉故離開考場,在考場外偷看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或與他人交流有關考試內容的;

(四)傳、接、拿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五)故意銷燬試卷、答卷或其他考試材料的;

(六)強拿他人試卷、答卷、草稿紙或者強迫他人爲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七)使用通訊設備的(開啓視爲使用);

(八)由他人代的試或替他人考試的;

(九)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十)策劃組織作弊的;

(十一)其他作弊行爲。

第四十一條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直接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爲:

(一)通過塗改、僞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非法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教師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爲,事後查實的;

(四)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五)其他應認定爲作弊的行爲。

第四十二條學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爲: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扭打、誹謗、誣陷教師、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爲。

第四十三條學生有第三十九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爲之一的,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有第一至第七款之任一種行爲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有第八至第九款之任一種行爲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有第十至第十一款之任一種行爲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有第十二款行爲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四十四條學生有第四十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爲之一的,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有第一至第四款之任一種行爲的,給予記過處分;

(二)有第五至第六款之任一種行爲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有第七至第十款之任一種行爲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有第十一款行爲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四十五條學生有第四十一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爲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四十六條學生有第四十二條所列擾亂考試工作秩序行爲之一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開除學籍;學生的行爲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學生因違反考試紀律受到或應受到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開除學籍處分。

(一)受到或應受到三次記過處分的;

(二)受到或應受到一次留校察看處分和一次記過處分的。

(三)受到或應受到兩次留校察看處分的。

第四十八條學生在校外違反考試紀律的,學校按相應條款處理。

第九章違規行爲的處理程序

第四十九條學生違反考試紀律的認定及處理由教務處負責。

第五十條監考員應將考試違紀、作弊學生的姓名、學號及違紀、作弊的主要情節在《湘潭大學考場情況登記表》中如實記錄並簽名,在明確告知學生本人違規記錄的內容後,連同試卷和其他物證材料及時由學校考場巡視組交教務處考試中心。必要時可附加補充說明材料。

第五十一條巡視人員發現學生考試違紀、作弊,應立即向考場監考員說明情況,由監考員按上述辦法處理。巡視人員應在《湘潭大學考試巡視彙報表》上如實記錄並簽名。

第五十二條在其他情況下發現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爲,由教務處負責組織調查。經調查覈實,視其情節輕重,按相應條款處理。

第五十三條教務處將違反考試紀律學生的情況通報學生所在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由學院對其進行教育並責成學生本人寫出書面材料(含違紀或作弊情節及思想認識)於3個工作日內交教務處考試中心。教務處審覈有關材料後形成處理意見,報分管校領導審批。開除學籍處分,報校長辦公會議審定。

第五十四條對學生違反考試紀律作出處分,由學校出具處分決定文件,送交學生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送交本人的,則在校內發佈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七天,即視爲送交。處分決定文件歸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五十五條學生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文件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湘潭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序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六條對在考試組織工作中有違紀、作弊或失職行爲的教師和工作人員,學校將根據《湘潭大學教學事故及差錯處理辦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湘潭大學興湘學院考試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原《湘潭大學考試管理規定》(湘大教發[20xx]25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九條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考試管理規定2

爲做好國中學生學業考試工作,促進學生全面、健康、主動發展,我校制定了《翟鎮國中中學學生學業考試工作管理規定》。

考試安排

一、全校性的學業考試每學期組織2次(期中與期末)。

各年級按照實際安排所有所學學科的測試。地理、生物爲八年級學生在八年級學年末考試科目,信息技術爲九年級學生九年級學年第一學期末考試科目。

二、八年級學生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時參加生物、地理、歷史考試的`,可允許其九年級時隨八年級學生參加生物、地理、歷史學科的考試;九年級學生開考的學科不安排重考。

三、文化課學業考試標準和考試綱要,由市教育局教研室依據學科課程標準,結合我市教學實際制定。

四、學業考試試題的命制和題庫建設,根據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市教學研究室提供的樣稿結合我校實際有備課組審定。

五、爲保證學業考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考試過程中,我校組織專人進行考場巡視,及時處理徇私舞弊行爲。

評卷

一、文化課考試科目的評卷工作。組織教師統一閱卷。成立分學科評卷小組和閱卷質量監控小組。

二、學業考試成績分爲A、B、C、D、E五個等級,得分爲滿分的85%(含)以上爲A等,80%以下至70%(含)之間爲B等,70%(含)以下爲C等,60%以下爲D等,不足60%爲E等。

三、學業考試成績經學校教導處審覈後下發。此前,任何教師不得公佈學業考試成績。

獎懲

一、要建立健全學業考試獎懲制度。

二、在學業考試工作中,如發生試題泄密、考場舞弊、監考人員違紀、考試紀律混亂等問題或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要追究責任,情節嚴重者,要依法處理。

三、每考場設主監一人,副主監兩人。考點要設置五組一室:即保密組、保衛組、監考組、信號組、後勤組和考務辦公室;要抽調作風正派,工作認真,紀律性強的同志參加。監考教師要恪守《學業考試監考職責》。

四、每一考場安排30名考生,實行單人、單桌、單行。室內除必備物品外,不得留有其他物品和字跡。

五、考試前兩天,安排對監考人員集中培訓。學習有關文件、規定,明確監考任務、要求,宣佈考試紀律,熟悉監考工作程序及考試時間、信號和試題、試卷的交接手續。

六、考試前一天,組織張貼考場編號、考生座號、等考場分佈示意圖。《學業考試考生守則》、《學業考試違紀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員處理辦法》和考試科目時間表及有關注意事項等要張貼在醒目處。在考場門外放置一張課桌,以備考生存放物品。考場使用前後,要認真進行清理,做到“五淨”即桌洞淨、牆壁淨、黑板淨、窗臺淨、地面淨。

考試管理規定3

爲了進一步加強教學管理,規範考試過程,形成科學、嚴謹、高效的工作作風,根據新課程改革的有關精神,特制定以下期末質量檢測考試管理規定。

一、命題和印製

1.一般情況下,語文、數學、英語、科學學科的期末考試均採用區教研室國小部統一命題的試卷,特殊情況需學校自行命題時,另行通知。其他學科一般採用濱北教委教研室統一命題的測試題。

2.考試過程中相關責任人要認真做好試題的命制和保密工作,要熟悉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和教學要求,瞭解學生實際情況,對試卷題量、難易程度、題型選擇、試卷結構等負有全部責任,確保命題質量。命題人要寫出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以便統一閱卷。

二、組織和監考

1.期末考試由濱北教委教研室統一組織安排,要在考試一週前將考務工作安排通知相關人員。考場安排等組織工作由各單位教導處負責組織落實。各教室座位按照橫7豎N排列形式調整爲單人單座單列,凡與學生學習有關的文字資料、數據等不能放置在教室內。

每次考試,要求考生全部參加。凡因病因事不能參加考試者,須經學校教導處批准後報

濱北教委。

2.每個考場安排兩名監考教師。監考人員必須於開考前10分鐘到崗,其中一名教師到考場檢查環境、維持秩序;另一名教師到教導處領取試卷,然後直接到達監考教室。開考前5分鐘宣佈考試時間並當場拆發試卷,提醒學生將姓名、學號寫在試卷指定的位置。

3.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不準喧譁。考試中,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偷看、抄襲或有意讓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

4.監考教師要認真執行考場規則,兩位監考教師分別位於教室的前後。考場內不準閱讀書報和談笑,不撥打或接聽電話,不準擅離職守,不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若試題有“更正”或不清楚的地方,應用粉筆抄在黑板上,不準以任何方式提示考生(報時除外)。

5.考試結束前15分鐘,監考人員要提醒學生並注意合理安排時間。考試時間終止時,應立刻收卷,認真查點試卷份數,準確無誤後及時送交教導處。

6.期末考試時分別安排專人負責全校和年級組的巡考,巡考人員全程關心試卷領用及監考職責發揮的規範性情況,及時解決考試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巡考人員應事先了解當次考試的.總體安排與具體要求,熟悉考試管理的有關規定,嚴

肅認真地執行巡考任務。

三、裝訂和批閱

1.考試結束後,由濱北教委教研室統一裝訂試卷,裝訂要嚴格按規定操作,將姓名、班級、學號訂嚴,不能漏頁、倒頁。

2.由教研室組織安排閱卷工作,分年級分學科在閱卷組長的主持下閱卷,閱卷原則上集中批改,採用流水作業方法合理分工,一包到底。由組長負責,先學習研究試題答案,對照標準答案定出統一評分標準,然後進行閱卷。

閱卷過程中要嚴格參照統一的評分標準批閱學生考卷,避免錯批與漏批,如有爭議與矛盾之處,由同學科組討論,並由學科分管行政人員確定。判捲過程中要做到標準統一,給分有理,扣分有據。任何個人無權自行修改評分標準。

3.爲方便輸分工作,閱卷老師要正確記載小分與總分。任何教師無權擅自更改既有的分數。確需更正的,須報請組長批准後,本項判卷人和組長分別簽字才能生效。

4.期末閱卷過程中要進行復判。復判教師要嚴格複查首閱人的所有判卷內容。複查中發現錯漏,集體研究,及時糾正。需要糾正的事項,由複查人與首閱人溝通,由首閱人修改並與組長、複查人三方簽字。

若有分歧由判卷組長裁定。如發現判捲過程中出現重大失誤,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判卷人和復判人要在卷封的相關欄目中籤字。

5.試卷複查完畢不存在異議後進行拆封,由教研室統一安排教師進行成績錄入,拆封後,試卷中存在的問題原則上一律不再更改。

四、試題分析

1.考試結束後各位教師要認真分析試卷和答題情況,做好分數登統和量化分析,做好分析總結,完成所任班級質量分析報告。

2.質量分析報告分爲書面報告和質量等級統計兩部分,書面報告一般從“取得成績”、“存在問題”、“改進措施”等方面分析總結。教師在認真分析試卷過程中應體現其實用性,要反映出教學的得失,形成改進措施並積極改進。

3.學校以年級學科爲單位將試題分析報告至濱北教研室。

考試管理規定4

爲進一步加強對學生考試的管理,營造優良考風,提供公平、公正的考試環境,達到以考風促學風的目的,在新課改形勢下從嚴治考、遵章治考,最終達到吳校長提出的“五好教育”的目標,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一、考試規則

1、學生應按時進入相應考室在指定座位就坐,凡遲到十五分鐘者,不得參加考試,並作“缺考”論處。除考試必需的`文具外,其他物品一律不準帶入考場,特別是手機等信息工具,否則按違紀處理。

2、答卷上不得亂寫亂畫,不得亂塗機讀卡,凡違反者作爲違紀處理。機讀卡填塗錯誤的,該科成績記爲零分、全校通報批評並且扣班級量化分。

3、考試過程中必須服從監考教師的管理,不得頂撞監考教師,違反規定者視其輕重給予記大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4、考試過程中,不準擅自挪動座位,不準擅自離開考場,特殊原因必須外出者,須經監考教師同意。在考試過程中不得趴在課桌上睡覺,若經監考教師提醒不改者按違紀處理。

5、學生必須嚴守紀律,獨立完成答卷。考試中不準互相交談,不準左顧右盼,不準互打暗號或者手勢,不準有抄襲、幫助他人抄襲、強迫他人爲自己抄襲等行爲,不準在考場中窺視、夾帶、換卷以及傳遞紙條、使用通訊設備和爲他人作弊提供方便等作弊行爲。

6、嚴格遵守考試時間,學生不得提前答卷,考試結束時應按時交卷,不得拖延,經催促不交者作“缺考”論處;將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帶出考場的,一律視爲“缺考”。交卷後應立即離開考場,考試結束前不準在考室附近議論答卷情況和高聲喧譁。

7、若發現違反考場規則或考試作弊者(包括提供條件給他人作弊者),監考教師應立即收繳其試卷,令其退場,在試卷上簽字註明“作弊”字樣,並將情況書面報告政教處。無論其達到目的與否,該科成績均按零分處理。

二、違規處理

1、考試中出現違紀的學生,由監考教師及時上報年級組、政教處,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其以上處分,並在全校通報,記入學籍檔案。

2、學校舉行的入學考試、月考、半期考試舞弊者將被取消考試資格,由家長帶回家停課反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及其以上處分,所有成績記零分處理。一學期內有兩次此類作弊行爲發生,學校給予留校察看至勒令退學處理。

3、市級統考、診斷考試,省級學業水平測試舞弊者,作弊科目記零分,給予留校察看處理,再次違反者予以勒令退學處理。

考試管理規定5

考試工作是學校教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檢查鞏固階段性教學成果,激勵學生不斷改進學習,提升知識能力水平的重要手段和方式。爲了進一步加強教學管理,規範考試過程,形成科學、嚴謹、高效的工作作風,根據新課程改革的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以下考試管理規定。

期中、期末質量檢測工作

一、命題和印製

1、期會考試由學校統一命題。

2、語文、數學、英語等學科的期末考試均採用縣教研室統一命題的試卷,特殊情況需學校自行命題時,另行通知。

3、考試過程中相關責任人要認真做好試題的命制和保密工作,要熟悉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和教學要求,瞭解學生實際情況,對試卷題量、難易程度、題型選擇、試卷結構等負有全部責任,確保命題質量。命題人要寫出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以便統一閱卷。

二、組織和監考

1、考試由校教導處統一組織安排,要在考試一週前將考務工作安排通知相關人員。考場安排等組織工作由教導處負責組織落實。各教室座位按照橫8豎S排列形式調整爲單人單座單列(每考場40人),凡與學生學習有關的文字資料、數據等不能放置在教室內。

每次考試,要求考生全部參加。凡因病因事不能參加考試者,須經學校教導處批准後報校長辦公室。

2、每個考場安排兩名監考教師。監考人員必須於開考前10分鐘到崗,其中一名教師到考場檢查環境、維持秩序;另一名教師到教導處領取試卷,然後直接到達監考教室。開考前5分鐘宣佈考試時間並當場拆發試卷,提醒學生將姓名、學號、班級寫在試卷指定的位置。

3、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不準喧譁。考試中,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偷看、抄襲或有意讓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

4、監考教師要認真執行考場規則,兩位監考教師分別位於教室的前後。考場內不準閱讀書報和談笑,不撥打或接聽電話,不準擅離職守,不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若試題有“更正”或不清楚的地方,應用粉筆抄在黑板上,不準以任何方式提示考生(報時除外)。一年級試卷需要讀題的,只讀兩遍原題,不予任何說明。

5、考試結束前15分鐘,監考人員要提醒學生並注意合理安排時間。考試時間終止時,應立刻收卷,認真查點試卷份數,準確無誤後及時送交教導處。

6、期末考試時分別安排專人負責全校和年級組的巡考,巡考人員全程關心試卷領用及監考職責發揮的規範性情況,及時解決考試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巡考人員應事先了解當次考試的'總體安排與具體要求,熟悉考試管理的有關規定,嚴肅認真地執行巡考任務。

三、裝訂和批閱

1、考試結束後,由教導處統一裝訂試卷,裝訂要嚴格按規定操作,將姓名、班級、學號訂嚴,不能漏頁、倒頁。

2、由教導處組織安排閱卷工作,分年級分學科在閱卷組長的主持下閱卷,閱卷原則上集中批改,採用流水作業方法合理分工,一包到底。由組長負責,先學習研究試題答案,對照標準答案定出統一評分標準,然後進行閱卷。

閱卷過程中要嚴格參照統一的評分標準批閱學生考卷,避免錯批與漏批,如有爭議與矛盾之處,由同學科組討論,並由學科分管行政人員確定。判捲過程中要做到標準統一,給分有理,扣分有據。任何個人無權自行修改評分標準。

3、爲方便輸分工作,閱卷老師要正確記載小分與總分。任何教師無權擅自更改既有的分數。確需更正的,須報請組長批准後,本項判卷人和組長分別簽字才能生效。

4、試卷複查完畢不存在異議後進行拆封,由教導處統一安排教師進行成績錄入,拆封後,試卷中存在的問題原則上一律不再更改。

四、試題分析

1、考試結束後各位教師要認真分析試卷和答題情況,做好分數登統和量化分析,做好分析總結,完成所任班級質量分析報告。

2、質量分析報告分爲書面報告和分數的成績統計兩部分,書面報告一般從“取得成績”、“存在問題”、“改進措施”等方面分析總結。教師在認真分析試卷過程中應體現其實用性,要反映出教學的得失,形成改進措施並積極改進。

3、學校以年級學科爲單位將試題分析報告至教導處。

考試管理規定6

一、考生必須遵守考場規定,端正考風考紀,以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誠實的考試態度,認真答卷或操作。

二、考生應自帶必要的文具用品(如鋼筆、圓珠筆、鉛筆、圓規、三角板)。其它物品如書籍、資料、筆記本和計算尺、計算器、手機等,均不得帶入考室。否則,一經查出,一律作夾帶舞弊論處。

三、考生應按統一規定時間到指定考室參加考試,考前15分鐘、打預備鈴,考生進入考室,對號入座,分發試卷時,考生不得離座,接卷後,除在試卷指定位置填寫班級、姓名和考號外,不得作其它任何標記。按試卷規定的摺疊線將試卷摺疊好。考試鈴響後,考生才能開始答題。

四、開考20分鐘後,考生不得進考室;每場考試過程中,考生不得提前交卷出考室。

五、考生對試題有疑難時,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如遇試卷的分發錯誤或試題的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句,但不能涉及答案內容。

六、考生出入考室,應保持肅靜。在考室內,不談笑、不左顧右盼,要集中思想,獨立思考,認真答題。答題一律使用規定的`筆具,注意字跡清楚,卷面整潔,答案書寫在草稿紙上一律無效。

七、考生交卷前,一律不準離開考室。出考室後,不準再進入考室續考,不得在考室附近逗留、談笑、議論。

八、考試結束鈴響,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並將試卷放好,全體起立,順序離開考室,不準將試卷帶走。

九、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試紀律。凡有交頭接耳,偷看他人答案,夾帶、換卷;冒名頂替,夥同他人作弊者,一律按《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對擾亂考場秩序,威脅監考人員人身安全的,還要送公安部門依法懲處。

十、考生要聽從監考人員和巡視員的指揮,並積極配合監考人員和巡視員工作。

考試管理規定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執業獸醫管理辦法》和《農業工作國家祕密範圍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逐級負責制度。

第三條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工作,堅持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既做好保密工作又方便考試開展的原則。

第四條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啓用前的試題試卷(含副題)、試題雙向細目表、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屬於祕密級國家祕密。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命題工作及參與人員的有關情況、試題試卷命制工作方案、題型題量分佈表和尚未公佈的考試合格標準,屬於工作祕密,未經農業部批准不得公開。

第二章保密工作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農業部成立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領導小組,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工作。

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承擔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領導小組日常事務。辦公室設在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第六條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命題,試卷的印製、保管、交接和運送,答題卡的回收和保管,以及閱卷評分、考試結果公佈過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七條考區、考點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轄區的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管理制度,監督檢查保密規定執行情況,組織對相關人員進行保密培訓。

考區、考點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試卷、答題卡的運送、交接和保管,試卷的啓用,以及答題卡的回收和保管等環節的保密工作。

第八條本人或者法律上規定的近親屬參加當年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不得參加當年考試命題,試卷監印、運送、保管、接收,監考,評卷以及考試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章命題及試卷印製

第九條命題應當採取入闈方式,實行全過程保密監督和管理。

第十條命題用計算機、移動存儲等設備,以及命題過程中形成的試題試卷、標準答案、評分標準等所有紙質材料和電子文檔的存放和運送應當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一條命題人員應當簽訂《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責任書》,並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有關試題試卷、標準答案的內容及其他命題工作信息;

(二)未經批准,不得相互瞭解、交換、接觸各自負責命制的試題試卷、標準答案及其他命題工作信息;

(三)不得對外擅自泄露本人蔘與命題的信息及其他命題人員名單及身份;

(四)在考試前不得參與或者授意他人進行與本專業考試命題有關的培訓工作;

(五)不得參與編寫、出版相關輔導用書和資料。

第十二條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試卷應當在國家保密局批准的`國家統一考試試卷定點印製單位印製。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與試卷定點印製單位簽訂試卷印製保密協議。

第十三條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與試卷定點印製單位履行試卷交印手續。

第十四條試卷清樣、試卷的包裝封面應當標明祕密級標識。包裝應當使用專用密封籤密封。

第十五條涉及考試的光電磁介質的製作、交接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進行。

第四章試卷運送和保管

第十六條試卷應當通過機要或者直接押運方式逐級運送。

第十七條試卷採用直接押運方式運送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定專人負責運送全程監控;單車運送時三人以上押運,兩輛車以上運送時每車不得少於兩人押運;

(二)專車運送,嚴禁搭乘與試卷運送無關的人員,嚴禁搭載與運送工作無關的物品;

(三)押運過程中做到人不離卷、卷不離人,隨時報告運送途中情況;發生異常情況時,及時向同級獸醫主管部門、公安、保密部門報告,並立即上報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第十八條以火車、航空等其他方式運送的,應當報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試卷接收單位應當對試卷數量、密封情況進行清點查驗,並與運送單位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條在接收試卷後至每場考試開考前,應當將試卷存放在符合國家保密規定的場所保管,該場所可以同時用於保管答題卡。

第二十一條試卷保管應當實行24小時雙人守衛值班制度。保管人員應當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第五章試卷的領取、分發和銷燬

第二十二條考點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指派保密工作人員,負責對試卷的領取、分發和銷燬過程實施保密監督。

第二十三條考點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負責試卷的領取、點驗和分發,並與監考員辦理分發登記手續。

保密工作人員應當對試卷的領取、點驗和分發過程進行現場監督,並對試卷袋密封情況進行查驗。

第二十四條考點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考試結束後安排專人對試卷、備用試卷、答題卡進行清點、封裝、移交和保管。備用試卷和答題卡應當專門存放和保管。

保密工作人員應當對試卷、答題卡的清點、封裝、移交和保管場所進行現場監督。

第二十五條考點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考試結束後二日內,將備用試卷和答題卡通過機要或者直接押運方式送交考區獸醫主管部門,考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備用試卷和答題卡後二日內,通過機要或者直接押運方式送交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第二十六條試卷應當在考試結束後一個月內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全部銷燬,填寫銷燬記錄。

第六章閱卷評分

第二十七條試卷標準答案、評分標準正式拆封啓用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啓封。

第二十八條閱卷應當在相對封閉的場所進行,並全程監控。閱卷數據應當及時備份。

第二十九條成績數據庫由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管理。

第七章保密責任

第三十條考試工作人員有違反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及本規定行爲的,應當立即停止其承擔的相關工作,並根據其性質、情節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參與考試命題、印製、運送、監考、評卷等環節工作的其他人員,有違反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及本規定行爲的,應當立即停止其承擔的相關工作,並視其性質、情節向其所在單位提出處理建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將考務工作委託專業考試機構承擔的,應當簽訂保密協議,明確保密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農業部_____年___月___日印發的《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考試管理規定8

考場規則

一、考生不得攜帶任何書籍、報紙、筆記本、紙張、計算器、計算尺、傳呼機、手提電話、文曲星、電腦詞典等電子學習工具進入試室,只准帶必需的文具,如鋼筆、圓珠筆、鉛筆、圓規、三角尺等。

二、考生在考前15分鐘進入試室,對號入座。

三、遲到30分鐘不準入場,沒有特殊情況不得提前交卷。

四、考生答題,除答題卡按規定使用專用鉛筆外,其餘一律用藍(黑)色鋼筆或圓珠筆書寫在規定的空格內,字跡要工整、清楚。答題不得書寫在非指定位置和草稿紙上。

五、考生對試題有疑問時,不得向監考員詢問。但不涉及試題內容,如試卷分發錯誤或字跡模糊、缺頁、空白等,可以舉手示意,待批准後詢問。監考員應公開回答。

六、考生得到試卷後,首先在試卷、答題卡規定的地方填(塗)寫姓名和考號。在試卷、答題卡的其它任何地方不得寫姓名、考號或作標記。違者試卷、答題卡作廢。

七、考生在試室內必須保持安靜,不準交頭接耳,不準偷看他人答卷,不準有夾帶、傳遞、換卷、冒名頂替、以任何形式給他人作暗示等,以及其它違反考場規則的行爲。

八、考試結束鈴一響,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按答題卡、試卷、草稿紙的順序整理好,並將反扣在桌面上,雙手放置桌下,待老師收齊試卷、答題卡後方可離開試室。

九、違反以上規則者,以作弊論處。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試卷作廢、取消考試資格、取消考試成績。

監考員守則

一、監考員在每科開考前20分鐘到考務辦公室簽到並領取試卷,覈對科目無誤後簽收。

二、考前15分鐘組織學生進入試室,並要求學生把相關的書籍資料全部收好或放在指定位置,組織學生學習《龍城初級中學考場規則》,逐一分發草稿紙、答題卡及試卷,指導學生正確填涂姓名、班級、考號,並在黑板上寫明考試科目、時間、試卷頁數等。

三、監考員在試室內不準從事與監考無關的事情如:吸菸、閱讀書報、看題、做題和閉目養神等。

四、監考員要認真組織好考試,嚴格監考,杜絕防範考生各種形式的作弊現象,如實填寫考場記錄。

五、考試結束前15分鐘,監考員應提醒考生注意,考試結束鈴響後,應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收卷點齊後,方可允許考生離開。

六、每場考試結束後,監考員要對試室全面清查乾淨,關好燈、風扇、門窗才能離開。監考員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考場記錄表》交驗卷員驗收無誤後方可離開考務辦公室。

監考員工作程序

一、考前20分鐘,監考員到保密室領取試卷、答題卡及草稿紙,作好監考準備。

二、考前15分鐘,組織學生進入試室對號入座。向學生宣讀《考場規則》,清點試卷份數,做好髮捲準備,並在黑板上寫明考試科目、時間、試卷頁數。

三、考前10分鐘,監考員發放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並指導考生在試卷密封線內和答題卡上指定的位置正確用筆填涂姓名、考號。監考員應仔細檢查每位考生在試卷、答題卡上填塗的.考號、科目是否正確,對於錯寫錯塗的,必須令其當即改正。

四、考試開始鈴響,才允許考生答題。監考員在試室講臺上注意考場紀律,認真監考。

五、考試結束前15分鐘,監考員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時間。

六、考試結束鈴響後,監考員立即宣佈停止答卷,收齊試卷和答題卡後,考生方可退出試室。收試卷、答題卡時按小號在上,大號在下的順序。缺考的用紅筆寫好考號,放在相應位置。

七、監考員清點試卷、答題卡無誤後,認真填寫好《考場記錄》,然後檢查試室是否有遺留物品和試卷等,最後關閉燈、風扇、門窗。

八、監考員必須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考場記錄》交驗卷組人員驗收,驗收無誤後,方可離開。

試卷保密制度

爲了做好考試的保密工作,確保萬無一失,特制定考試保密制度:

一、命題人員不得將試題及標準答案向他人泄漏,不得在同一本參考資料上出大量題目,不得向命題科目的師生借閱參考資料,不得在辦公室公用電腦上打印試題。

二、油印人員印刷試卷時不得有其他人在場,必須關門印刷。印刷完的試卷須馬上送往保密室。油印剩餘的蠟紙和廢卷鬚當場銷燬。

三、分卷人員在保密室分卷,分卷後的餘卷和廢卷由教學處處理,不得將試卷帶出保密室。

四、存放在保密室的考試試卷及標準答案必須鎖在保險櫃內,並要鎖好櫃門,鎖好保密室鐵門。

五、各備課組評卷時必須保管好試卷,不得丟失。

六、會考或其他國家級考試,應建立保密值班制度。

七、考試保密工作事關重大,實行責任追蹤制。

關於閱卷的有關規定

一、閱卷按“集中、流水”進行。

二、閱卷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不得拖延。

三、在集中地點閱卷,不得私自帶出他處閱卷。

四、閱卷時備課組統一使用正分或負分的計分方法。

五、各備課組閱卷前必須填寫好《試卷流水評卷情況登記表》交年級,年級統一上交教學處;同時不得私自決定調整分數,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需呈報教學處批准。

六、分數要儘量細化,計算題要分步驟計分,不得將幾大題籠統寫成一個分數;各大題的分數統一寫在固定位置上。

七、閱卷要嚴謹、認真,避免漏改、錯改或合分不準確。

八、閱卷完畢後各備課組要對試卷進行復查,確保閱卷質量。

九、實行閱卷追蹤責任制,若出現閱卷錯誤,將進行追蹤,細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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