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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門》讀後感

讀後感2.51W

法律之門》是美國各大法學院比較通用的一本法律教科書。作爲法律專業人員,在研讀之後,第一感覺是上大學時都幹什麼去了,這麼好的書竟然沒讀?不過,晚雖晚矣,但終於已經閱讀了。讀後有以下拙感,籍以自勉。

《法律之門》讀後感

《法律之門》從內容上來看,有其廣泛性(不僅全面介紹了英美法律、而且深入淺出地描述其適用過程)、生動性(不是冷冰冰的說教,而是集法理、判例、文學素材、相關資料於一體)、開放性(不僅是高高在上的法理陳述,而是平等地提出問題,授予分析法律問題的方法);從體例上看,整篇從解讀現實中的法律開始,到法律如何實施、法律的實施主體、衝突如何解決以及法律的未來均有論述。《法律之門》作爲大陸法系的閱讀者,不僅僅是閱讀習慣上的新奇之感,而且其理論的深邃、理論述說的條理邏輯,均有震撼之感。彷彿至此,法律之門已經打開,而我卻剛剛纔要求進入……

法律是什麼?作爲法官,我們雖然每天都在運用法律,但如被問起這個問題,如何作答?我還真不知道。在我們日常處理的案件中,有兩種模糊性的來源,即事實上的模糊性(發生了什麼?)和法律上的模糊性(對所發生的事實運用什麼法律?),而真正確定的東西在我們裁判之前是不存在的。那究竟法律是什麼?美國著名大法官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說:“法律就是法院

事實上將做什麼的預測,而不是其他的虛僞和矯飾。”在現實生活中,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說,我和他的想法一樣。

在司法過程中,一旦技巧和工藝佔了統治地位,就會導致文牘主義的結果——對於所有遭遇這一結果的人來說,這都是一件可悲的事情。法官是工匠嗎?對於法官的要求僅僅是要求其明瞭裁判的技術原理、解釋規則、法律術語,以及推演結論和發現答案的方面,就足夠了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爲作爲法官,我們有我們的價值觀,我們裁判的目的是尋求正義,我們崇尚正義。 何謂正義?記得羅斯柯·龐德曾經說過:“我們都需要地球,都有大量的願望和要求需要滿足。我們有那麼多人,但卻只有一個地球。每個人的願望不斷地與鄰人相沖突或者相重疊……即使這些物資手段無法滿足人民的全部需求,至少也應該儘可能地人人有份。這就是我們爲什麼說法律的目的在於正義。我們不以爲正義是一種個人美德,我們不以爲正義是人們之間的理想關係。我們以爲正義是一種制度,我們指的是這樣一種關係的調整和行爲的規則——它將使維持生存的物資、滿足人類享有物質和採取行動所需求的手段,能夠儘可能地在最小摩擦與最少浪費的情況下人人有份。”依龐德之見,法律體系的設計是用來決定在物質財富和生存空間方面相互牴觸的需求之中,何者應被認可和保障,何者應被否認和拒斥。法官,是上述判斷的裁判者,用正義的理念指導裁判。所以,相對於優秀的技師,法官應該具有更深層的關於價值的追求。雖然爭議不是一件可以抓取或者固定的東西,但通過我們的裁判,至少可以使結果更接近正義,更趨向正義。我認爲法官不僅應當是一個優秀的技師,而且亦應當是一個具有深邃思想的哲人、一個具有崇高道德標準的好人。法官不僅在適用法律,同時亦是在創造法律。

大多數美國人將法律視爲解決糾紛的主要途徑,儘管他們可能在這一過程中輸掉法律戰役和金錢,這種“訴訟爆炸”往往使人們成爲了“司法帝國”的奴隸。現階段,我國的“訴訟爆炸”亦初露端倪。前面已經陳述了法治的目的是爲了規制人民在物質分配方面的行爲,以最少摩擦和最小浪費來滿足每個人的需求。所以,這種以法院爲單一途徑的解決方式,是否已經妨礙到了我們社會的法制健康?訴訟氾濫使我們的法院沒有能力及時、經濟而有效地施以救濟,訴訟氾濫同時又使法院超越自身的能力與合法性而將觸角伸向不該伸向的領域,不僅要求法院處理公民好訟喜爭的雞毛蒜皮的小事,又將法院力所不及的社會難題一股腦推向法院這個看似終極的處理方式。

有鑑於此,西方國家將目光投向了小型社會的調解機制。在美國,有美國律師協會、美國司法部、美國仲裁協會、調解和衝突解決研究會以及許多社區團體,正嘗試運用以社區爲基礎的調解,以解決微小的個人糾紛,這將提供一個更人道、反應更靈活且更易於接近的司法形式。這種形式的糾紛解決,其撫慰與合意的性質在社會越來越多的批評對抗制審判和威脅性制裁的狀況下,更具有吸引力。或許在現有法律體制的正式程序之外,某些糾紛所涉及的實體正義能夠更好地實現……這彷彿與我們現在提倡的庭外和解以及法院內部要求的調解解決糾紛的方式不謀而合。爲和諧社會的構建,我們應該更多地尋求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

於是,我們又回到了正義的話題。正義,作爲法的.目的,是個人生活與擁擠的世界裏所有人的活動之間的理想化的妥協。我們的司法程序尋求這種理想化的妥協,而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則從個人活動的主體角度去發掘,讓活動的個體從主觀上去同意妥協。這不僅是糾紛解決的方式,更是糾紛解決的藝術。 美國的法學不是沒有深刻的理論,它的理論體現爲一種面向民衆的說理,雖沒有德國哲學的繁瑣和法國文學的浪漫,卻有着古羅馬演說家的激情和雄辯。“法的門前有一位守門人在站崗……”而我已經從門外走進去了……

《法律之門》讀後感 《法律之門》這本書,雖然只是看了書裏的第一章以及前面的部分,但是感想和啓發還是有很多的,我覺得這本書是需要慢慢琢磨的,需要對法哲學有自己的一些感悟纔不至於讀起來那麼迷惑。 首先,說一下我對《法律之門》這本書的總體感覺。《法律之門》給我的第一個啓發是裏面提倡的法律研究方法,書的作者主張,我們不能單純學法律而學法律,而是要把法律與其他學科聯繫起來,從法的總體精神去理解法。我認爲這一點對於我們真正學好法律是很重要的,我們看待一些法律問題時,得出的結論很多時候只停留在專業知識的層面,這樣的觀點往往是狹隘的,不利於我們長遠的學習,所以書中提倡的研究方法值得我們借鑑。另外,《法律之門》是一本很有味道的書,它除了讓我們從中瞭解到一些英美法系的法律知識,更多的是指導我們去思考問題,不僅是在引導我們思考書中的問題,更多地是在傳達給我們一種理念方法,讓我們掌握如何來分析問題,如何從被動看書轉變爲主動探究。 書的開篇序言中就講到,初讀本書的人可以從前言、導言和引言中獲益,確實,在這些部分,也會有引起我們思考的問題。引言中,作者給我們陳述了卡夫卡的一則寓言——法的門前,第一次讀了這個寓言的時候,感覺這個寓言所要表現得是法律的威嚴及其具有神祕性,但是,對守門人最後說門是爲鄉下人而設的但是鄉下人最終還是沒能見到法感到費解。接着,看了卡夫卡擬續的 一位教士和K關於這個寓言的討論,對這則寓言的寓意又有一個新的認識,但同時對這則寓言還是留有同樣的疑問。

教士與K的爭論點我認爲是鄉下人到底有沒有被守門人矇騙,K在開始的時候認爲鄉下人是被矇騙了,而在教士與K在爭論的過程中教士提出了真正受矇騙的是守門人的說法,守門人不瞭解門內情況,不知道自己其實從屬於鄉下人,處於受矇騙的狀態,我覺得這兩者都有理,但是重新審視那責寓言,我又覺得他傳達給我們的是法或許是虛無縹緲的,但因爲有鄉下人的期待和守門人的存在,使得法的存在是必要的。講到這裏,我想講一下對後邊提到的“壞的秩序比根本沒有秩序要好”這個問題我的一些粗淺的看法,壞的秩序或許沒有讓所有人的權利都得到保障,但壞的秩序還是一種秩序,秩序的存在,起碼生活在其中的人不會終日惶恐不安,生活相對是安穩的,人們能慢慢適應秩序來調整自己的行爲,但是如果沒有秩序,人們的生活是處於動盪與不安穩的,我認爲,人們對於安穩生活的共同期待可能是使得壞秩序也具有強制力的原因之一。 後邊看了第一章,它的標題是:法官和律師是如何從先例開始推理,只要通過一系列北卡羅來納州的案例來闡釋遵循先例的原則,從中我們瞭解到美國的法律過程是爭訟者先提出基於判例法、制定法和一系列平衡原則的論點,法官則需在爭訟者提供的論點範疇內,基於先例作出判決,就這樣的法律制度而言,律師制度的地位就顯得格外重要,儘管法院可能製作並保存了判例記錄,但卻很少注意它們或者隨意對待它們,而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就會尋找支持觀點的方便判例記錄,用法院以前的判例向法院施加壓力。書裏的提示與問題一直引導我們跳出法律的框框,從日常的生活中去窺視遵循先例的原型以及成遵循先例的原因,先例可不可以直接理解爲一種經驗呢?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也經常聽到人們說:“這個還沒有先例”、“破例了!”、“下不爲例!”。其實就是對傳統的尊重的體現。作爲先例的判例有助於社會穩定和延續,不至於被突然襲擊所擾亂。另外,盧埃林寫到:繼續過去的實踐,就是爲沒有經驗的新官員提供前人積累的經驗。如果他無知,他可以向他們學習,從先行者的知識中獲益;如果他懶惰,他可以注意前人的行爲,並從他們的勤奮中受益;如果他愚蠢,他可以從他們的智慧中獲益;如果他有偏見或者腐敗,則過去存在的實踐在與他的行爲進行比較時,對其偏見或者腐敗進行了公開的監督,限制了他可以肆意胡爲的空間。最後,即使前人進行實踐時也曾懶惰、無知、愚蠢而有偏見,不過,知道他將繼續前人所爲,也會提供一個基點,使人們能夠由此預見法院的行爲,事先調整自己的預期。”由此可見,先例的還在於對法官的監督作用,有利於法官集體智慧的形成,更爲重要的是,普通人從具有權威性先例中知道哪些是可以爲的,哪些是不可爲的,從而調整自己的預期,先例因此具有信賴保護的作用。 最後,我想說,雖然只是看了書很少的一部分,但是確實有對書裏的一些內容進行反覆地揣摩,並嘗試着去解答書裏提出的問題,在這個過程中,會有一些迷惑,但這也是一種思維的樂趣,最佳的讀書效果就應該是與作者之間有思想的交流,相信隨着我們閱歷的增長以及法律哲學方面的知識的學習,回過頭來看這本書,一定會有不一樣的思考與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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