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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公司金融》讀後感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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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益於指導老師的推薦,小編有幸拜讀了由美國德克薩斯大學奧斯汀分校商業法教授費蘭克·B.克羅斯(Frank B. Cross)與羅伯特·A.普倫蒂斯(Robert A. Prentice)編寫的,由華東政法大學兩位副教授伍巧芳與高漢合作翻譯的《法律與公司金融》。

《法律與公司金融》讀後感範文

此書從經濟學與行爲決定論方面分析了法律法規在公司和其他企業的發展與成功中所扮演的角色,並介紹了美國法律與公司金融的歷史以及運用跨國實證分析的方法來檢驗基礎法、公司法和證券法對於金融發展的具體影響,最後依據實證分析所得出的結果以及美國市場的現實狀況,提出了當前的有關爭議。此書涵蓋了大量的材料,運用了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方法深入淺出地向讀者展示了作者的學術成果,適合商務人士、法律專業的學者、研究生以及本科生閱讀。

如今,隨着中國金融市場愈加開放,金融創新服務不斷涌現,金融產品的收益越來越高,伴隨而來的是高風險、高槓杆。去產能、去槓桿、去庫存、降成本、補短板成爲了今後幾年優化中國經濟結構、加大社會有效供給的重要任務。而降低金融風險的有效方法便是通過制定法律法規維護金融市場的良好秩序。

而應該制定怎樣的法律及如何使法律價值最大化是目前我們急需進行探討的。而此書運用迴歸變量分析方法,將法律變量作爲重要的解釋變量對最終的金融變量進行了迴歸分析,以刻畫出法律對於金融市場的影響效果。小編認爲,在制定法律時可以參照適用此種方法,以探求制定更爲有效的法律制度,這對指導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有着重要意義。

而事實上,在適用迴歸分析方法進行研究時,也是有一定的障礙的。一方面法律法規不同於金融數據,現實生活中並沒有能代表法律法規的現成及準確的量化測量。另一方面,就像有部分學者並不認同“惡法非法”一樣,法律可能並沒有好壞之分,這就導致了我們沒有辦法簡單地用序數的方式來衡量法律的差別。但是我們可以將某一法律規定的存在與否用一個二元變量來表示,讀書筆記.也能夠將它們整合在一起作爲一個連續的變量,以此來刻畫當某一自變量發生變化的時候,會導致用於衡量金融市場變化的因變量發生何種變化。如此便可探究此前的有關法律和金融發展之間關係的研究結果的正確性以及可靠性,同時也可以將其引入到實踐當中,便於確定已經頒佈的某一法律規定對於過去的金融市場的影響程度,進而評價該法律規定存在的必要性,爲日後制定法律法規提供指導作用。當然,確定了研究法律對金融市場的影響效果的方法,還需要確定研究中需要用到的自變量與因變量。

《法律與公司金融》一書中是運用了跨國實證分析的方法,其所確定的變量對於研究中國的金融制度改革有一定的意義。但是鑑於中國國情的特殊性,仍需進行一定的修正。

此書所運用的研究方法已經超出了傳統法學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引入了經濟學中的迴歸變量分析方法,因爲其中的研究不僅覆蓋了法學學科,還包括了經濟學。事實上,此前類似的研究都是由經濟學家進行的,雖然也爲法律的價值提供了一個有說服力的案例,但始終還未能成功地獲得較好的法律變量。於是,此書的作者進行實證分析時,使用了一些前期研究相同的變量,同時利用自身法學研究的工作經驗及豐厚的`法學知識,增加了一些變量,使之更有效、更準確地研究法律規定對不同的經濟收益措施產生的影響。

此外,在此書的第三章中更是使用行爲心理學的基本原理,從不同角度突出一項設計出色並且嚴格實施的法律在市場經濟中所體現的優勢和價值。凡此種種,都向我們法學院學生傳達出了一種信號:在如今的經濟高速發展的背景下,除了學習傳統意義上的法律知識以外,還需要拓展性地學習不同學科的知識,這就是跨學科學習。按小編的理解,在跨學科學習上,法學知識是最容易與其他學科結合的。因爲社會的方方面面都離不開法律法規的約束,法學學科是“最接地氣兒”的。而基於法學的這一包容性,使得我們更願意去學習其他學科,也更有利於我們掌握其他學科的知識。

以上是小編的一點小小的讀書心得,同時誠意向大家推薦《法律與公司金融》這一書籍,希望大家在閱讀此書時能夠有所收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