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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書(15篇)

申請書1.61W

在市場經濟發展迅速的今天,我們會使用上申請書,請注意不同種類的申請書有着不同的格式。我們該怎麼寫申請書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再審申請書,歡迎閱讀與收藏。

再審申請書(15篇)

再審申請書1

再審申請人:姓名,性別,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住址,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A:姓名,性別,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住址,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B:姓名,性別,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住址,電話。

因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再審申請人不服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下達的(20xx年)大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的規定。

申請再審的請求

1、撤銷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大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再審被申請人A的全部訴訟請求。

2、再審申請人的上訴及申訴費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與理由

首先,原審法院與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有重大錯誤。再審申請人不是遼B12345轎車所有人,該車所有人爲再審被申請人B.20xx年4月8日普蘭店人民法院下達的'(20xx年)普刑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遼B12345轎車所有人爲再審被申請人B,且該車因發生交通事故所得賠償支付給被申請人B.但二審法院對此事實視而不見,強行認定:再審申請人允許再審被申請人B購買的車輛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從登記生效的這一刻起,再審申請人與該車的權利義務不可分割。權利與義務統一,利益與風險共享是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哪有法院判車輛所有人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的這是二審法院錯誤之一。

其次,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主體的認定,儘管我國法律尚無統一規定,但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中可以解讀:對肇事車輛的運行起控制支配作用、享有運行利益並符合交通事故侵權構成要件者纔是賠償義務主體。按照二審法院認定的“登記生效之日起,再審申請人與該車權利義務不可分割”,那麼被盜車輛肇事的賠償義務主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爲何只認定是駕駛被盜機動肇事者而不認定是該車登記者還有在沒辦理機動車買賣過戶登記的手續,買方駕車肇事案,最高人民法院爲何只認定買方爲賠償義務主體,而不認定登記的機動車車主爲賠償義務主體原因只有一個,賠償義務主體應是具有對肇事車輛運行起支配作用,享有運行利益,而不能簡單認定登記的車主。故二審法院認定再審申請人爲賠償義務主體是錯誤的。

再次,二審判決程序違法,沒有通知對本案負有主要賠償責任的主體到庭,違反民事訴訟法程序規定。

綜上,再審申請人特提起申請,請求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立案再審,並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

  申請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再審申請書2

申請人:劉金龍,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縣夏館鎮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周曉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xx)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採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20xx年3月11日

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20xx年3月11日。”

(二)20xx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20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三)20xx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曉申現金叄拾伍萬元,佔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佔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20xx年9月12日。”

(四)20xx年11月份

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於20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爲借款性質,那麼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爲合夥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於第(三)項事件之後繼續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於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爲借款,於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爲合夥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20xx年合夥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款。關於該事實,申請人在(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後,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20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夥關係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爲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而非借款,纔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後續爲合夥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鑑於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款糾紛,支付利息一說更無從談起。

其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本屬於爲合夥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並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爲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再審申請書3

請按《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須知》要求填寫,並對以下問題特別注意:

1、對於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原審其他當事人欄的基本情況中的聯繫方式,必須註明有效聯繫電話、送達地址及郵編,或其他聯繫方式。

2、對生效民事判決或者裁定不服,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對生效民事調解不服,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二百零一條的規定。故再審申請書須明確寫明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一項或多項,或者二百零一條的.規定提出再審申請。

3、再審申請的請求。應寫明是對生效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的全部還是部分不服,對於部分不服的應寫明不服裁判調解書的主文內容。

4、事實與理由。應針對生效判決、裁定等,並論證不服的理由,如從以下方面論證:

(1)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

(2)原審確定性質不當;

(3)適用實體法不當;

(4)違反了法定程序等等。

5、落款部分公民需本人簽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蓋章,副本的落款部分不能複印。

5、再審申請書副本按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總數提交。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審申請書4

申請再審人: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

申請再審人因與被申請人之間________糾紛一案,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法____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裁定書,現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附:再審申請書副本____份,證據目錄及證據____份。

  申請再審人簽名蓋章: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審申請書5

申請人:房___(原審被告)男,漢族,1949年2月2日出生,農民,住夏邑縣楊集鎮楊集一村

申請人:房___(原審被告)男,漢族,1968年11月3日出生,農民,住夏邑縣楊集鎮楊集一村

被申請人:房___(原審原告)女,漢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農民,住夏邑縣楊集鎮楊集一村

案由: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

請求事項

1、撤銷夏邑縣人民法院(20xx)夏民初字第839號、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商民終字第1339號錯誤的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父房忠信系三兄弟,父母去世後遺留堂屋三間,過道一間,西屋兩間,宅基面積爲_________平方米一處。老二及老三結婚後相繼搬出,老大因無子也搬到其女兒房___家居住

20xx年春天,街道規劃,房子需要扒掉。三兄弟協商就該宅基地的使用權歸屬問題,老大講我無兒,反正是您弟兄倆的,你們倆人只要不吵架就行,千萬不能叫外人看笑話,我也不要,扒房費我也不出,你弟兄倆看着辦就行啦。房子由申請人扒掉,扒房費也是倆申請人合出的(附證據1)20xx年8月份由申請人房___給其兒子房磊辦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土地使用證”至此該塊宅基地的使用權歸屬房磊使用(附證據2)。

20xx年,被申請人之父房忠信有病,被申請人及其家人找申請人商量,她父親活着她養,死了葬,但必須在姓房1的宅基地上出殯,不能在姓李的家出殯(這是當地的農村風俗習慣),申請人同意被申請人搭建了兩間簡易房,以備出殯用,但要求被申請人出過殯後儘快拆除。20xx年農曆11月12日房忠信病危擡到屋子當天夜裏就去世了。一個月後被申請人將房拆除後要在其宅基地上建房,遭到兩申請人的阻攔。故被申請人將申請人以侵權爲由起訴。

在一審中認定原告提交的證據遺囑繼承書、遺囑變更書、見證書作爲定案的依據。原告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作爲定案的依據,證人張秀玲、楊翠蘋的證言作爲定案依據。判決兩被告侵權。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相同,判決維持原判,這就是錯誤的判決,錯在:

一、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原告的土地證,一審法院認定合法有效,而二審法院認定不合法,二審法院爲何要維持原判;

二、原告僞造的證人張秀玲、楊翠蘋的證言一審開庭證人沒出庭,法院認定合法,而二審證人同樣沒出庭,證人張秀玲、楊翠蘋的證言(附證據3)在二審爲何認定不合法,不予採信。

三、在二審法院申請人提交了爲其子房磊辦理的.土地證用以證明該塊宅基地歸屬申請人使用,與本案到底有沒有關聯性,爲何不能作爲本案的定案依據。有土地證的敗訴,沒有土地證的勝訴,這不是錯誤的判決嗎?

四、房忠信以遺囑的方式將兄弟三人有共同使用權的房產叫其女兒繼承有理嗎?充其量只能將他應得的一份叫女兒繼承,如果說因爲他有其中的一份,立遺囑將兄弟三人的都叫其女兒繼承合法,那麼,北京天安門也有他的一份,他立個遺囑叫其女兒繼承可以嗎?

五、二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房___之父房忠信於20xx年2月22日立遺囑自願將其磚瓦房3間、過道一間、西屋兩間,使用面積爲396平方米的房產由房___繼承更是錯誤的。該房產早在20xx年房忠信放棄財產及其宅基地使用權時,由申請人扒掉,二審法院判決叫房___繼承啥,這不是天大的笑話嗎?

六、二審法院認定“被申請人房___繼承的是其父房忠信在擁有使用權的宅基地上建造的堂屋三間過道一間西屋兩間,使用面積爲396平方米的房產而不是宅基地”。二審法院完全判錯了。

1、房忠信擁有使用權只是三分之一,並非是全部。

2、堂屋三間過道一間,西屋兩間,並非是房忠信建造的,而是其父母遺產,三兄弟都是在堂屋結的婚。

3、房產並沒有平方米,因爲是老房子大約只有80平方米,而平方米是整個宅基地的面積。二審法院根據什麼依據將396平方米的房產判給被申請人,二審法院到哪裏去弄20多間房子來給被申請人。

4、房忠信擁有三分之一的房產,房___也沒得到繼承,而堂屋三間,過道一間,西屋兩間是在20xx年房忠信主動放棄以後由申請人倆兄弟扒掉的。扒後申請人爲其子辦理了土地使用證。

綜上所述,一、二審法院都沒弄清到底是誰侵權,所以作出的判決是錯誤的判決應依法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房___、房___

  20xx年2月10日

再審申請書6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貴忠,男,漢族,生於1962年4月9日,住成都市成華區聖燈鄉聖燈村1組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成都市成華區聖燈街道辦事處建北社區第一居民小組

申請人因訴被申請人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成立民中終字第171號民事裁定,現依法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79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等應當再審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撤銷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成立民終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2、依法再審支持申請人在一審時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事項.

3、本案各審級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的事實經過:

原告於1994年8月23日依法入戶到成都市成華區聖燈鄉聖燈村1組,並經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分局聖燈寺派出所依法審覈登記入戶,並頒發有原告戶口薄,經行政機關依法確認原告屬於成都市成華區聖燈鄉聖燈村1組的居民,並且該戶口薄至今仍合法有效.其後,國家對村委會和居委會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將成都市成華區聖燈鄉聖燈村1組轉變爲成都市成華區聖燈街道辦事處建北社區第一居民小組.被告在20xx年1月左右將本居民小組的集體收益以補助費的名義分配給了該組的其他成員每人4000圓人民幣,卻以組委會擴大會議、分配簽字名單、20xx年補助費用明細表等非常明顯的違法方式剝奪了原告依法應享有的集體收益分配權(人民幣4000元).

一、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嚴重錯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本案,因爲除了《民事訴訟法》有明確規定外,還有最直接的依據爲: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人民法院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覆》(法研[20xx]51號)中就明確答覆如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20xx]25號《關於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的爭議糾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因收益分配產生的糾紛,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當事人就該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本案屬於管轄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案件的理由

從最高人民法院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收益分配糾紛相關案件的答覆並結合本案的事實情況來看,本案系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因集體收益分配產生的糾紛.且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再審申請人系本案被申請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符合法定的原告地位;本案一審有明確的被告即再審被申請人;本案也列出了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本案再審申請人所起訴到一審的法院也是法定的管轄法院.由此可以看出,一審、二審裁定本案不屬於法院受禮範圍是嚴重違背法律規定的.而且現實的法律實踐中,我們也可以找出許多同類案件被法院受理並做出正確判決的案例:

三、與本案完全相同的案例,無論是在成都地區、四川其它地區、省外其它地區,均大量存在,而且人民法院均依法受理,並通過審判依法支持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的同類訴訟請求,其相關案例如:

(1)、20xx年成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徐永紅庭長審理的原告陳政訴紅光村十一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該院依法受理了本案,並判決支持了原告的集體收益分配權;

(2)、福建省順昌縣人民法院20xx年審理的原告郭月蘭訴誰南村委會五里亭小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並判決支持了原告的集體收益分配權,該案和本案的類型也完全相同.

四、本案在起訴之前,再審申請人已對此請求村委會、街道辦事處協調,但該兩級組織均協調未果,並口頭告知再審申請人只有訴訟,並稱法院一定會受理並判決支持相關訴求的、判決下來肯定能得到執行.而本案在一二審期間,該兩審法院的法官均告知再審申請人去找街辦或居委會協調,不要起訴,起訴了會影響社會穩定,如果堅持起訴我們法院也不會受理,並口頭告知再審申請人此類案件成都中級法院出臺有“內部文件”,我們受理了“領導會找我們談話”.就這樣,申訴人受到了相關人民法院、政府、基層黨委的反覆推諉,申訴人出於無奈,只得堅持起訴、上訴,而起訴、上訴帶給申訴人的只是一、二審法院爲了某一地區所謂的“穩定”、爲了“個別領導的意志”而有法不依,不予受理本案.

五、再審申請人及其它幾個同時起訴的村民爲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爲了保障自己最基本的生存權,特此懇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能站在最公平、最正義的立場上,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嚴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徹底糾正一、二審法院的嚴重錯誤,徹底打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違背法律的所謂“內部文件”之土政策.申訴人及全家、其它幾個村民及全家時刻期待着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判,亦堅信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是四川百姓在省內的最高司法救濟機關,亦相信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承辦法官是川內最具法律權威、最具法律素養、最秉執正義的人民法官.

綜上,本案完全符合法院受理範圍,理應依法受理,再審申請人合法權益被肆意踐踏理應從法律上予以徹底糾正.並且,本案中的再審申請人,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是他們作爲村民唯一的生活經濟來源,除此以外,別無其他收入.對於這樣一些唯一的獲得經濟生活來源的權利被肆意剝奪的村民來說,除了尋求法律的幫助外,別無它法.如果本來應該享受到的法定權利得不到保障,法律將他們拋棄的話,真不敢想象他們的生活將會陷入怎樣的困境,建立和諧社會的美好願景也因爲這樣的司法錯誤而蒙上陰影,社會也因此多了份躁動和不安.

因此,懇請人民法院依法徹底糾正此案,還申訴人以公道,保障申訴人本來就應當享有的法定權益.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書7

申請人(原審被告):XXX建設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通信地址:江北區紅旗河溝通中信銀行大廈8樓<重慶華之嶽律師事務所>、廖正遠律師轉);聯繫電話:1366XXXXX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周某某。被申請人(原審原告):唐明,男,出生於1972年8月7日,住 所地:潼南縣別口鄉飛鳳村9組158號。 申請人因不服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20xx)沙法民初字第35*9號《民事調解書》,特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現提出申請再審。

再審申請請求:

1、撤銷(20xx)沙法民初字第3509號《民事調解書》;

2、改判駁回被申請人訴訟請求;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現有證據證明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20xx〉沙法民初字第35*9號《民事調解書》協議內容:雙方從20xx年10月28日起建立勞動關係,違反法律規定,應當再審。

一、原審調解在程序上沒有遵循《民事訴訟法》第7條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的原則,主持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與事實完全不符。

1、本申請人並未將該工程發包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 申請人通過招標方式將承建的某某住房項目部分勞務分包給重慶碩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碩豐公司),碩豐公司委託代理人爲王小碧。碩豐公司的所有簽章也是真實的,是該單位曾經使用的公章。而碩豐公司系通過報紙公告聲明原公章作廢,本單位顯然沒有能力覈實該公章真假。

2、被申請人受僱於李明全,與李明全一起從吳飛、胡小羽處承攬基礎孔樁水鑽勞務,不屬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之不具備用工主體的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 代表碩豐公司與申請人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是王小碧。而與李明全作爲乙方簽訂基礎水鑽工作分包合同的是吳飛和胡小羽私人,並非碩豐公司,更非王小碧。雙方簽訂的《基礎孔樁水鑽部份勞動分包協議》約定,甲方將挖孔樁、獨立樁柱基及條形基礎部分的水鑽勞務以包乾價方式承包給乙方。被申請人與李明全是表親,受僱於李明全。被申請人妻子王元翠還代表李明全領取勞務費用,在其領款時出具給胡小羽的《擔保證明》的前言部分載明:"某某項目5-10#樓挖孔樁水鑽部份承攬人李明全班組的全權代表王元翠承諾"。 顯然,《基礎孔樁水鑽部份勞動分包協議》和《擔保證明》充分證明被申請人與吳飛和胡小羽等人之間系承攬關係,既非受僱於吳飛和胡小羽,更不是吳飛或胡小羽招用的勞動者。 因本申請人並非《基礎孔樁水鑽部份勞動分包協議》的當事人,也不知曉《擔保證明》證據,故在原審中未能舉示這兩份證據材料,以致原審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審調解達成的協議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

1、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更不存在直接的勞動關係。

2、新證據證明的事實是:被申請人僅僅是受僱於李明全,與李明全一起承攬了基礎孔樁水鑽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適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認定申請人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三、原審調解的履行,將給本申請人造成經濟利益不當受損的後果,悖離了民事訴訟調解應當貫徹程序效率與實體正義兼顧的價值取向,也違背了民事訴訟調解制度主要在於解決糾紛、恢復秩序、實現和保障社會和諧的目的。 但是申請人卻根據原審調解協議在認定工傷後,以其承包的勞務費收入9000餘元作爲每月工資標準要求本申請人賠償其傷殘八級的工傷待遇26萬餘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資標準,八級工傷待遇僅有10萬餘元。 無論是承攬關係,還是僱用關係,被申請人在工作中受傷都完全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獲得相應的賠償。申請人在與被申請人不存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勞動關係之基礎的情況下,在原審主持下與被申請人達成調解協議,自然悖離了民事訴訟調解應當貫徹程序效率與實體正義兼顧的價值取向。

綜上,原審民事調解書未對基本事實進行認定,導致調解協議內容意思表示不真實;在實體處理上沒有遵循《合同法》第4 條、第5條之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導致當事人履行民事調解協議內容後顯失公平,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撤銷。 此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建設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20xx年10月6日

再審申請書8

申請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縣夏館鎮

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_年1月11日(20___)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___)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_)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採信的證據自相矛盾。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___年3月11日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20___年3月11日。

(二)___年7月至9月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20___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三)___年9月12日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曉申現金叄拾伍萬元,佔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佔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20___年9月12日。

(四)___年11月份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於___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爲借款性質,那麼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爲合夥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於第(三)項事件之後繼續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於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爲借款,於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爲合夥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___年合夥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款。關於該事實,申請人在(20___)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後,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___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夥關係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爲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而非借款,纔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後續爲合夥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鑑於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款糾紛,支付利息一說更無從談起。

其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本屬於爲合夥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並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爲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審申請書9

尊敬的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姓名xx,性別x,x年x月x日出生,民族,職業,住址xx省xx市xx路xx號。聯繫電話。郵寄地址:xx省xx市xx路xx號。

委託代理人: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有限公司。郵寄地址:xx省xx市xx路xx號。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xxx,經理。

原審被告:姓名xx,性別x,x年x月x日出生,民族,職業,住址xx省xx市xx路xx號。聯繫電話。郵寄地址:xx省xx市xx路xx號。

申請再審人xx與被申請人xx因xx糾紛一案,不服xx中級人民法院於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裁定),申請再審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xx中級人民法院(xx)xx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第x項;2、……;3、……。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x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

第二款:(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x項,具體理由如下: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x項,具體理由如下:

綜上所述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

xx年xx月xx日

再審申請書10

申請人(原審原告、上訴人):

名稱:樑梓彬

姓別:男

民族:漢

身份證號碼:

地址:xxxx區桂城平洲三山基業花園15座B303

電話:130xxxx7384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被上訴人):

名稱: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政府 地址:佛山市南海區南海大道北88號 單位負責人:鄭燦儒

申請人樑梓彬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xx)粵高法行終字第125號》行政判決不服,認爲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不但是引用的法律有誤,更是特意混淆黑白、掩蓋客觀事實、並在“法庭調查”中存在違法操作等以達到對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爲進行縱容包庇目的,嚴重損害法律法規的權威與尊嚴,並有新的法律依據、證據與相關類似案例作爲再審申請的支持,因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 請求撤消《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佛中法行初字第28號行政判決書》的枉法判決。

2. 請求撤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xx)粵高法行終字第125號》的枉法判決。

3. 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改判,判定被被申請人不作爲與瀆職、判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4. 所有訴訟費由被告所承擔。

事實和理由:

因廣東省公安廳與佛山市公安局張貼公告要求舉報消防隱患,並重獎舉報的勇夫。申請人於20xx年11月2日到桂城街道綜治信訪維穩辦要求面見到基層接訪的區領導進行信訪投訴,並在《區領導接訪登記表》上寫上反映主要問題與要求,其中第二點就是以本地粵語方言所寫的“基業花園分左我地公共財產,請提供詳細清單”,並得到平洲街道領導介紹是吳姓區領導在親自接訪。

根據《信訪條例》第十七條“有關機關對採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列明可以進行口頭形式的投訴信訪,因此雖然申請人因文化水平問題採用了本地粵語方言填寫投訴內容,但並不會影響相關領導對於申請人的原意“投訴基業花園業主委員會違法平分廣大業主公共財產是貪污行爲,並要求提供基業花園業主委員會相關開支的詳細清單”的理解,何況申請人面對所有在場的接訪領導說明是舉報基業花園業主委員會貪污,導致基業花園的消防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導致六千多人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並說到只要能解決了貪污問題就能解決基業花園的消防問題。而且說明舉報基業花園業主委員會成員不上班拿工資的是貪污行爲,漫長的投訴過程中申請人向包括區領導在內的所有人員詳細說明了基業花園的相關情況並當場列舉各類證據,全過程都有相關工作人員現場作出筆錄記載並得到受理。

20xx年1月4日申請人收到桂城街道綜治信訪維穩辦的`書面答覆《關於樑梓彬同志信訪事項的答覆》,雖然在答覆中的第一點消防問題中說明“來訪人反映的情況屬實”,但在第二點“關於基業花園業主委員會財務賬目問題”中答覆“來訪人反映業主委員會財務賬目問題,要求向居民公開賬目,並提供詳細清單等事項,根據《佛山市南海區桂城街道平洲三山花園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第26條規定:‘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有20%以上業主書面提議進行財務審計的,應該進行財務審計,審計費用由全體業主公擔。’建議來訪人可聯同20%以上對小區公共收利收支情況存在疑問的基業花園業主向桂城房管所書面提議,由此責成三山基業花園第二屆業主委員會進行財務審計”爲由對申請人進行推諉、敷衍、拖延,而且只是在於審計而不是公開財務詳細清單。

申請人對於《關於樑梓彬同志信訪事項的答覆》第二點答覆不服當場要求再次面見到基層接訪的區領導,在《區領導接訪登記表》第一點上寫明“答覆不滿意”與第三點以以本地粵語方言所寫的“業主委員會亂使錢”,並得到了南海區人大副主任關建國親自接訪,申請人當場詢問南海區人大副主任關建國:“面見區領導信訪得到的答覆如要進行政複議,是應該向南海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還是應該向佛山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並得到南海區人大副主任關建國親口答覆:應向南海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不屬於佛山人民市政府受理範圍。申請人當面向南海區人大副主任關建國與在場的所有領導投訴桂城街道綜治信訪維穩辦的書面答覆《關於樑梓彬同志信訪事項的答覆》是對於基業花園業主委員會的貪污行爲進行縱容與包庇,是特意的自訂“門檻”防止舉報貪污及腐敗,是明顯的不作爲與瀆職,並且說明基業花園業主委員會成員不上班拿工資是貪污行爲,但政府卻不依法處理基業花園業主委會員的違法行爲,同時還舉證《關於從基業花園公共收益中支付改造基業花園門禁及道閘系統材料費用的建議》說明基業花園業主委員會的其他違法行爲。南海區人大副主任關建國親口明確認說明南海區人民政府受理了申請人的行政複議,全過程中也有相關工作人員現場作出筆錄記載,所以並不影響申請人因文字表達能力不高導致對於申請人信訪投訴內容理解上的問題。依據《信訪條例》第十七條後款“有關機關對採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與《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可見申請人以口頭形式提出行政複議是有法律依據的合法行爲。

再審申請書11

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上訴人:1、張開盛;男,63年1月16日生,漢族,住浙江省餘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南區72號。

2、萬調芽,女,漢族,1941年2月28日生,農民,系張開盛之母親,同住一起。郵編:*****。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被告,被上訴人,餘姚市國土資源局,法定代表人:吳曉明,局長。地址:餘姚城區大黃橋路69號。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20xx)甬行終字第135號《行政裁定書》申請再審。

案由,對殺人起因的張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及批地查處亂作爲的爭議糾紛。

申請再審事由: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1、《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法定職責,被申請再審人沒有依法履行的受案範圍的;2、《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一、二審《行政裁定書》認定的,(六)、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再審條件的。

再審請求:1、依法撤銷(20xx)餘行初字第22號,和(20xx)甬行終字第135號《行政裁定書》。指令原審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2、撤銷再審被申請人在答覆中,對張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行爲,及違法批地行爲的不法認定,判令再審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

事實和理由:再審申請人爲團體殺害自己親人的殺人起因之一的張振棠第二次建房中的土地違法行爲和違法批地行爲,不服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9月11日作出的(20xx)甬行終字第135號《行政裁定書》,依法提出再審申請的事實、理由和請求如下:

一、該二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主要證據不足,是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認定的。

該二審《行政裁定書》稱:訴爭的答覆中關於張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問題的答覆,是根據多次信訪,調查覈實後的回覆。而非對上訴人權利、義務的處理決定。至於被上訴人在受理信訪後,未對信訪事項作出具體處理,並非本案審理範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原審裁定駁回起訴。並無不當。

申請人認爲:多次信訪,信訪事項,請求意見是什麼?是殺人的非法佔地和違法批准行爲。被上訴人調查覈實的證據、依據在哪裏?訴爭行爲不是對憲法規定的控申權,《土地管理法》第6、66條規定的控申權作出的處分。是什麼呢?不對具體信訪事項作出具體處理意見的張冠李戴,能叫依法行政嗎?對具體行政行爲申請行政複議 後,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五)的受案範圍起訴,能叫非本案審理範圍,訴訟請求不屬於受案範圍嗎?這證明是足以推翻原認定的。

二、該二審《行政裁定書》適用法律錯誤。

在二審的開庭審理中,申請人已經駁倒了一審裁定:對本案訴爭行爲不是具體行政行爲的認定。在上訴人、被上訴人,及上一級行政機關都認爲是具體行政行爲,立案庭也認爲是具體行政行爲的情況下,這一、二審裁定只能是故意顛倒黑白的枉法認定行爲。證明:原裁定認定的事實錯了。

又在二審開庭審理中,對一審裁定適用的法律,被認爲有四個錯誤:

1、對申請人的控申事項,被申請人有法定的查處職權。2、本案的訴爭行爲只是描述,而不是執法監察的意見。3、本案不是不服信訪意見起訴,是不服複議決定後起訴。該項規定指的是不予受理。可是本案是駁回起訴。

又,張振棠戶非法佔地適用的法律錯了,事後僞造的批文,所適用的法律,還會對嗎?又,再審被申請人不依法查處,適用的法律錯了,行政複議 維持適用的法律會對嗎?一審法院的裁定書駁回起訴適用的法律錯了,二審裁定維持時,所適用的法律還會對嗎?這講的`是什麼放縱侵犯實體利益的法理嗎?

三、原二審程序嚴重違法。

1、二審法院無申請免交、緩交預交受理費的決定書,或通知書。

2、在一、二審中,都提出了調取證據、勘驗現場的申請,都未答覆。

3、庭審中以對八個案子,合併審理。嚴重侵權。

四、被訴具體行政行爲的違法性。

1、再審申請人在一審提供的(新)證據證明:本案中張振棠多佔35、移位佔30,又強佔30餘平方米土地的行爲,至今現場尚存。仍未查處。

2、再審被申請人在本案中違法批地的行爲,能自己來查嗎?不能。應上報查處,而至今仍未上報依法查處這一違法用地和批地行爲……

3、隱匿再審申請人的投訴內容證明被訴行爲內容不合法又程序違法。

4、多年來對申請人時間、精力及財產的損害被申請人必須連帶賠償。

特提出以上再審請求。以揭開被掩蓋的團體殺人案的起因:張振棠第二次建房的違法用地行爲和原歷山鎮人民政府違法批地的真相。嚴打殺人犯。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萬調芽、張開盛

再審申請書12

申請再審人(一、二審訴訟地位):職業詳細住址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格式同上

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不服法院於年月日作出的`號民事判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法律條文資料);第款第項:(具體法律條文資料)。。。。。。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貼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依據如下:

2、申請事由:二:貼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依據如下:

......  綜上所述......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書當事人數量+5,並且提交U盤,把原先的判決書做成電子版。

原一、二審判決書原件,或覈對無誤的複印件一式五份。

再審申請書13

申訴人:某某某,女,xxxx年x月xx日生,漢族,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市西辦事處某某村某某組62號,農民。

被申訴人: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原某某市人民法院)。

被申訴人: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原某某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被申訴案由:因不服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xx)桂畢刑初字第045號刑事判決書和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20xx)桂畢刑監字第01號通知書及某某省某某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20xx)桂畢中刑監字第19號通知書,該刑事判決書,及駁回通知書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條之規定,申訴人特依法提起刑事再審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省高院依法撤銷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xx)桂畢刑初字第045號刑事判決。

2、請求省高院依法撤銷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20xx)桂畢刑字第01號通知。

3、請求省高院依法撤銷某某省某某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20xx)桂畢中刑監字第11號通知。

4、請求省高院依法判處申訴人的一切合理支出由被申訴人承擔。

5、原審判決事實不清,枉法判決,執法犯法。

被申訴事實及理由如下:

20xx年11月11日,某某請背籮背泥巴倒在申訴人的宅基地裏,申訴人找某某說理,某某便與申訴人爭吵,雙方發生抓扯,兩人倒在地上(某某年齡比申訴人小,身體比申訴人好),事隔5年後,不知某某給法院和公安什麼好處,法院就以公安捏造的事實及僞造的'證據,追究了申訴人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就枉法判決申訴人有期徒刑一年,申訴人不服就申訴到某某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中級法院搞官官相護,互相包庇,已錯再錯,執法犯法,因爲申訴人在開庭時沒有某某起訴申訴人的起訴狀,開庭時沒有人到庭來質證申訴人,法院憑什麼證據、理由、法律來判申訴人有期徒刑一年,請看某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第二頁最後第二條,被害人某某的陳述都沒有說申訴人打她,法院爲什麼要枉法判申訴人有期徒刑一年,某某勾結公安僞造一個假鑑定,這個假鑑定沒有說申訴人打傷某某哪一個部位構成輕傷,這個傷害罪是法院誣陷的,申訴人多次申請公安要把申訴人拿去鑑定,公安爲什麼不讓鑑定,公安和法院就勾結枉法判申訴人有期徒刑一年,法院爲什麼要枉法判申訴人。申訴人特依法提出再審申訴,請求依法撤銷某某市人民法院045號判決和某某市人民法院01號駁回通知書及某某地區中級人民法院11號駁回申訴通知書,以維護法律尊嚴。

申訴人:某某某

  20xx年5月25日

再審申請書14

再審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xx年xx月xx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聯繫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xx年xx月xx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聯繫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方式。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20xx)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第×項、第×項規定的、、及等“應當再審”的事由(多項事由應逐項列明),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寫明要求撤銷××人民法院(20x×)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2、寫明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請求事項。

3、寫明要求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主要根據事實、證據與法律,闡述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的法律、法規錯誤或不當以及判決結果明顯不公的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再審申請書15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區XX路XX號。(此處應當準確列明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XXX電話:XXXXXX 郵編:XXXXXX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區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XX電話:XXXXXXXXX 郵編:XXXXXX(必須寫明電話,以便法院通知對方。)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XX省人民法院院於XXXX年X月XX日作出的(XXXX)民一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特向貴院提出申訴。(此處應註明原審判文書的.案號。)

再審事由:XX省人民法院(XXXX)民一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的基本證據缺乏證據支持,且適用法律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XX款之規定,請求再審。(必須列明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9條每幾款的規定。)

再審請求:

1.撤銷XX省人民法法院(XXX)民一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第XX項;(可以要求撤銷全部判決,也可要求撤銷判決中的某一項或幾項。)

2.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即要求再審被申請人向再審申請人立即支付XX款XX元及XX款利息XXXX元;(必須寫清再審的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許多申請人疏忽這一點。)

3.本案一、二審及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xxxx年x月xx日

標籤:再審 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