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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書1.33W

在眼下市場經濟活躍的社會,申請書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申請書是承載我們願望和請求的專用書信。相信大家又在爲寫申請書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民事再審申請書,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民事再審申請書

民事再審申請書1

申請人(原審原告):韋xx,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壯族,農民,住XX縣XX瑤族鄉XX村XX41號,聯繫電話:XXXX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樑xx,男,1969年8月出生,壯族,農民,住XX縣XX鄉XX村XX。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xx)田民一初字第355號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

人在幫工過程中從二樓摔下來,造成右股骨頸骨折。事後,被申請人並未及時將申請人送往醫院治療,而是將其送到定安私人診所用草藥醫治。20xx年6月12日,經右江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原告的傷殘等級爲六級傷殘。20xx年6月16日,申請人起訴至XX縣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請人賠償醫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種費用共計57793.87元。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爲案發是20xx年12月30日,已過了訴訟時效,就動員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調解,申請人擔心超過訴訟時效,法院駁回其起訴,到時一分錢都拿不到,就與被申請人簽訂了調解協議,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各種費用5000元。

申請人認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此條中的“受傷害之日”不能只是簡單地理解爲事發當天,而應理解爲治療完畢或治療費用能夠確定之日,因爲人身損害賠償不僅要有損害事實,還要有具體的賠償數額,而要有確切損害數額就離不開醫院的診斷和治療,造成傷殘的,還應有傷殘鑑定才能確定賠償數額。因此,從該案的具體情況看,訴訟時效的起算應當從做出傷殘鑑定之日起算,即從20xx年6月12日起算,而不是從20xx年12月30日起算。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2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生物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原××生物技術研究所)。住所地:××省××市××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託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女,漢族,××年××月××日出生,個體工商戶,住北京市××區××路××號(李×之女,李×於××年××月××日死亡)。

委託代理人:×××,×××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託代理人:王××,男,漢族,××年××月××日出生,個體工商戶,住北京市××區××路××號,系李××之夫。

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省××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該局局長。

再審請求:1、×××××××××××××××;

2、×××××××××××××××。

事實與理由:再審申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x項、第x項之規定或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x項、第x項之規定申請再審。事實與理由如下:

(以下寫明申請再審的具體事實與理由):××××××××

最後寫明此致最高人民法院,並由再審申請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民事再審申請書3

申請人:劉金龍,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縣夏館鎮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周曉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xx)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2、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3、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採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曉申現金叄拾伍萬元,佔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佔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於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爲借款性質,那麼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爲合夥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於第(三)項事件之後繼續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於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爲借款,於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爲合夥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XX年合夥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款。關於該事實,申請人在(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後,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夥關係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爲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而非借款,纔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後續爲合夥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鑑於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申請人:(親筆簽字並加蓋手印)

  **年**月**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4

申請人(原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山東魯蜜特食品飲料廠

住所地:山東省高唐縣東興路23號

法定代表人:趙振元 職務:廠長

被申請人(原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高唐縣供電公司

單位住所地:山東省高唐縣金城路

法定代表人:尚桂森 職務:經理

申請人因申請人訴被申請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聊民一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xx)魯民一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於20xx年10月2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接案法官,當天審査並詢問申請人後,受理了申請再審材料。20xx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申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申請人的再審請求。申請人不服該裁定,於20xx年3月1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訴至今未果。現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請求事項如下:

一、請求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申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書提起抗訴,依法撤銷該裁定。

二、此後,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審或指定再審該案:

1、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xx)魯民一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書,和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聊民一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審山東魯蜜特食品飲料廠與高唐縣供電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3、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據聊城正坤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的審覈報告,支持申訴人一審訴訟請求;

4、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訴人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5、請求最高人民法院複議並撤銷(20xx)民申字第1717號(以下簡稱1717號裁定或1717號案)民事裁定書。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3月15日將申訴材料用特快專遞分別寄往最高法院和全國人大。3月17日,兩套材料均已簽收(【中國郵政】11185客服回執單ed922491561cs號郵件已妥投:最高法院3簽收。)。

最高法院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在審理(20xx)民申字第1717號一案中,違反了最高法院“《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五條(二)、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人民法院可以徑行裁定再審” 的規定。錯裁駁回了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本案一審承辦法官耿建,在前案一審過半後(一起糾紛引發兩案)已被申請回避。本案復又出任審判長兼主審法官。對此,申請人在再審申請書中已詳細說明並舉證,兩案一審卷宗內的庭審筆錄等證據亦可證明該事實。

本案一審合議庭的合法性,因上述事實應視爲非法。該案一審判決結果在二審判決中獲得維持。本案再審立案審查中,以前兩審中的本不能成立的事由作爲依據裁定駁回,顯然是違法的。程序違法之前提足可決定其他一切的合法性無從談起。

此外,該案及前案兩審中法官多起違法違紀問題,多年來,申請人一直運用多種途經上訪投訴,此一問題密切涉及本案、已嚴重影響了該案審理及判決結果。對此,再審申請書中亦已述及並附有投訴材料。審查中,胡越法官理應予以考慮。然而,1717號裁定書中隻字未作涉及,違規駁回了申請人再審的合法請求。

20xx年斷電後至今,申請人因遭受毀滅性致命重擊所致,全部庫存產品及凍存原料化爲烏有。實處枯竭狀態。停電、停產、上百名職工停發工資。非法斷電所導致的損失,一直處於持續狀態。依因果關糸而言,責任應該由加害者來負。

請求事項二、1—5的事實和理由及相關材料詳見《民事再審申訴書》、《民事再審申請書》及提交材料清單、舉報投訴書等材料(附後)。

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檢察院對本案予以抗訴。

特此請求。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山東魯蜜特食品飲料廠

20xx年十一月二十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5

申請人:劉xx,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縣夏館鎮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周xx,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xx)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採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劉xx向周xx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xx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xx,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周xx之妻)出庭證實: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xx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周xx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xx現金叄拾伍萬元,佔豪門洗浴股份50%,劉xx佔50%,投資30萬元?劉xx,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xx於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xx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爲借款性質,那麼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xx在明知劉xx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xx支付35萬元,作爲合夥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xx於第(三)項事件之後繼續向劉xx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於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爲借款,於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爲合夥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XX年合夥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款。關於該事實,申請人在(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後,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夥關係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爲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而非借款,纔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後續爲合夥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鑑於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民事再審申請書6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三月梅,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XX市XX鎮絲XX村XX屋XX號。

身份證號:XX,聯繫電話:XX

訴訟代理人: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鄧忠開律師

聯繫電話:XX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袁某紅,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XX市XX路XX街XX號門店X樓。

身份證號:XX,聯繫電話:XX

申請人不服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梅中法民二終字第1XX號民事判決,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梅中法民二終字第1XX號民事判決;

二、改判維持興寧市人民法院(20××)梅興法民二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

三、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原一審、二審及再審的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是同胞姐妹。20××年3月,申請人三月梅以35萬元的價格購得位於興寧市XX路XX街XX號的一棟樓房(含涉案的第四層樓房),當時未辦理房地產權證。20××年5月10日,申請人三月梅的丈夫鍾某某(二人於1987年間登記結婚,鍾某某20××年7月去世)和被申請人袁某紅訂立了《訂購房屋合同》,約定鍾某某將位於興寧市XX路XX街XX號的第四層賣給被申請人袁某紅,定價95000元,裝修費11××8元,合計共106××8元;被申請人袁某紅先付給鍾某某20000元作爲定金,到20××年9月再付30000元,剩餘56××8元應在20××年××月底前付清所有房款,否則鍾某某有權收回房屋;被申請人袁某紅付清房款後,雙方去公證處籤買賣方公證字據,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被申請人袁某紅負責。合同簽訂後,被申請人袁某紅按約定於20××年5月11日支付了購房定金20000元,20××年××月3日支付了購房款30000元,20××年8月××日通過廣東省農村信用社存款轉賬10000元給申請人三月梅與鍾某某的女兒鍾某興。房屋已於20××年5月11日交付給被申請人袁某紅使用至今。但在20××年5月,被申請人袁某紅以所購房屋被開發商進行了抵押貸款,存在被銀行處置的風險爲由要求退房,於是在申請人三月梅和被申請人袁某紅共同的親戚的見證下解除了合同,雙方當場撕毀了購房合同,並達成口頭合約:1.被申請人袁某紅對上述第四樓房屋所付的房款轉爲申請人三月梅的借款,並由其支付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銀行利息;2.被申請人袁某紅購買的房屋以出租方式由被申請人袁某紅繼續使用,租金扣除上述的利息後,被申請人袁某紅每月支付房租200元。雙方自20××年6月開始按上述口頭合約履行雙方義務,被申請人袁某紅依約交付房租至20××年××月,此後房租未再交付。

20××年4月,申請人三月梅通過法院訴訟並經法院生效的判決後,通過法院強制執行,於20××年6月20日由其繳納稅款取得位於興寧市興城高華路二橫街7號(第4-6層)的房屋所有權證(粵房地權證興字第310002XXXX號)。被申請人袁某紅見此情況遂提出要繼續購買上述樓房的第四樓,且拒絕繳納房租、水費、電費,由此雙方產生矛盾。

本案經興寧市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了(20××)梅興法民二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解除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被申請人袁某紅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租賃房屋交付給申請人三月梅;

三、被申請人袁某紅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申請人支付自20××年1月起至20××年××止(共計24個月)的房租4800元。

本案受理費75元由被申請人袁某紅負擔。被申請人袁某紅不服該判決向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該院作出了(20××)梅中法民二終字第1X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法院(20××)梅興法民二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三月梅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7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50元,合計225元,由三月梅負擔。

現申請人三月梅不服上述二審判決,申請再審,理由爲:

一、二審判令撤銷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法院(20××)梅興法民二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

《訂購房屋合同》雙方合意解除,雙方存在租賃關係。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雙方合意解除《訂購房屋合同》是基於被申請人袁某紅以所購房屋被開發商進行了抵押貸款,房屋所有權有負擔,存在被銀行處置的風險爲由而要求退房,合同的解除是雙方合意所致,這是撕毀訂購房屋合同的實質要件,真實意思表示,且有經過質證的《訂購房屋合同》、20××年5月11日的20000元收條、20××年××月3日的30000元收條、20××年8月××日的廣東省農村信用社10000元的儲蓄回單、20××年5-7月間的收取房租收據、申請人三月梅收取房租的收據本和水電計算本、粵房地權證興字第310002XXXX號房地產權證、證人謝某、袁某嬋、鍾某清、潘某的證詞、一審法院對涉案樓房承租人的問話筆錄、承租人袁某、潘某、梅州市XX企業集團工業品公司提交的水電費、租金收據、鍾某某的死亡證明、鍾東某、鍾某興、鍾威某、黃某球(鍾某某的母親)的說明和當事人陳述證實,以及申請人三月梅及被申請人袁某紅的雙方親屬(前妹夫謝某、胞妹袁某嬋、妹夫鍾某清)及證人潘某娥(涉案樓房的承租人)之間的證言相互聯繫,與申請人三月梅的主張和提交的收據、水電費計算本相互印證,能形成連貫合理的證據鏈條,足以證明申請人三月梅和被申請人袁某紅已經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事實,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之間存在事實的房屋租賃關係。

顧名思義“撕毀”就是解除合同之意,而非特指將紙質合同撕毀。被申請人袁某紅所持的書面合同僅是合同的形式,那怕包括但不限於因撕毀了合同書而導致合同形式不在,就能否定合同雙方成立法律關係的合意嗎?反之,因合意解除了的書面合同,持有合意而解除了的一紙書面合同又有什麼意義呢?徒有其表而已。二審法院表明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予以認定,但卻又以被申請人袁某紅仍然持有一紙雙方已經合意解除,而無真實意思表示的買賣合同原件,而完全否決一審所認定的訂購房屋合同已解除,存在事實的房屋租賃關係的基本事實,是爲明顯以偏概全,認定事實錯誤,於法無據,於情於理不合。孤證難以證立。判決書所表述的內容前後相互矛盾,適用法律錯誤,多處受到被申請人袁某紅的代理人“妖靈”答辯的影響,信口開河,所作判決難以服衆,經不起推敲,更經不起歷史和人民的檢驗,最終會爲人所詬病。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申請人三月梅交付了房屋,被申請人袁某紅從20××年6月至20××年××月依約交納了近四年房租,完全符合以上法律規定中的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情形,房屋租賃合同成立且在履行當中。二審法院對證人鍾某清現場見證申請人三月梅的丈夫鍾某某詢問被申請人袁某紅“如不繼續購買,就當已交付的房款轉爲借款,利息作爲房租”,證人鍾某清的證言證明鍾某某對被申請人袁某紅的提問內容,未能證明被申請人是否承諾繼續購買或不繼續購買,對於雙方是否成立房屋租賃關係不具有證明效力的認定顯然是錯誤的。同理,對被申請人袁某紅在庭審中以其未在申請人三月梅每月結算的房租費、水電費單據上簽字確認爲由而否認雙方存在租賃關係,及二審法院關於申請人所出示的房租收據的證明力問題,房租收據由申請人三月梅單方開具,被申請人袁某紅不認可而認定爲證據不夠充分,均爲於法無據。

法律不過問瑣碎之事。二審法院認爲申請人三月梅主張的口頭合約規定,每月的租金爲50000元購房款利息加上被申請人三月梅每月支付的200元,因而,每月房租數額也不是申請人三月梅開具的收據中的200元,申請人三月梅未能提出證據證明每月購房款利息的數額,或者每年購房款利息的總數額,應認定爲證據不夠充分於法無據。雙方約定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購房款轉爲借款,並由申請人三月梅支付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銀行利息,原合同中約定購買的房屋以出租方式由被申請人袁某紅繼續使用,租金扣除上述利息後,被申請人袁某紅每月支付房租200元。很顯然,雙方約定租金是在扣除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銀行利息後,被申請人袁某紅每月再支付房租200元,申請人三月梅開具的每月房租數額理應就是200元。再說,就算數額錯誤,也不影響雙方存在的租賃關係成立。

事實勝於雄辯。自20××年5月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合意解除訂購房屋買賣合同,20××年6月成立存在不定期租賃關係以來,從20××年6月起至20××年××月,被申請人袁某紅不但均按照口頭約定履行了支付房租的義務,且被申請人袁某紅因訂購房屋合同已合意解除,就未再依約於20××年××底前付清未付購房款56××8元,且在長達8年的時間裏,既未付清所有購房款,更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移轉。故此,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合意解除,雙方存在租賃關係基本事實清楚。二審判令撤銷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法院(20××)梅興法民二初字第59號民事判決,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

二、二審認定被申請人袁某紅通過銀行轉賬匯到申請人三月梅的女兒鍾某興賬戶上的10000元不是借款,被申請人袁某紅通過轉賬匯到申請人三月梅的女兒鍾某興賬戶上的10000元是購房款明顯錯誤。

“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被申請人袁某紅在一審、二審階段均主張此款是購房款,但其並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理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而且,從被申請人袁某紅通過轉帳向鍾某興匯款10000元的法律關係的主體是鍾某興與被申請人袁某紅,而非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顯然屬於另一法律關係,與本案無關。另外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不以雙方就所借款項的還款方式、利息計算方式、還款期限有約定爲生效要件,且法律明文規定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既可有償,亦可無償;還款期限也是有約定,依約定;沒有約定,又不能協商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故二審法院單憑被申請人出示的10000元存款回單,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就認定是購房款,是直接證據,顯屬事實認定錯誤,證據不足。如果要說此存款回單是直接證據,那麼也是隻能直接證明被申請人袁某紅通過帳戶向鍾某興匯款10000元的客觀事實而已,而非能直接證明此筆匯款就是購房款。《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二審申請人三月梅、被申請人袁某紅雙方均有提交證據號碼爲022067、0××295收款收據,但二審卻認定爲申請人三月梅一方提交的證據,且未經質證,據此二審法院認定申請人三月梅一方開具的房租收據作爲定案證據不夠充分是錯誤的。

20××年8月20日上午9時左右,申請人三月梅到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複印二審開庭筆錄,法院檔案室工作人員黃某飛同志拿來二審筆錄,申請人三月梅發現證據中編號爲022067、0××295收款收據提交人錯誤,法院將此兩份證據的提交人袁某紅寫成了三月梅。申請人三月梅當即告知黃某飛同志這兩份證據提交人是被申請人袁某紅而非申請人三月梅,並提出異議。當黃某飛同志拿來複印好的開庭筆錄時,兩份證據提交人的名字已經改寫爲袁某紅。申請人三月梅再三要求法院註明以上證據提交人已經被更改的情況,本案合議庭審判員黃麗芬才告知申請人三月梅是法院代理審判員曾柳青擅自作的更改。

在被申請人袁某紅否認已按照口頭約定按時交納房租的既成事實的情況下,二審把雙方均有提交的證據,編號022067、0××295兩份收款收據,這可以印證申請人三月梅在收取租戶租金時有開具收款收據收取租金的習慣,被申請人袁某紅有收取收款收據,並按照收款收據交付租金依約履行交納房租的事實。被申請人袁某紅一審提交的證據收款收據(編號:022067),經質證,印證了申請人三月梅提交的收款收據二聯收據存根的真實性(被申請人袁某紅僅以未簽名爲由抗辯,上文已有提及)。而二審將以上兩張雙方均有提交的收款收據誤爲申請人三月梅的一方提交,且未經質證,從而就認定申請人三月梅一方開具的房租收據作爲定案證據不夠充分明顯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四、二審被申請人袁某紅的訴訟代理人古某貞不適格,違反了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且被申請人袁某紅不屬於低保戶,其案件性質不屬於法律援助案件。被申請人袁某紅欺騙了法庭,顯失公平。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三月梅委託代理人古某貞既非其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也不是其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也未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這種極不嚴肅不負責地委託代理人出庭應訴,且法庭未經查實就允許其在庭上代理當事人答辯應訴,是以加大申請人訴訟成本,浪費國家審判資源爲代價。從實現法律的引導功能、實現更高層次的公平高效的價值追求出發,本案應因被申請人袁某紅委託的代理人不適格,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理應駁回二審中被申請人袁某紅的訴訟請求。

此案爲房屋租賃糾紛案件,不屬於援助案件範圍,申請人三月梅一再強調被申請人袁某紅在深圳XX鎮擁有一套自主產權的商品房物業,不能享有法律援助便利,其以低保戶的名義抗辯不履行支付購房款合同義務的說詞,也是無中生有,欺騙法庭。

綜上所述,原二審判決適用法律及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望依法裁判。

此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三月梅

  20××年11月11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7

再審申請人(一、二審訴訟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聯繫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託訴訟代理人:×××,……。

被申請人(一、二審訴訟地位):×××,……。

……

原審原告/被告/第三人(一審訴訟地位):×××,……。

……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再審申請人×××因與×××……(寫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寫明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年××月××日作出的(××××)……號民事判決/民事裁定/民事調解書,現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

事實和理由:

……(寫明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民事再審申請書副本×份

  再審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8

尊敬的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姓名xx,性別x,x年x月x日出生,民族,職業,住址xx省xx市xx路xx號。聯繫電話。郵寄地址:xx省xx市xx路xx號。

委託代理人: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有限公司。郵寄地址:xx省xx市xx路xx號。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xxx,經理。

原審被告:姓名xx,性別x,x年x月x日出生,民族,職業,住址xx省xx市xx路xx號。聯繫電話。郵寄地址:xx省xx市xx路xx號。

申請再審人xx與被申請人xx因xx糾紛一案,不服xx中級人民法院於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裁定),申請再審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xx中級人民法院(xx)xx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第x項;2、……;3、……。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x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

第二款:(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x項,具體理由如下: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x項,具體理由如下:

綜上所述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

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9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區XX路XX號。(此處應當準確列明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XXX電話:XXXXXX 郵編:XXXXXX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區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XX電話:XXXXXXXXX 郵編:XXXXXX(必須寫明電話,以便法院通知對方。)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XX省人民法院院於XXXX年X月XX日作出的(XXXX)民一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特向貴院提出申訴。(此處應註明原審判文書的案號。)

再審事由:XX省人民法院(XXXX)民一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的基本證據缺乏證據支持,且適用法律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XX款之規定,請求再審。(必須列明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9條每幾款的規定。)

再審請求:

1.撤銷XX省人民法法院(XXX)民一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第XX項;(可以要求撤銷全部判決,也可要求撤銷判決中的某一項或幾項。)

2.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即要求再審被申請人向再審申請人立即支付XX款XX元及XX款利息XXXX元;(必須寫清再審的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許多申請人疏忽這一點。)

3.本案一、二審及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xxxx年x月xx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10

申請人: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XXXXXXX,住XX省XXX市XXX區XXX村X組。電話:XXXXX。

被申請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省XX市XXXX號。

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長。

申請事項:

1。依法裁定撤銷XXX省X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裁定重新審理此案。

事實和理由:

XXX有限公司訴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於20xx年X月X做出(20xx)X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申請人認爲,該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應予撤銷;並應裁定此案重新審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原判決認爲,“被告與原告簽訂合同後,僅支付了X萬元定金,未支付任何貨款,原告有理由認爲其行爲已表明不履行合同”與事實不符。事實是,申請人在與被申請人簽訂合同後,除交付定金X萬元外,還於20xx年X月X日付給被申請人貨款X萬元。對此,有被申請人出具的收據爲證。

2、原判決認爲,“被告卻未按協議支付任何貨款且所欠到期款項超過全部貨款五分之一是釀成糾紛的主要原因,應承擔本案的全部責任。”按照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只有當購買方拖欠出賣方貨款達總貨款的五分之一時,出賣方纔有權利解除合同。雙方約定的首付款爲66。8萬元。事實上,申請人在合同簽訂後已經支付了被申請人定金5萬元、貨款28。25萬元,其所欠的款項只有33。55萬元,只有總貨款的5。52%,根本達不到總貨款的五分之一。也就是說,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尚未成就,被申請人根本無權單方解除合同。原審法院偏聽偏信被申請人的一面之詞,事實認定嚴重錯誤。

二.原判決證據不足

1、原審法院僅憑被申請人單方委託的鑑定機構作出的價格評估報告書,就認定申請人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爲X萬元、評估費爲XX萬元。該鑑定機構未經過申請人認可,難免存在偏向被申請人利益,損害申請人利益的問題;該車損失費計算依據是什麼?鑑定人應出庭接受質詢,但顯然原審法院並沒有這樣做;鑑定機構的資質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而知。據業內人士評估,象此案中泵車損失主要就是車輛修理費。在正規的大型專業修理廠修理的話,此車修理費不超過10萬元;在小型修理廠修理,修理費也就3到5萬元。原審法院以一份顯然極不合常理的、有重大瑕疵的鑑定書就認定被申請人的損失爲75。4萬元,顯然是輕率的,也是對原告不負責任的。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對該車的保險由被申請人承擔;但被保險人卻違反約定未給該車投保,致使該車在購買後僅一個來月就出了事故,造成車輛受損的結果。如果被申請人按照約定爲該車購買了保險的話,即使該車受損也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正是由於被申請人的嚴重違約行爲,才使得該車受損後,損失無法得到彌補。退一萬步的話,就算該車造成了70多萬元的損失,但這損失也是由於被申請人的過錯行爲造成,而與申請人無關。被申請人理應爲自己過錯承擔不利後果。原審法院無視此事實,讓毫無過錯的申請人承擔車輛損失責任,反而讓真正的有過錯人坐享利益,顯然這是極不公平的。

三.原審法院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權利,存在程序錯誤,應予糾正。

1、原審法院沒有給申請人發傳票。既沒有寄書面開通傳票,也沒有給申請人打電話通知開庭。在未將訴狀、開庭傳票等送達申請人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以申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爲放棄質證權利”從而缺席判決申請人敗訴。顯然,原審法院粗暴地剝奪了申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使申請人失去了當庭抗辯的機會,造成了申請人重大損失。原審法院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所做出的判決是錯誤的、不公正的。

2、申請人在收到原審判決書後,在法定上述期限內,於20xx年5月24日,以掛號信的方式向原審法院提交上訴狀。對此,有郵局回執單、上述狀副本等爲證。原審法院明明收到申請人的上訴狀卻故意隱匿不立案,致使申請人的上訴權利被原審法院粗暴地剝奪了。申請人又一次失去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究其原因,在於原審法院漠視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偏袒被申請人。顯然是地方保護主義在作祟。

3、被申請人的車輛損失的訴訟請求數額爲70萬元,而原審法院竟然判決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75。4萬元損失費及1萬多元的鑑定費。這嚴重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不告不理”的原則。原審法院的“高水平”,赤裸裸地偏袒被申請人的嘴臉暴露無遺。

綜上,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嶽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嚴重違法、裁判結果至爲不公。懇請上級人民法院撤銷該判決書,查清事實予以改判,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此致

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

民事再審申請書11

申請再審人(一、二審訴訟地位):職業詳細住址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格式同上

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不服法院於年月日作出的號民事判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法律條文資料);第款第項:(具體法律條文資料)。。。。。。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貼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依據如下:

2、申請事由:二:貼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依據如下:

......  綜上所述......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書當事人數量+5,並且提交U盤,把原先的判決書做成電子版。

原一、二審判決書原件,或覈對無誤的複印件一式五份。

民事再審申請書12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______,____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____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____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____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____省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於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____)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省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____)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以及第二項;

2、請求貴院依法撤銷____省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的(____)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______對被申請人______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____所負的債務;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____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於家庭生活,也未用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因此對於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屬於______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______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之間的債務屬於高額債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的錢莊及打擊高額行爲的通知》的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爲高利借貸行爲。”據申請再審人______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______與再審被申請人______之間債務存在高額行爲。被申請人______已償還的債務是屬於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餘款項極大可能是高額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______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之間的高額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13

申請再審人:XXX(一、二審訴訟地位),性別,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職業,住所(戶籍地,現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同時寫明現居住地,以下同)。(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全稱、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和職務,以下同。)

通信地址:XX省XX市(縣)XX區(鄉)XX街(鎮)XX號,郵政編碼;手機、辦電、宅電。

法定(或指定、委託)代理人:XXX(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的委託代理人的,在此括號內註明與當事人的關係),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及住所。委託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寫明姓名、單位、職業。通信地址等聯繫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被申請人:XXX(一、二審訴訟地位),基本情況、通信地址等聯繫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原審XX:〔注:原審其他當事人按原審訴訟地位表述,例如,一審終審的,列爲“原審原告”、“原審被告”等;二審終審的,列爲“二審上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等。當事人基本情況、通信地址等聯繫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原審法院及案號:一審X縣(市、區)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號;二審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X民一終字第X號。(經再審的同樣列明)

申請再審人XXX與被申請人XXX因XX糾紛一案,不服XX中級人民法院於X年X月X日作出的X號已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原判第X項,依法改判……

2、……(逐項列明具體請求)。

申請法定事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2、……(以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一、二款規定的事由爲依據,將認爲符合的事由逐項列明。)

事實及理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X項。……〔闡明新的證據名稱、證明內容及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X項的理由〕。

2、……(本部分要與申請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對應,將能夠說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實和證據情況簡明扼要條理清晰地逐條闡明。)

綜上,申請再審人認爲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X款第X項之規定,特申請對本案再審。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件:

1、XXX人民法院X號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X份。

2、……(將申請再審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文書、材料一一列明並在所提交的材料上註明相對應的序號。)

  申請人:XXX

  (簽名、捺印、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14

申請再審人 (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酈先生,性別 ,出生日期 ,民族 ,工作單位 ,住址 ,公民身份號碼 ,聯繫電話 。

被申請人 (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雲南電網某局,住所地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聯繫電話 。

負責人:王某,該局局長。

被申請人 (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肖某,性別 ,出生日期 ,民族 ,工作單位 ,住址 ,公民身份號碼 ,聯繫電話 。

被申請人 (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昭通某公司 ,住所地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聯繫電話 。

法定代表人:李某,該公司執行董事。

一、申請事由:

申請人再審人與被申請人因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雲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5月14日作出的(20xx年)雲06民終550號民事判決書。申請再審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1款第6項:“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之規定,向貴院申請再審。

二、申請再審的請求:

1.請求撤銷雲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5月14日作出的(20xx年)雲06民終550號民事判決書。

2.改判申請再審人不承擔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三、具體事實與理由:

申請事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1款第6項:“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之規定,具體理由如下:

原審以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和第七條之規定,認定申請再審人將四層水泥樓房一幢的內牆及外牆承包給不具備資質的被申請人肖某粉糊,對承攬人具有選任不當的過錯,認定申請再審人承擔30%的責任是法律適用錯誤。

首先,室內裝修工程施工無需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的建築施工資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並未要求從事室內裝修裝飾施工,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故本案申請再審人將四層水泥樓房一幢的內牆及外牆承包給不具備資質的被申請人肖某粉糊,並無對承攬人選任不當的過錯。

其次,建設部《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雖然規定了覈定從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活動企業資質等級的依據,但並未明確規定未取得資質企業不得進行裝飾裝修工程施工。

再次,《建築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內牆及外牆粉糊不是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因此並不需要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此外,參考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民申字第938號朱某與祥雲縣某煤礦其他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認爲,關於本案《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並未要求從事室內裝修裝飾施工,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故本案朱某及其經營的設計室未取得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資質,不屬於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應當認定爲合同無效的情形。建設部《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雖然規定了覈定從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活動企業資質等級的依據,但並未明確規定未取得資質企業不得進行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且該規定系部門規章,不能作爲認定民事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故朱某所持本案《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爲無效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信。因此,室內裝修工程施工無需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的建築施工資質。申請再審人沒有過錯。

綜上所述,原審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申請再審人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某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日期:

民事再審申請書15

再審申請人:程躍,男,1967年3月4日生,漢族,湖北監利縣人,原系東風汽車有限公司員工,住十堰市東城開發區李家邊村,電話:132xxx

再審被申請人:東風汽車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漢市經濟工發區百業路29號,電話:027-8428xxx

法定代表人:徐平,該公司董事長

因勞動爭議一案,申請人不服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20xx)茅民一初字第897號民事判決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十民終(1)字第479號民事判決依法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事由:

一、生效的判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二、生效的判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六)款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再審訴訟請求:

1、依法撤消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20xx)茅民一初字第897號民事判決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十民終(1)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2、依法改判被申請人爲申請人繳納1995年1月至20xx年3月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並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9000元;

3、被申請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爲:申請人20xx年以前與被申請人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下屬的商用車市場銷售部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20xx年以後是否與被申請人建立了勞動關係,無證據證實,因此判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不存在勞動關係,且不爲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申請人認爲:原審訴訟過程中,申請人提供證人王昌(班長),孔凡林(同事)證實申請人20xx年以前與被申請人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下屬的商用車市場銷售總部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同一案件的其他當事人,從20xx年4月起與十堰合美勞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但並不能說明申請人也和十堰合美勞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14號)第13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對申請人的工作年限負舉證責任,而被申請人未予舉證,法院則應採信申請人的主張。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5條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原湖北省勞動廳《關於規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的通知》(鄂勞力[1999]190號)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應按照法律規定的實體內容與程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和《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憑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應當如何起算問題的批覆》(法釋[20xx]8號)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發生爭議時,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期限應當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xx〕6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爲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原審訴訟過程中,被申請人並未提供證據證明20xx年已經解除或終止了申請人的勞動關係,故不能認定20xx年以後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

二、生效的判決認爲申請人超過仲裁時效,屬於運用法律錯誤

《勞動法》第82條雖然規定了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應當從其規定。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規定:“企業逾期不繳,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第12條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根據以上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如同國家稅收,是具有強制性的,勞動者追索社會保險不應受時效的限制;被申請人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20xx年以後不在其單位,又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20xx年已經解除或終止了申請人的勞動關係,那麼被申請人就應當爲申請人繳納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並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雙方權利、義務明確,原審法院故意違背事實、片面理解法律,故而做出了錯誤的判決。爲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特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懇切希望貴院依法撤銷原判,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代書人:楊xx

民事再審申請書16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張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或其它職業),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郵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李_____,男,__________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郵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經理。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郵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經理。

再審申請人張_____因與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公司、一審被告_____公司__________糾紛一案,不服__________省__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終字第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裁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_____項之規定,向__________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__________省__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___終字第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第_____項;2、……;3……。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_____項:_________________(具體法律條文內容)。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_____項,具體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_____項,具體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

綜上所述……

此致

__________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自然人簽字並加摁手印)

(法人或其他組織加蓋公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17

申請人:(基本情況)

申請人對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字第號,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寫明申請人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問題)

事實和理由:

(主要闡述申請人對原裁判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法規不當之處,以及所作出的判決結果不公之處。)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審書抄件(或複印件)一份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18

申請人:xxx,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縣夏館鎮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xxx,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1年1月11日(xxxx1)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xxxx1)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採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xxx向xxx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xxx現金xx萬元(xx元)。xxx,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xxx之妻)出庭證實: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xxx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xxx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xxx現金叄拾伍萬元,佔豪門洗浴股份50%,xxx佔50%,投資30萬元_xxx,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審中,xxx、xxx到庭證實:其同原告xxx於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xxx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爲借款性質,那麼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xxx在明知xxx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xxx支付35萬元,作爲合夥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xxx於第(三)項事件之後繼續向xxx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於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爲借款,於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爲合夥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XX年合夥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款。關於該事實,申請人在(xxxx1)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後,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夥關係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爲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而非借款,纔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後續爲合夥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鑑於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xxx以及xxx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款糾紛,支付利息一說更無從談起。

其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本屬於爲合夥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並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爲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民事再審申請書19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姓名xx、性別xx、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省市縣路),聯繫電話,郵寄地址。委託代理人: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x公司,地址,聯繫電話。法定代表人:xxxx,經理。原審被告:申請再審人xx與被申請人xx因xx糾紛一案,不服xx中級人民法院於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裁定),申請再審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xx中級人民法院(xx)xx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第xx項;2、……3、……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xx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第二款:(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xx項,具體理由如下:……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xx項,具體理由如下:……綜上所述……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20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省市縣路),聯繫電話,郵寄地址。委託代理人: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公司,地址,聯繫電話。法定代表人:***,經理。原審被告: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不服**中級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的(**)**終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申請再審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第*項;2、……3、……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第二款:(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理由如下:……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理由如下:……綜上所述……

此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親筆簽字並加蓋手印)(企業公司等加蓋公章)

**年**月**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21

1、請求撤銷(20xx)魯商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再審訴訟費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和理由

一、再審被申請人xxxxx擔保有限公司(下稱xx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實際出借人,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違法放貸,《借款合同》應認定爲無效合同。

1、關於“xxx”的身份。

“xxx”是再審被申請人xxx公司的法人股東(xxxx投資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員工。在借款人xxx與再審被申請人的商談借款的過程中,xxx的身份是受再審被申請人的安排的職員。況且,xxx本人沒有鉅額資金,假如xxx有鉅額閒散資金,完全可以與xxx自行聯繫借款事宜,沒有必要經過再審被申請人這一中介環節。

其實,涉案爭議焦點之一就是要查明xxx的資金來源,即可確定實際借款人是再審被申請人,xxx只不過是再審被申請人的關聯企業的一個職工。無能力進行民間借貸。

2、關於“xxx”資金賬戶。

一審中,xxx、再審申請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調取xxx資金來源的申請,並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遺憾的是一審法院拒絕調取。

二審中,再審申請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調取xxx資金來源的申請,同樣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闡明瞭該證據爲查明出借借款事實的關鍵證據。再次遺憾的是,二審法院拒絕調取。

關鍵證據“xxx”資金賬戶問題,一、二審均未查清。

3、關於新證據。

因案情複雜,再審申請人再次調查後,獲取以下新信息證據:再審被申請人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xx。xx又是xxxx投資有限公司股東之一。xxxx投資有限公司是再審被申請人xxx公司的法人股東。並迅速遞交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沒有開庭質證,武斷作出不予採信的決定,致事實不清。

二、借款人xxx與再審被申請人故意隱瞞解除房產抵押的事實,惡意串通、欺詐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人依法不承擔反擔保責任。

1、借款人xxx在一、二審庭審中,明確認可與再審被申請人一起,欺詐再審申請人作反擔保人的事實,並提交了書面證據材料。一、二審法院無視該重要的證據存在,避而不提。

2、“xxx”與借款人xxx、xxx以公證方式,在20xx年xx月x日x簽訂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爲一年(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與月xx日止),借款人xxx、xxx以其自有四套房產作抵押。但,以上當事人又與20xx年x月xx日簽訂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證),借款期限變更爲x個月的時間即: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止。

以未公證的後借款合同變更公證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審判決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認定。

3、20xx年x月xx日,借款人xxx、xxx借款逾期。再審被申請人突然與xxx、xxx簽訂《承諾書》和《委託保證合同》,從實際借款人的身份變更又爲保證人。明知xxx、xxx的借款逾期、四套房產被解除抵押以及山東xx市xx汽貿有限公司、xx市x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狀況惡化的情況下仍爲其提供保證,這一行爲的本身就存在主觀上的欺詐。

4、再審被申請人在提供格式反擔保合同時,要求再審申請人等人進行提供反擔保。但是在,簽訂反擔保合同時後當日下午,借款人xxx、xxx按照與再審被申請人已商定的意見,將四套房產進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證了再審被申請人、xxx、xxx、xxx惡意串通的事實。

原因是,在提供反擔保時,借款人xxx、xxx告知再審申請人已有房產抵押,房產價值遠遠大於借款數額,反擔保無風險。基於信任,再審申請人才決定提供反擔保。xxx、xxx借款數額巨大,如果知道房產隨即將被解除抵押,再審申請人根本不會爲其提供反擔保。

再審被申請人與xxx、xxx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權益。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反擔保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

三、反擔保合同第3.2、3.3條款,因違反擔保法的規定,屬於無效條款。

1、擔保法及物權法對於債務人以自有財產設定抵押和有保證人保證並存時,明確規定了實現權益的法定順位。法律依據爲:《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2、本案中,xxx、再審被申請人均放棄了對借款人xxx房產抵押,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作爲反擔保人在再審被申請人喪失抵押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3、再審申請人及其他反擔保人均沒有書面承諾繼續提供擔保。

四、二審對上訴費的處理不妥,再審申請人上訴時,二審法院是按照兩個案件立案的,收取訴訟費也是按照兩個案件收取訴訟費的,而二審判決卻只判決了一份訴訟費。

綜上所述,請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市xxxx有限責任公司

民事再審申請書22

再審申請人:湖北XXXXX建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X,系該公司經理,住所:湖北省XX市XX路X—XX號,聯繫電話:xxxxxxx。

再審請求:

請求貴院依法撤銷(20xx)赤民初字第420號民事判決書,依審判監督程序對該案進行再審。

事實與理由:

爲了順利得到湖北三國赤壁旅遊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國開發公司,下同)赤壁三國城園林古建工程的施工權,不知什麼時候開始,犯罪嫌疑人徐尤好(又名徐雄,下同)未經我公司許可、授權,擅自僞造我公司行政章,以我公司名義與三國開發公司簽訂建築承包合同,取得了該工程的施工承包權。三國開發公司未認真審查,將工程發包給無任何資質、證件的徐尤好。他們兩者之間什麼時候訂立的合同、合同的內容、原審原告什麼時候發生工傷事故、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的一審、二審,直至赤壁市人民法院(20xx)赤民初字第420號立案、審理、判決,沒有任何人、任何單位通知或傳喚我公司參與訴訟,完全由徐尤好僞造我公司的印章等相關手續,一手操作,我公司全然不知。

20xx年11月17日,赤壁市人民法院執行庭工作人員來大冶查封、凍結、扣劃我公司賬戶195925元之後,我公司才知道上述情況。20xx年12月6日,犯罪嫌疑人徐尤好因涉嫌僞造我公司印章被三國開發公司的工作人員舉報,而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逮捕。事實上,我公司與三國開發公司開發的三國赤壁城項目無任何關係,原審原告張大志並未與我公司形成勞動關係。20xx年10月13日,張大志下午下班受傷與我公司無關,我公司完全是案外人。

我公司認爲,原審判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且系僞造;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現在,我公司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赤壁市人民法院(20xx)赤民初字第420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完全錯誤,應當依法予以撤銷、進行再審。

爲此,我公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貴院依法撤銷(20xx)赤民初字第420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法決定再審,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湖北XXXXX建築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8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23

申請人:曾XX,男,生於XXXX年XX月XX日,個體工商戶,住萬州區XX鎮XXX路158號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6月29日作出的(20xx)渝二中法民終字第386號民事判決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再審,糾正原判不當。

2、請求依法撤銷(20xx)渝二中法民終字386號民事判決。

事實及理由

二審判決置一審所查明的事實不顧,錯誤認定事實。二審判決在對一審判決所查實的事實依法予以確認的基礎上,在本院審理認爲又作出“曾XX按照慣例僱請駕駛員陳XX”錯誤認定,該判決在隨後的認爲中“至於曾XX與駕駛員陳XX之間的運輸合同關係事案不作調整”,申請人認爲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上前後矛盾。對此,申請人不服這一認定。因爲申請人與陳XX根本不是僱請關係,只能是“運輸合同關係”。

一、二審法院在事實上認定運輸合同已經終結錯誤,因爲交付是在貨主庫房清點後,方纔履行完畢。雖說卸貨屬於貨主的義務,但卸貨時陳XX的作爲承運人仍然有安全保障的義務。

就一審、二審已經查明認定的事實是“由於車廂板無法打開,被告陳XX使用一木棒到車上去撬車廂板,賀永常與盧雲貴等人用手將車廂板撐住,防止車廂板突然打開與車身撞擊受損”這一行爲,一是屬於陳XX本人應盡義務;二是爲了陳XX的財產利益。

陳XX直接致人損害的行爲,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況且原告已經將陳XX以侵權之訴爲被告起訴,二審法院在人民法院未盡釋明義務,應當告知原告作出選擇,在未告之原告的情況下,對侵權之訴,不予調整是錯誤。

綜上所述,二審錯誤認定事實,導致適用法律錯誤,爲此申請撤銷二審判決,依法改判。

此致

敬禮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24

申請人:xxx,男,xxxx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縣夏館鎮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xxx,男,xxxx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xx)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採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xxxx年3月11日xxx向xxx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xxx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xxx,xxxx年3月11日。

(二)xxxx年7月至9月原一審中,張玉香(xxx之妻)出庭證實:xx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xxx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xx年9月12日原二審中,xxx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xxx現金叄拾伍萬元,佔豪門洗浴股份50%,xxx佔50%,投資30萬元?xxx,xxxx年9月12日。

(四)xxxx年11月份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xxx於xx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xxx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爲借款性質,那麼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xxx在明知xxx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xxx支付35萬元,作爲合夥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xxx於第(三)項事件之後繼續向xxx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於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爲借款,於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爲合夥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xxxx年合夥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款。關於該事實,申請人在(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後,有證人段芳明、xxx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夥關係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爲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而非借款,纔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後續爲合夥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鑑於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款糾紛,支付利息一說更無從談起。

其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本屬於爲合夥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並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爲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25

申請人:楊X,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漢族,現住北京市西城區xx門外大街乙2號1號樓3門112號。

申請人楊X對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原判決,重新審理。

事實與理由:

原審原告張XX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將被告雲X及被告楊X訴至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要求人身損害賠償。經XX區人民法院於20xx年1月XX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申請人楊X作爲車主承擔事故賠償連帶責任。因作出判決時正好趕上春節期間,諸多證人及證據未能及時收集與出示,待放假後時間緊迫未及上訴。並且,因爲一審判決中沒有明確申請人楊X屬於名義車主的事實,故而導致判決不公,判決書中將申請人認定爲實際車主,與車輛駕駛員即被告雲X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認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撤銷,重新審理。

事實上申請人是肇事車輛的名義車主,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是高X(在本事故中已撞成植物人)。除此之外,申請人與涉案車輛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有關涉案車輛的使用、年檢、保險、繳納養路費等均由高宇享有和承擔,所以應由其享有和承擔由涉案車輛所產生的一切權利和義務。本案中,應由事故責任人及實際車主高X承擔因交通事故所產生的相關賠償責任。申請人作爲名義車主,因車輛已經由實際車主高X佔有和使用,申請人不可能再支配和控制該車輛的使用,也未從車輛的使用或運營中取得過或約定取得任何利益。因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律中有關民事主體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基本原則,申請人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在原審判決作出後,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依據此生效判決,又作出(200X)X民初字第19XX號判決書,此判決仍然沿用原審判決書中認定的歸責方式導致申請人再次蒙冤。現對19XX號判決已經上訴。但如果不能從源頭上撤銷原審判決,對19XX號判決的上訴仍將對申請人不利。申請人已經在19XX號判決的審理過程中出示了大量的證據和證人,足以認定申請人是名義車主的事實,但奈何XX法院以原審判決已生效爲由仍作出19XX號對申請人不利的判決,依據在19XX號判決書中出示的新的證據和證人證言,現申請人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原審,重新審理,還申請人以公正。

綜上,爲查明事實真相,還申請人以清白,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規定,依法提請再審,請求北京市XX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糾正原審錯誤判決,維護申請人楊X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26

再審申請人:姓名xx,性別xx,年齡xx,民族xx,職業xx,工作單位xx,住所xx,聯繫方式xxxx。

再審被申請人:姓名xx,性別xx,年齡xx,民族xx,職業xx,工作單位xx,住所xx,聯繫方式xxxx。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xx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作出的業已發生法律效力的(xx)xx字第xx號民事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xx項、第xx項規定的、及等“應當再審”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一、撤銷XX人民法院(xx)xx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

二、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十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應當再審。

XX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超出了上訴請求事項。

二、《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四)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應當再審。

鑑定人沒有出庭接受質詢,鑑定結論未經質證,不應採納。

三、《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應當再審。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再審。

再審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XX中院的二審判決。

五、《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2款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xx中院在審理該案時有以下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

綜上所述,請貴院站在“司法爲民”“有錯必糾”的公正立場上,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

  申請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27

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人:曹冠男,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漢族,居民,住黑龍江省富錦市七星農墾社區C區18委97號。聯繫電話:13520819979。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內蒙古寧城縣汐子中心衛生院,住所地寧城縣汐子鎮汐子村。聯繫電話:法定代表人張貴江,院長。

申請再審人因與被申請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寧民初字第02968號民事判決書、赤峯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終字第364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的規定,現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申請請求:再審申請請求:1、依法撤銷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寧民初字第02968號民事判決書、赤峯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終字第364號民事判決書,發回重審或改判;2、依法判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再審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7月發生的醫療費用、誤工、陪護、住宿、通信、交通等費用、預計繼續進行治療可能發生的費用及精神損害賠償金、殘疾生活補助費共計1175886.63元。3、依法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事實和理由:申請再審人在一審、一、申請再審人在一審、二審訴訟過程中提供的新證據足以證明華東政法大學日作出的華政法醫[20xx][20xx]病鑑字第司法鑑定中心於20xx年11月30日作出的華政法醫[20xx]病鑑字第086號法醫臨牀司法鑑定書以及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號民事判決書、司法鑑定書以及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寧民初字第00599號民事判決書、赤峯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中級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終字第237號民事判決書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號民事裁定書關於申請再審人的病情屬醫療終結,院(20xx)內民申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書關於申請再審人的病情“屬醫療終結,無20xx)法繼續治療”的事實認定是錯誤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判決、裁定進行糾法繼續治療”的事實認定是錯誤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判決、正後再對本案進行處理,正後再對本案進行處理,一、二審法院仍以上述錯誤的判決裁定爲本案判決的依據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本案在一、二審審理過程中,申請再審人提供了以下證據,足以證明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寧民初字第00599號民事判決書、赤峯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終字第

民事再審申請書28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____市建築工程安裝公司對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____年____月____日__民和字第____號判決和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年____月____日中民終字第____號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__民和字第____號判決和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中民終字第____號判決;

2、退還已執行的____萬元人民幣工程款;

3、返還已付工程款____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申請再審,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重新審理本案,公正判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29

申請人(原判被告、終審上訴人):李x,男,x歲,漢族,農民。住址:。;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吳x,男,x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

第三人:荊x,男,x歲,漢族,幹部,住址。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級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貼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僞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x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於惡意,應於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x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後,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爲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爲主體的關鍵證據;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的事實是僞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並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後,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僞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定情形。

民案終審:

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判決維持,違背《民訴法》第152條“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詢問當事人”的法定程序。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和第179條一款10項“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規定情形。

民案再終審:

對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爲主體,足以推翻原判的關鍵證據仍不質證認證;覆轍原判錯誤,主觀臆斷做出駁回再審訴求的判決。

綜上所述:

兩級法院,對債務案的“兩審一再”的審判,是在故意違背房產抵押買賣基本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情形下做出錯誤判決的。

被申請人,違背依法訴權,惡意訴求;本訴與本訴之外均沒有證據證明!是以十分手段干擾破壞司法公正,陷無辜的申請人於訴訟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慘重損害與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務必賠償。

惡意訴訟,禍國殃民法理不容!爲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惡意行爲,彰顯正義維護法律尊嚴;故此依法訴求。

此致

敬禮!

  xxx

  年月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30

申請人: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__________

申請人因不服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__________)內法民初字第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_)南民一終字第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採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向__________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__________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原一審中,__________(__________之妻)出庭證實:_____年_____月至_____月份多次找__________索要借款25萬元;

(三)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原二審中,__________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__________現金叄拾伍萬元,佔豪門洗浴股份50%,__________佔50%,投資30萬元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四)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原一審中,_____、_____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__________於__________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__________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爲借款性質,那麼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__________在明知__________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__________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__________支付35萬元,作爲合夥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__________於第(三)項事件之後繼續向__________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於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爲借款,於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爲合夥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__________年合夥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款。關於該事實,申請人在(__________)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後,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__________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夥關係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爲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而非借款,纔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後續爲合夥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鑑於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__________、_____以及_____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款糾紛,支付利息一說更無從談起。

其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本屬於爲合夥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並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爲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____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31

申請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縣夏館鎮

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_年1月11日(20___)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___)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_)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採信的證據自相矛盾。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___年3月11日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20___年3月11日。

(二)___年7月至9月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20___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三)___年9月12日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曉申現金叄拾伍萬元,佔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佔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20___年9月12日。

(四)___年11月份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於___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爲借款性質,那麼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爲合夥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於第(三)項事件之後繼續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於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爲借款,於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爲合夥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___年合夥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款。關於該事實,申請人在(20___)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後,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___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夥關係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爲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而非借款,纔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後續爲合夥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鑑於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款糾紛,支付利息一說更無從談起。

其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本屬於爲合夥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並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爲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32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繫電話:

訴訟代理人: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某,男,漢族,1947年出生,住海口市南沙路,聯繫電話:。

申請人不服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海中法民一終字第1195號民事判決,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海中法民一終字第1195號民事判決;

二、改判駁回被申請人關於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工資及其經濟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三、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原一、二審及再審的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王某於20xx年7月1日起到申請人處從事衝壓工工作,約定試用期三個月,工資爲750元/月。申請人爲王某繳納了社會保險費。王某於同年9月5日發生工傷事件,經海南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爲傷殘五級。

本案經海南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並作出了瓊勞仲裁字[20xx]第227號仲裁裁決書。王某不服該裁決向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起訴,該院作出了(20xx)龍民一初字第159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申請人向王某支付護理費4333.31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9099元、傷殘就業補助金25477.2元、工資5426及經濟補償金1356元,共計45691.51元。二、向王某支付殘疾賠償金8萬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共計11萬元。三、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均不服該判決,上訴於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於20xx年12月23日作出了(20xx)海中法民一終字第119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維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xx)龍民一初字第1598號民事判決的第一項;二、撤銷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xx)龍民一初字第1598號民事判決的第三項;三、變更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xx)龍民一初字第1598號民事判決的第二項爲:海南某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內,向王某支付殘疾賠償金8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及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爲64875.07元,共計174875.07元;四、駁回上訴人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五、駁回上訴人海南某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

現申請人不服上述一、二審判決,申請再審,理由爲:

一、關於王某提出的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二審判決依據《安全生產法》第48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的相關規定判令支持是錯誤的,依法應予駁回

《解釋》第12第1款規定明確了職工因工傷而產生的損失只能通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賠償項目及標準進行處理,從而否定了職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請求權,即排斥了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在用人單位爲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時,大部分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如不能通過工傷保險轉移風險,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就會失去實際意義。因此,該規定完全符合創設工傷保險制度是爲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及分散用人單位風險、減輕負擔的目的,在審判實踐中理應得到適用。

具體到本案中,申請人與王某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王某受傷的情形經海南省人事勞動保障廳認定爲工傷。根據《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雙方就工傷保險賠償事宜產生糾紛應屬於勞動爭議範疇,根據《解釋》第12第1款規定,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而《工傷保險條例》關於五級傷殘的工傷保險待遇中,並沒有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規定。根據原《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3項之規定,對於王某提出上述訴訟請求,法院應不予受理。因此,二審依據《安全生產法》第48條及《解釋》的相關規定支持王某的上述訴訟請求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另外,對於殘疾輔助器具費,二審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不予支持。但對於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二審卻排斥《工傷保險條例》及《解釋》12第1款的適用,依據《解釋》第18、25、28條規定予以支持。據此表明,二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是相互矛盾的,完全與《解釋》12第1款的規定相悖。

退一步講,即使適用《安全生產法》第48條規定來處理工傷保險與侵權損害賠償的責任競合問題,也應採取補充模式而不是兼得模式,即不能重複賠償。本案中,王某是工傷傷殘五級且與申請人解除了勞動關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王某能夠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此處的“三金”是對王某因殘疾而導致的收入減少及生活來源部分喪失而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其本質上與《解釋》規定的侵權法意義上的殘疾賠償金是相同的。因此,二審判決在支持王某上述“三金”的基礎上又支持殘疾賠償金,採取的是兼得模式即雙賠,這顯然與《安全生產法》第48條規定的補充模式相悖。

因此,二審判令申請人向王某支付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屬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駁回該訴訟請求。

二、二審判令支付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屬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

(一)、關於殘疾賠償金與被扶養人生活費

工傷保險與侵權損害賠償分屬不同法律法規調整,據此得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能等同於侵權法上的法醫學傷殘鑑定結論。理由有,其一,兩者有本質的區別。勞動能力鑑定是職工因工緻殘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而法醫學傷殘鑑定是對人身損害程度的等級鑑定。其二,依據的鑑定標準不同。勞動能力鑑定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等部門制定的標準,法醫學傷殘鑑定是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等來對人身器官損傷程度進行等級鑑定。其三,鑑定主體不同。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是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法醫學傷殘鑑定結論是由司法鑑定機構作出。

侵權損害賠償糾紛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根據《解釋》第25、28條規定,要求支付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前提是賠償權利人須證明其傷殘等級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可從王某提交的證據材料看,並沒有證明其傷殘等級爲五級的法醫學鑑定結論。其提交的海南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海南省從業人員工傷勞動能力鑑定表》是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屬於工傷保險範疇,不能據此認定王某傷情爲法醫學傷殘等級五級。另外,王某在一審時並沒有提交任何關於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證據,二審詢問過後,王某才提交戶口簿、東方公安局四更邊防派出所證明書,這顯然不是新的證據,法院依法不應採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王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再者,從一、二審判決關於殘疾賠償金與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說理內容看,其得出的賠償數額並沒有按照《解釋》第25、28條所規定的“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來計算,而是按一級傷殘或者死亡的標準進行計算。據此而得出的賠償數額顯然是錯誤的。

因此,二審法院將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等同於法醫學傷殘等級,並據此而不分傷殘等級地判令申請人向王某支付殘疾賠償金與被扶養人生活費,實屬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

(二)、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

在王某提交的證據材料中,並沒有證明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所規定 “存在精神損害”及“傷害後果嚴重”的證據材料。另外,根據該解釋第10條規定看,即使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其賠償數額也應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來確定。而從受訴的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以往的判例看,其判令申請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顯然過高。

因此,二審判決在沒有事實依據、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判令支付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是錯誤的。

三、二審認定王某工資標準爲1011元/月並據此判令申請人向王某支付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是錯誤的

一審時,申請人出示了聘用員工登記表、試用同意書、試用期滿考覈表、員工培訓及試用期滿薪資調整考覈實施辦法、薪資結算表等證據,證明了王某在試用期滿後的工資爲850元/月及通過銀行轉帳發放工資的事實。另外,在勞動仲裁期間,爲了查清王某的工資標準,海南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對申請人的一名員工陳某(與王某同一工種)做了一個調查筆錄,該筆錄證實了陳某在試用期滿後的工資標準是850元/月以及通過銀行轉帳發放員工工資。但該委不准許申請人及代理律師複製,爲此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內向一審提交了調取該筆錄的申請,但一審並沒有依法調取。在二審期間,申請人也依法申請二審法院調取,該院同樣沒有調取。而根據《勞動法》第46條有關“同工同酬”的規定,上述證據足以證明王某轉正後的工資標準爲850元/月的事實。但二審法院卻斷章取義地以申請人出示的工資表沒有王某的簽名進而全盤否定了王某工資標準爲850元/月的事實。從《海南省社會保險費徵繳若干規定》第6條規定可知,申請人以1011元爲基數爲其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由地稅機關覈定的,據此不能證明王某的的實際工資就是1011元/月。

因此,二審判決認定王某工資標準爲1011元/月並進而判令向王某支付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是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的。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及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望依法裁判。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民事再審申請書33

民事再審審申請書主要針對民事案件領域。民事再審申請書,是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審法院提起再審申請時使用的文書。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X,女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申請再審人XXX與被申請人XXX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於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xx)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以及第二項;

2、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的(20xx)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XXX對被申請人XXX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XXX與被申請人XXX20xx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於家庭生活,也未用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因此對於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屬於XXX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XXX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XXX與被申請人XXX之間的債務屬於債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及打擊行爲的通知》的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爲高利借貸行爲。”據申請再審人XXX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XXX與再審被申請人XXX之間債務存在行爲。被申請人XXX已償還的債務是屬於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餘款項極大可能是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XXX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XXX與被申請人XXX之間的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34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省市縣路),聯繫電話,郵寄地址。委託代理人: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公司,地址,聯繫電話。法定代表人:***,經理。原審被告: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不服**中級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的(**)**終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申請再審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一、再審請求1、請求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第*項;2、……3、……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第二款:(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特申請再審。三、具體事實和理由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理由如下:……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理由如下:……綜上所述……

此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親筆簽字並加蓋手印)(企業公司等加蓋公章)

**年**月**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35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貴忠,男,漢族,生於1962年4月9日,住成都市成華區聖燈鄉聖燈村1組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成都市成華區聖燈街道辦事處建北社區第一居民小組

申請人因訴被申請人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成立民中終字第171號民事裁定,現依法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79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等應當再審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撤銷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成立民終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2、依法再審支持申請人在一審時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事項.

3、本案各審級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的事實經過:

原告於1994年8月23日依法入戶到成都市成華區聖燈鄉聖燈村1組,並經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分局聖燈寺派出所依法審覈登記入戶,並頒發有原告戶口薄,經行政機關依法確認原告屬於成都市成華區聖燈鄉聖燈村1組的居民,並且該戶口薄至今仍合法有效.其後,國家對村委會和居委會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將成都市成華區聖燈鄉聖燈村1組轉變爲成都市成華區聖燈街道辦事處建北社區第一居民小組.被告在20xx年1月左右將本居民小組的集體收益以補助費的名義分配給了該組的其他成員每人4000圓人民幣,卻以組委會擴大會議、分配簽字名單、20xx年補助費用明細表等非常明顯的違法方式剝奪了原告依法應享有的集體收益分配權(人民幣4000元).

一、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嚴重錯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本案,因爲除了《民事訴訟法》有明確規定外,還有最直接的依據爲: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人民法院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覆》(法研[20xx]51號)中就明確答覆如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20xx]25號《關於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的爭議糾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因收益分配產生的糾紛,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當事人就該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本案屬於管轄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案件的理由

從最高人民法院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收益分配糾紛相關案件的答覆並結合本案的事實情況來看,本案系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因集體收益分配產生的糾紛.且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再審申請人系本案被申請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符合法定的原告地位;本案一審有明確的被告即再審被申請人;本案也列出了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本案再審申請人所起訴到一審的法院也是法定的管轄法院.由此可以看出,一審、二審裁定本案不屬於法院受禮範圍是嚴重違背法律規定的.而且現實的法律實踐中,我們也可以找出許多同類案件被法院受理並做出正確判決的案例:

三、與本案完全相同的案例,無論是在成都地區、四川其它地區、省外其它地區,均大量存在,而且人民法院均依法受理,並通過審判依法支持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的同類訴訟請求,其相關案例如:

(1)、20xx年成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徐永紅庭長審理的原告陳政訴紅光村十一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該院依法受理了本案,並判決支持了原告的集體收益分配權;

(2)、福建省順昌縣人民法院20xx年審理的原告郭月蘭訴誰南村委會五里亭小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並判決支持了原告的集體收益分配權,該案和本案的類型也完全相同.

四、本案在起訴之前,再審申請人已對此請求村委會、街道辦事處協調,但該兩級組織均協調未果,並口頭告知再審申請人只有訴訟,並稱法院一定會受理並判決支持相關訴求的、判決下來肯定能得到執行.而本案在一二審期間,該兩審法院的法官均告知再審申請人去找街辦或居委會協調,不要起訴,起訴了會影響社會穩定,如果堅持起訴我們法院也不會受理,並口頭告知再審申請人此類案件成都中級法院出臺有“內部文件”,我們受理了“領導會找我們談話”.就這樣,申訴人受到了相關人民法院、政府、基層黨委的反覆推諉,申訴人出於無奈,只得堅持起訴、上訴,而起訴、上訴帶給申訴人的只是一、二審法院爲了某一地區所謂的“穩定”、爲了“個別領導的意志”而有法不依,不予受理本案.

五、再審申請人及其它幾個同時起訴的村民爲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爲了保障自己最基本的生存權,特此懇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能站在最公平、最正義的立場上,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嚴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徹底糾正一、二審法院的嚴重錯誤,徹底打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違背法律的所謂“內部文件”之土政策.申訴人及全家、其它幾個村民及全家時刻期待着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判,亦堅信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是四川百姓在省內的最高司法救濟機關,亦相信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承辦法官是川內最具法律權威、最具法律素養、最秉執正義的人民法官.

綜上,本案完全符合法院受理範圍,理應依法受理,再審申請人合法權益被肆意踐踏理應從法律上予以徹底糾正.並且,本案中的再審申請人,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是他們作爲村民唯一的生活經濟來源,除此以外,別無其他收入.對於這樣一些唯一的獲得經濟生活來源的權利被肆意剝奪的村民來說,除了尋求法律的幫助外,別無它法.如果本來應該享受到的法定權利得不到保障,法律將他們拋棄的話,真不敢想象他們的生活將會陷入怎樣的困境,建立和諧社會的美好願景也因爲這樣的司法錯誤而蒙上陰影,社會也因此多了份躁動和不安.

因此,懇請人民法院依法徹底糾正此案,還申訴人以公道,保障申訴人本來就應當享有的法定權益.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再審申請書36

一、現將本文書的製作要點介紹如下:

1.首部。

(1)註明文書名稱;(2)申請人基本情況;(3)案由。

2.正文。

(1)請求事項:簡要明確地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變更或撤銷原裁判。

(2)事實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請人簽名、蓋章。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的,應有法定代理人的簽名。

(3)申請日期。

(4)附項。

二、格式:

申請人:

申請人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附:原審裁判書或調解書抄件1份。

三、舉一範例供製作時參考:

申請人:××省××市建築工程安裝公司

地址:××市××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趙××職務:經理

委託代理人:齊××××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市建築工程安裝公司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民和字第××號判決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中民終字第××號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1999)×民和字第××號判決和××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中民終字第××號判決;

2.退還已執行的××萬元人民幣工程款;3.返還已付工程款××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特申請再審,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重新審理本案,公正判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建築工程安裝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趙××

××年××月××日

附:(1)一審判決書、二審判決書各一份;

(2)申請人所屬職工餘××書面證言一份。

民事再審申請書37

申請人:楊XX,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漢族,家住XX省XX鎮新華路水利巷2號。聯繫電話:被申請人:王俊X、王文X、王心X案由:申請人楊XX因與王俊X、楊懷X、劉小X之丈夫楊治X(已故)承包合同糾紛一案,對X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20xx)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1、請求XX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

2、請求依法糾正“(20xx)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書中的錯誤判決:依法判決王俊X、楊懷X、劉小X之夫楊治X(已故)與申請人楊XX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於承包XX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的有效合同繼續履行,原審上訴人王文X(原一審第三人)將現持有的X木縣XX鄉大貝茆煤礦的一切經營手續、證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請人楊XX。

民事再審申請書38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原有才,男,漢族,1953年10月7日出生,原告河南省武陟縣人,住河南省武陟縣西陶鄉古城村,身份證編號:410823531007861。委託代理人×××,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二審上訴人)深圳市羅湖區清水河倉庫區五號路喜上喜加工大樓。法定代理人王守禮,總經理。第三人: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類聯合加工廠。住所地:河南省中牟縣解放路98號。法定代表人王運動,廠長。原有才因與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債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級人民原有才因與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債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級人民因與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債權轉讓糾紛一案深圳市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日作出的(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於20xx年2月8日作出的(20xx)深中法民一終字第20xx號,深圳中院)現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請求事項如下:現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請求事項如下:向貴院申請再審事項如下一、請求撤銷深圳中院(20xx)深中法民一終字第20xx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二、請求判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清償債務人民幣963585元;三、請求判令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事實和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應當再審。深圳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有誤。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類聯合加工廠自1995年開始向被申請人供應凍肉及副食品,至1998年雙方中斷貿易。1999年4月2日,第三人與被申請人經過對賬,簽訂了一份《對賬確認書》,內容爲“經被申請人與第三人對賬,被申請人欠第三人貨款人民幣1,424,906.64元,另外,第三人賬上反映,被申請人已付款項人民幣823,100元,有待提出證據後進一步確認”。雙方對賬後,第三人於20xx年3月期間,派人向被申請人追索上述債務未果,之後第三人於20xx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被申請人清償所欠貨款。該案經開庭審理後,第三人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獲得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准許,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於20xx年9月27日製作了(20xx)深羅法民二初字第280號民事裁定書。

民事再審申請書39

申請人:劉金龍,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縣夏館鎮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周曉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xx)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採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20xx年3月11日

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20xx年3月11日。”

(二)20xx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20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三)20xx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曉申現金叄拾伍萬元,佔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佔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20xx年9月12日。”

(四)20xx年11月份

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於20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爲借款性質,那麼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爲合夥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於第(三)項事件之後繼續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於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爲借款,於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爲合夥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20xx年合夥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款。關於該事實,申請人在(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後,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20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夥關係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爲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而非借款,纔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後續爲合夥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鑑於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款糾紛,支付利息一說更無從談起。

其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本屬於爲合夥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並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爲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民事再審申請書40

申請再審人: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

申請再審人因與被申請人之間________糾紛一案,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法____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裁定書,現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附:再審申請書副本____份,證據目錄及證據____份。

  申請再審人簽名蓋章: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41

再審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聯繫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聯繫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方式。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20××年××月××日作出的(200×)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第×項、第×項規定的、、及等“應當再審”的事由(多項事由應逐項列明),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寫明要求撤銷××人民法院(200×)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2、寫明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請求事項。

3、寫明要求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主要根據事實、證據與法律,闡述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的法律、法規錯誤或不當以及判決結果明顯不公的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20××年××月××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42

再審申請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x族,xx,xxxx區xx市人,住xxxx區xx市xxxx鎮;電話:xxxxxx

再審被申請人:x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xx族,xx,xxxx區xx市人,住xxxx區xx市xxxx鎮。

再審申請人因與再審被申請人宅基地糾紛一案,不服內xxxx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內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事項:

一、請求依法撤銷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內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懇請國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進行審理;

二、維持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通民再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和(20xx)通民終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三、一審、二審、鑑定費用、再審費用等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民事再審申請書43

申請人:元現中,又名XXX,男,1979年5月2日生,漢族,林州市原康鎮三宗廟村東崗自然村人,農民,住本村。

申請人因故意傷害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xx)林刑初字第1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安刑終字第28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現依法提起再審申請,具體申請事項及申請理由如下:

申請事項:依法啓動審判監督程序,對本案公開、公正地再次進行審理,改判申請人元現中無罪。

申請理由:

一、關於本案產生的背景及原由

追根溯源,本案是因贍養老人所引起的。

1、本案所謂的受害人任趙雲與被告人元現中之母任受蘇系姐弟關係。其中任趙雲在兄弟中排行老大,任趙雲成人後娶妻元雲芹。後不知是誰在村內傳言任趙雲不是父母親生,任趙雲因此性情大變。1980年左右,任趙雲二弟任保雲之子任旦(僅8歲時)到任趙雲家玩耍,不知何故,被任趙雲及其妻元雲芹二人慘無人道的丟到自家院內的自挖水井中,致其溺水死亡。事發後,由於家人的法律意識淡薄,在任趙雲的母親趙黑妞的壓制下,一家人才忍氣吞聲,沒有報案。從此任趙雲夫妻二人在兄弟姐妹中肆意挑畔,任意橫行,無人敢惹。怨根就此埋下。

2、20xx年,因爲老人任海兵的贍養和房產問題,家庭戰火再次爆燃。任趙雲、元雲芹夫妻二人爲擺脫贍養老人的責任和霸佔老人的房產,與父親任海兵進行了長達三年的訴訟。由於在訴訟中,其他兄弟姐妹都或多或少的同情老父親任海兵,致其夫妻二人更加記恨於心。仇怨爲此加深。

3、之後,無論兄弟姐妹誰家贍養老人,任趙雲、元雲芹夫妻二人就與誰家結仇吵鬧,導致同住本村的幾個弟兄誰也不敢去照顧老人的生活。無奈之下,只有把老人送到出嫁在外村的姐姐任愛蘇家中,由任愛蘇來照顧老人的生活。故此,任趙雲、元雲芹夫妻二人便將仇怨目標轉向了任愛蘇、元伏金一家,並多次指桑罵槐上門大鬧,其間作爲外甥的元現中也曾因爲姥爺的生活問題與任趙雲、元雲芹夫妻二人爭吵過。這所有的一切就爲本案的產生埋下了一根一觸即燃的導火線。元現中也就因此成爲任趙雲、元雲芹夫妻二人整治的具體對象。

注:在20xx年的一次執行中,元雲芹就曾當着林州市法院執行人員的面放話:元伏金只要幫着整倒任保雲、任法雲弟兄二人,讓他們住進監獄,就不再誣賴元伏金一家。這就說明,本案的產生,純粹就是任趙雲、元雲芹夫妻二人整治誣賴元伏金一家的手段和結果,元現中作爲元伏金的獨子在其中是首當其衝。

二、關於本案兩起打架事件的事實

1、關於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事實。本事件的真實情況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截然不同。事實上是那天下午6時許,元現中帶着父親元伏金去原康,路過慄園嶺時碰到了任法雲。元伏金和任法雲站在路邊談話。不久,任趙雲、元雲芹夫妻也正好騎着三輪車路過此地,看到了元伏金和任法雲,首先就用三輪車將正在前方等候的坐在摩托車上的元現中別翻在地,到前方三十米遠處停好後,接着便是破口大罵。之後,元雲芹夫妻二人更是大打出手。元雲芹先用自帶的'钁頭將元現中砸翻在地。在隨後元伏金、任法雲和任趙雲的揪打過程中,元雲芹逃離了現場。隨後,元伏金跑到任法雲家報了警。緊接着原康派出所的民警就趕到現場制止了此事,並將任趙雲和元現中二人擡到了車上送往醫院進行救治。後元現中的傷情經醫院診斷爲腦震盪,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而元雲芹在本次事件中未談及任何傷情。但是原審法院卻置上述真實事實於不顧,偏聽偏信,武斷認定元現中將元雲芹夫妻打傷,此顯然不當。

首先,元現中、元伏金父子二人和任法雲如何到的現場?爲什麼要在現場?此事實不清,難道元現中等人有先見之明,能夠預見到元雲芹夫妻肯定要路過此地?這顯然不符合客觀事實。

其次,僅從元雲芹、任趙雲的陳述及任富紅、李文增的證言來看,元雲芹、任趙雲夫妻在整個事件過程中始終處於被動挨打的局面,根本沒有時間

也沒有機會還手反擊。那麼,元現中是如何翻倒在現場的呢?又如何會被醫院診斷爲腦震盪,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呢?難道是元現中自己打的自己?

第三,根據原康派出所出警民警拍攝的現場照片來看,是元雲芹、任云云夫妻二人的三輪車停在元現中所用的摩托車正前方,元現中的摩托車翻倒在地。這一場景任何人一看,稍微有點基本常識的都會清楚是三輪車攔住了摩托車,並把摩托車別翻在地的。如此明白的事實,原審法院卻爲何認定是元現中等人攔住了元雲芹夫妻?是該現場照片沒有隨卷遞送?還是原審法院對此照片故意視若未見?還是原審法官的知識太過深奧,其思維推理常人不能明白?

第四,證人任富紅雖然曾經證明“看到三、四個人在路邊打任趙雲。”但事實上,任富雲當時並沒有路過現場,也根本不知道任何情況,甚至連元雲芹是誰都不知道。他是在任趙雲再三唆使誘導下才到案作證的。其後,任富紅多次到原審法院反映其作證的真實情況,並要求抽回自己曾經不真實的證言,但原審法院卻不予理睬。迫於無奈,爲了澄清事實,任富紅又專門寫了一份材料證明當時自己作證的真實情況反映遞交原審法院,但原審法官仍然漠然視之,拒不理睬(附證據一)。原審法院法官的這一態度,明顯是在漠視案情,蔑視法律,有點葫蘆僧判葫蘆案的味道。

最後,關於證人李文增的證言,這明顯是個人假證、僞證。

1、證人李文增與任趙雲、元雲芹、元現中、元伏金等素不相識,之前也從未有過任何往來,他們所居住的村莊也都是相距較遠。

2、事情發生的時間是20xx年9月22日,而李文增作證的時間至少也應該是在20xx年2月3日之後。

3、除李文增外,無人證實李文增曾路過現場。

4、李文增何許人也,卷宗中無法明示。

5、據李文增陳述,他是偶然路過。

那麼,無論是元雲芹夫妻,還是原康派出所,還是林州市人民法院是如何知道當時現場曾經有一個偶然路過的李文增呢?李文增又是如何知道公安機關在調查本案?如何知道本案正在審理而挺身作證呢?在當時的情況下,他知道案件雙方當事人嗎?李文增作證究間是被傳作證呢?還是有其他原因和目的,被案件當事人拉來作證呢?這些問題一旦明白,本起案件事實就浮於水面了。可以確定,李文增在沒有任何目的和交易的情況下,他即使真的知道案件經過,他也不會也沒有機會去作證的。這是事實。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1、如果元雲芹當時真的受傷,並經法醫學鑑定爲輕傷,原康派出所當時接警後爲何就不立案偵查?而是直到20xx年2月3日案件發生後,才予一併偵查?2、這次事件中的法醫學鑑定如何能夠當然證明元雲芹的眼傷是在這次事件中形成的呢?要知道這一法醫學鑑定的時間與事件的發生時間中間尚有幾個月的時間呢。3、原審判決書中十分明確的表明,在本起事件中元現中也曾受傷,被醫院診斷爲腦震盪,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並致害人也十分確定,但爲何在處理時卻對此隻字不提?難道法律規定打傷元現中的侵害人就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嗎?這樣的情況,法律的天平也未免也太傾斜了吧。

總之,就本起事件來說,原審法院在沒有充分的直接的證據證明元現中打傷了元雲芹的情況下,僅憑主觀臆斷,偏聽偏信,就相當然的武斷認定元雲芹的眼傷是元現中所致,此顯屬不當。同時在處理本案的同時,未予處理元現中遭受的傷害,未予追究傷害元現中的侵害人的法律責任,也明顯不妥。

2、關於20xx年2月3日的事件事實存有三處疑點:首先是關於指使的問題,其次就是所謂被害人元雲芹的受傷部位,第三就是關於鑑定的問題。原審判決在這三處事實上,認定不妥。

首先關於指使的問題。在這一焦點問題上,本案只有宋志華、宋軍華弟兄二人供述是元現中找他們讓他們幫忙打架的,其他所有證人包括受害人元雲芹、任趙雲在內都沒有證明是元現中指使讓打架的。僅就宋軍華、宋志華弟兄二人的證言來看,表面上如出一轍,細節處卻矛盾百出,漏洞多多。同時,宋志華和宋軍華二人是親兄弟,其串供的可能性極大。如此證據,本就不足以採信,原審法院在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的情況下,據此認定元現中指使打架,明顯不妥。

事實上,20xx年2月3日那天是因爲元現中的小女兒剛滿月不久,又正好是剛過大年七年級,宋志華、宋軍華弟兄二人到元現中家中玩,鬧着要喝女兒的滿月酒。喝酒期間,提出了任趙雲、元雲芹夫妻不贍養老人,又不讓其他弟兄贍養老人的情況,宋氏二弟兄聽後有點氣憤,說要見到他們夫妻後笑話笑話他們。酒後宋氏二弟兄走後不久又帶了幾個人來到元現中家中(其中有元現中認識的,也有元現中不認識的),說是要笑話一下任、元夫妻,元現中在阻攔無效的情況下,只有聽其自然。隨後就導致了本案的發生。如此情況,又怎能說是元現中指使宋氏二弟兄找人打架呢?另外,20xx年2月3日正好是大年九年級這天,即使打架,一般人常理上也不會選擇這天的,因爲按照林州風俗,正月九年級是到老丈人家拜年的關鍵日子。也就是說,從常理上來講,元現中即使想打架,也不會在大年九年級這天約人打架的。宋氏二兄弟供述是元現中在這天約其弟兄打架,明顯不真實、不客觀。

其次,關於元雲芹的受傷部位,本案全卷沒有任何證據能夠體現是何人傷及了元雲芹的右手腕部,所有的證據包括元雲芹的陳述在內只是證明了宋軍華毆打了元雲芹,所打部位只是元雲芹的臀部和脖子部位,根本不可能也確實沒有傷及手腕部。元雲芹的右手腕部位即右橈骨如何受傷,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其實,在本案中,所謂的“受害人”元雲芹的右手腕橈骨根本就沒有受傷,更不可能骨折。針對此讓我們來看以下幾方面的陳述:

①被害人任趙雲陳述:“其和妻子回到家後,發現身上帶的鑰匙和1000元錢不見了,回到現場後,只找到了鑰匙和打火機,沒有找到錢。”在他的陳述中,沒有隻言片語提到其妻元雲芹喊痛和受傷的情況,更未提及其妻元雲芹右手腕部受傷一事(附證據2)。

②被害人元雲芹陳述:“其和丈夫回到家開門時,發現鑰匙和身上裝的1000地錢不見了,回到現場只找到了鑰匙,沒有找到錢。”作爲直接的受害人元雲芹在陳述時同樣也沒有任何言語提及右手腕部位受傷。這樣問題就出現了:打架已經結束那麼長時間,如果元雲芹的手腕部真的受傷,元雲芹會真的沒有任何感覺和反應?如果元雲芹真的已經感覺到右手腕部位受傷疼痛,元雲芹會真的忍痛不向緊隨其到現場找鑰匙和現金的丈夫任趙雲說一聲?如果元雲芹真的右手腕部受傷,他在第一次向公案機關報案時,爲何對此不作任何陳述?如果元雲芹真的右手腕部受傷骨折,難道到那時元雲芹仍然沒有任何感覺?難道人的右橈骨遠端骨折真的就不會有疼痛的感覺?簡直不可思議(附證據2)。

③據元雲芹的同村人證實:20xx年春節前後至元現中被捕,元雲芹在村內期間,雙手腕臂表現自然正常利索,尚能雙手端起沉重的大鐵鍋,沒有發現其有不正常現象(附證據3)。

上述事實,陳述及證據均充分表明,元雲芹的右手橈骨在20xx年2月3日打架過程中根本就沒有受傷,更沒有骨折。本案卷宗中也沒有任何證據能夠直接證明元雲芹在20xx年2月3日打架過程中傷及右手橈骨。原審判決對元雲芹的右橈骨究竟是否受傷,何時受傷,如何受傷,何人所傷等情況認定事實不清。

第三就是關於本事件的法醫學鑑定問題:申請人認爲該法醫學鑑定存在嚴重問題。事實和理由如下:元雲芹的右手中指在其小時候就曾因玩耍而受傷缺損,彎曲不能伸直。但本事件中的法醫學鑑定檔案中的拍片中顯示的卻是一張完整的、五指伸直的右手片。明顯的這根本就不是元雲芹的片子。在原一、二審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元現中及其辯護人曾多次提到這一情況,並再三強烈要求對元雲芹的右手腕橈骨部進行重新鑑定。但原一、二審法院卻均不予理睬。這一情況表明作爲主持公道的法官漠視法律賦予訴訟當事人的正當的訴訟權利這一社會現狀,同時這一不作爲的行爲也違背了法律關於相關程序的規定。爲此,申請人在此再次要求對元雲芹的右手橈骨部位重新進行法醫學鑑定,並要求在鑑定時有申請人在場。本案一旦重新進行客觀公正、真實的法醫學鑑定,真相就會大白於天下。

三、關於證據的問題

本案在證據上明顯不足,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案件基本事實,更不能確實證明元現中傷害了元雲芹。

1、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證明元現中在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中參與了毆打。

2、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證明元現中在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中打傷了元雲芹的右眼。

3、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證明是元現中、元伏金等人在20xx年9月22日攔住任趙雲、元雲芹夫妻打架的。相反,原康派出所當時的現場照片卻能證明當時是任趙雲、元雲芹夫妻的三輪車擋住了元現中的摩托車的去路,並將元現中的摩托車別倒在路旁。

4、任富紅的證言是受任趙雲的唆使誘導所出示的僞證,不能作爲定案依據(見附件1)。

5、李文增的證言不客觀、不真實,實屬僞證。他沒有理由,也沒有機會出現在證人席上。他作爲證人出現在本案中不合情理。他的出現唯一的解釋就是他與元雲芹之間存在某種交易,需要相互協作、配合。如此證言,不僅不能採信,還應當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5、本案沒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20xx年2月3日發生的事件是元現中指使所致。作爲親兄弟的宋志華、宋軍華二人的供述有着明顯的串供跡象,且矛盾百出,漏洞重重。同時也沒有其他任何證據與其證言印證,而所謂受害人任趙雲在陳述中也僅是懷疑。懷疑的陳述是不能作爲證據的,這是常識。

6、本案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元雲芹的右手橈骨受傷,更沒有證據證明元雲芹的右手橈骨受傷骨折是在20xx年2月3日的打架過程中所致。

7、本案判決中所依據的兩份法醫學鑑定不真實、不客觀,不能準確證明案件事實,不能確實證明元雲芹的兩次所謂的傷情就是分別在20xx年9月22日和20xx年2月3日兩起打架事件中所致,更不能當然證明元雲芹兩次所謂的傷情就是元現中所致。

故此,原審判決在缺乏充分的有效的證據證明案件基本事實的情況下,即主觀臆斷,相當然地作出了事實認定和有罪判決,此顯屬不當。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明顯不足,審判程序不當,判決結果錯誤。爲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法律的公公正性和嚴肅性,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出再審請求,請求貴院啓動審判監督程序,依法公開公正地再次審理本案,使本案真相大白於天下。

此致

申請人:元現中

20xx年10月28日

附:1、任富紅的證明材料一份

2、林州市人民法院(20xx)林刑初字第1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一份

3、王愛梅、任保軍、任保雲的證言各一份,共三份

民事再審申請書44

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人:曹冠男,女,198620xx年2xx月27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黑龍江省富錦市七星農墾社區C區18委97號。聯繫電話:13520819979。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內蒙古寧城縣汐子中心衛生院,住所地寧城縣汐子鎮汐子村。聯繫電話:法定代表人張貴江,院長。

申請再審人因與被申請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寧城縣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請求:再審申請請求:1、依法撤銷寧城縣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金、殘疾生活補助費共計***.63元。3、依法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事實和理由:申請再審人在一審、一、申請再審人在一審、二審訴訟過程中提供的新證據足以證明華東政法大學xx日作出的華政法醫[20xx][20xx]病鑑字第司法鑑定中心於鑑定書以及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號民事判決書、司法鑑定書以及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寧民初字第00599號民事判決書、赤峯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中級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終字第237號民事判決書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號民事裁定書關於申請再審人的病情屬醫療終結,院(20xx)內民申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書關於申請再審人的病情“屬醫療終結,無20xx)法繼續治療”的事實認定是錯誤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判決、裁定進行糾法繼續治療”的事實認定是錯誤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判決、正後再對本案進行處理,正後再對本案進行處理,一、二審法院仍以上述錯誤的判決裁定爲本案判決的依據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本案在一、二審審理過程中,申請再審人提供了以下證據,足以證明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寧民初字第00599號民事判決書、赤峯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終字第

民事再審申請書45

原審法院名稱及生效法律文書名稱案由:

一審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xx)寶民一(民)初字第6092號判決書。

二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xx)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2511號判決書。

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再審申請(20xx)滬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號裁定書。

申請再審事由:

申請人因原審判決,裁定的事實不清,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申請人有據推翻其認定事實。且原審嚴重違反訴訟程序,不按規定質證,辨論,抹煞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混淆復發鑑定與再次鑑定的概念區別,適用法律錯誤等。故申請人不服(20xx)滬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號駁回申請再審的民事裁定及一審、二審判決,依據《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十)項規定的情形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撤銷原裁定及判決,立案再審。

再審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滬高院裁定及一審、二審判決,立案再審,並將案由改回勞動合同糾紛案。

2、請求查明申請人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及被申請人二次違約及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及退工的事實,依法判令被申請人順延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恢復勞動關係。

3、訴訟費,鑑定費等由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按“勞動合同糾紛案”起訴,一審也按勞動合同糾紛案由立案。二審擅自改爲“確認勞動關係”案由審理,高院亦按此審查,但本案糾紛是對終止勞動合同是否合約,是否合法的爭議,並非是在即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狀態下確認勞動關係是否存在的問題,因此申請人認爲此案由應當改回“勞動合同糾紛”較爲卻當。

(二)、原審事實不清,所查事實,缺乏證據,且有證據證明遺漏重要事實。

(三)、原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民事再審申請書46

申請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縣夏館鎮

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xx)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採信的證據自相矛盾。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年9月12日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曉申現金叄拾伍萬元,佔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佔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於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爲借款性質,那麼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爲合夥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於第(三)項事件之後繼續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於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爲借款,於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爲合夥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xx年合夥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款。關於該事實,申請人在(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後,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夥關係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爲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而非借款,纔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後續爲合夥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鑑於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款糾紛,支付利息一說更無從談起。

其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本屬於爲合夥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並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爲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47

申請人(原審被告):XXX建設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XXXXX;聯繫電話:1366XXXXX,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周XX。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XX,男,出生於XXXX年8月7日,住所地:XX縣XX鄉XX村XXX號。

申請人因不服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20xx)沙法民初字第XXX號《民事調解書》,特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現提出申請再審。

再審申請請求:

1、撤銷(20xx)沙法民初字第3509號《民事調解書》;

2、改判駁回被申請人訴訟請求;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現有證據證明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20xx〉沙法民初字第XXX號《民事調解書》協議內容:雙方從20xx年10月28日起建立勞動關係,違反法律規定,應當再審。

一、原審調解在程序上沒有遵循《民事訴訟法》第7條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的原則,主持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與事實完全不符。

1、本申請人並未將該工程發包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申請人通過招標方式將承建的某某住房項目部分勞務分包給重慶碩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碩豐公司),碩豐公司委託代理人爲王小碧。碩豐公司的所有簽章也是真實的,是該單位曾經使用的公章。而碩豐公司系通過報紙公告聲明原公章作廢,本單位顯然沒有能力覈實該公章真假。

2、被申請人受僱於李明全,與李明全一起從吳飛、胡小羽處承攬基礎孔樁水鑽勞務,不屬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之不具備用工主體的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代表碩豐公司與申請人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是王小碧。而與李明全作爲乙方簽訂基礎水鑽工作分包合同的是XX和XX私人,並非碩豐公司,更非王小碧。雙方簽訂的《基礎孔樁水鑽部份勞動分包協議》約定,甲方將挖孔樁、獨立樁柱基及條形基礎部分的水鑽勞務以包乾價方式承包給乙方。被申請人與李明全是表親,受僱於李明全。被申請人妻子王元翠還代表李明全領取勞務費用,在其領款時出具給胡小羽的《擔保證明》的前言部分載明:"某某項目5—10樓挖孔樁水鑽部份承攬人李明全班組的全權代表王元翠承諾"。顯然,《基礎孔樁水鑽部份勞動分包協議》和《擔保證明》充分證明被申請人與吳飛和胡小羽等人之間系承攬關係,既非受僱於吳飛和胡小羽,更不是吳飛或胡小羽招用的勞動者。因本申請人並非《基礎孔樁水鑽部份勞動分包協議》的當事人,也不知曉《擔保證明》證據,故在原審中未能舉示這兩份證據材料,以致原審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審調解達成的協議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

1、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更不存在直接的勞動關係。

2、新證據證明的事實是:被申請人僅僅是受僱於李明全,與李明全一起承攬了基礎孔樁水鑽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適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認定申請人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三、原審調解的履行,將給本申請人造成經濟利益不當受損的後果,悖離了民事訴訟調解應當貫徹程序效率與實體正義兼顧的價值取向,也違背了民事訴訟調解制度主要在於解決糾紛、恢復秩序、實現和保障社會和諧的目的。但是申請人卻根據原審調解協議在認定工傷後,以其承包的勞務費收入9000餘元作爲每月工資標準要求本申請人賠償其傷殘八級的工傷待遇26萬餘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資標準,八級工傷待遇僅有10萬餘元。無論是承攬關係,還是僱用關係,被申請人在工作中受傷都完全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獲得相應的賠償。申請人在與被申請人不存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勞動關係之基礎的情況下,在原審主持下與被申請人達成調解協議,自然悖離了民事訴訟調解應當貫徹程序效率與實體正義兼顧的價值取向。

綜上,原審民事調解書未對基本事實進行認定,導致調解協議內容意思表示不真實;在實體處理上沒有遵循《合同法》第4條、第5條之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導致當事人履行民事調解協議內容後顯失公平,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撤銷。

此致

敬禮!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建設有限公司XX分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48

申請人(一審被告):司XX,男,X族,生於1972年3月11日,住XX區好XX旅社,農民,電話:18XXXXXX106。

申請人(一審被告):虎XX,男,X族,生於1971年11月5日,住XX區XX小區對面,居民。

申請人(一審被告):文XX,男,X族,生於1980年8月8日,住XX區崆XX路2號XX家屬院,居民。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平涼XX商業XX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住所地:XX省XX市XX區四十里鋪鎮XX村。

負責人:李XX,該XX行長。

再審申請人司XX與被申請人平涼XX商業XX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甘08X民初5XXX號民事判決書,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平涼市崆峒區人民法院(20xx)甘08X民初5XXX號民事判決書。

申請再審法定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之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八)無訴訟行爲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因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申請人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現申請人將事實理由詳述如下,望貴院予以充分考慮:

事實與理由:

一、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甘08X民初5XXX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依法應予以撤銷。

申請人文XX爲本案的名義借款人,並非本案適格被告,實際借款人是案外人焦XX。合同簽訂當天借款到賬,案外人焦XX與唐X以共同擔保人的身份與三申請人簽訂協議,約定由申請人文XX在被申請人處借款30萬元,虎XX、司XX爲該筆貸款提供擔保,其中文XX使用15萬元,虎XX、司XX使用15萬元。借款由焦XX實際佔有,申請人司XX未在協議上簽字,因對方索要好處費亦未實際使用該筆借款,同時司XX承擔保證責任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理應由焦XX、唐X對該筆名義借款承擔償還責任。

原審法院在審理時,申請人文XX向被申請人披露了實際使用人,三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僅爲借名義借款人的名義,這通過焦XX、唐X與三申請人簽訂的協議可以看出,名義借款人並未實際參與借款關係的履行活動,也不享受借款活動的利益的,應認定實際使用人爲實際借款人,由實際使用人承擔償還責任。

二、被申請人向原審法院起訴時,遺漏本案應當參與訴訟的兩共同被告,現請求法院依法予以追加。

被申請人與名義借款人文XX及兩擔保人虎XX、司XX簽訂協議時,文XX的妻子張XX、虎XX的妻子任XX均以擔保人的身份簽字,被申請人在起訴時遺漏兩共同被告,無形中擴大了本案三申請人的償還責任,現請求法院依法予以追加,在必須清償時得以減輕各方的償還責任。

三、焦XX、李XX從違法行爲中不當獲利,同時焦XX的行爲涉嫌刑事犯罪,理應由兩人承擔借款的償還責任。

簽訂合同當日,案外人焦XX與唐X以共同擔保人的身份與三申請人簽訂協議,借款由焦XX、李XX實際控制,申請人司XX並未實際使用。焦XX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刑事拘留,案涉借款應由焦XX、李XX對該筆借款承擔償還責任。

四、李XX的行爲涉嫌職務犯罪,理應由其承擔借款的償還責任。

李XX作爲該行的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便利,冒名貸款,騙取國家資金的行爲涉嫌職務犯罪,情節嚴重,發放貸款時,可能存在相關職務違法行爲。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嚴重損害了三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八項的規定,特向貴院申請再審,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再審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8月6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49

申請人:李xx,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漢族,三輪車司機,住岳陽市芋頭田社區居委會,電話:135xxxxxxx

委託代理人:朱木軍,北京市佑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周xx,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岳陽市梅溪橋洞口,電話:xxxxxxx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8月1日作出的(20xx)嶽中民一終字第227號民事判決,現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再審,糾正原判錯誤;

2、撤銷(20xx)樓民初字第460號民事判決和(20xx)嶽中民一終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3、駁回原審原告的無理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湖南省岳陽市兩級法院的審判違背基本法律原則和精神,違法認定相關事實和證據,審判程序嚴重違法,而且在審判中粗俗地對待申請人,該案的審判人員法律職業道德缺失,法律業務水平低下,不僅使申請人爲本不應該受理的訴訟所累,還錯誤地判決申請人承擔責任,這是對法律的褻瀆,是對申請人利益的嚴重侵害。

一、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其起訴是濫用訴權,立案時應不予受理,受理後應裁定駁回其起訴。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僱員從事僱傭活動受到傷害,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被申請人是死者僱主,是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不是受害人,其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當然之意就是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且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本案中的被申請人,是侵權行爲的加害方,其作爲原告起訴,與法律的精神原則不符,是濫用訴權的行爲,人民法院對其行爲應予以制止,立案時應不予受理,受理後應裁定駁回起訴。

2、被申請人作爲僱主行使追償權的前提不存在。《解釋》第九條: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可見僱主行使追償權的前提是承擔了連帶責任。需要強調的是:連帶責任是一種判決責任,通過訴訟由法院判決承擔。被申請人私自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不構成連帶責任的承擔,其行使追償權的前提不成立。

民事再審申請書50

再審申請人:蔡甲,男,歲,漢族,職工,住址。

再審被申請人: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長。

原審第三人:蔡乙,男,歲,漢族,住址。

申請人因技術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定陶縣人民法院(20xx)定商初字第175號民事判決書,特提起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依法撤銷定陶縣人民法院(20xx)定商初字第175號民事判決書,將該案移交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依法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2、涉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定陶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定商初字第175號民事判決書,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無證據與法律支持,屬錯誤判決。理由如下:

(一)、本案屬於技術轉讓合同糾紛或者技術合作開發糾紛,屬於知識產權案件,定陶縣人民法院無管轄權。本案的案由是技術轉讓合同糾紛,判決適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從《技術提供協議書》內容來看也屬於技術轉讓合同或者技術合作開發,依據我國民訴法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釋關於級別管轄的相關規定,本案應當有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定陶縣人民法院無權管轄。

(二)被申請人不是適格訴訟主體。申請人與呂某某、張某某等人簽訂《技術提供協議書》,而不是和某某公司,更不是與被申請人,被申請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不能作爲適格訴訟主體。

(三)申請人已經按照技術協議書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被申請人達到合同的預期目的。申請人按照技術提供協議書的要求,完成自己的合同義務,被申請人也生產出合格的產品,20xx年2月1日原審第三人書面證明一份可以證實,並得到被申請人的認可。關於“布羅波爾”產品,目前沒有相關的國家、行業標準,合同中也沒有相關約定,定陶縣人民法院僅僅依據被申請人的陳述就認定沒有生產出合格產品,是嚴重錯誤的。從本案來看,被申請人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依據申請人提供的技術生產的產品是不合格的。

綜上,定陶縣人民法院受理該案違反了我國級別管轄的強制性規定,程序違法,判決內容無事實與證據相支持,屬於錯誤判決。申請人依據民訴法的相關規定,提起再審申請,請求貴院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訴求!

此致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