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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醫療2.49W

醫療事故鑑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牀醫學專家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

如何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患者發生的醫療事故要想鑑定,那要怎樣申請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我國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在省、自治區分爲三級,即省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地區級(設區的市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縣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在直轄市分爲二級,即市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區縣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爲申請鑑定和委託鑑定兩種。申請鑑定是指由病人及病人家屬或者醫療機構向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由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委託鑑定是指由衛生行政機關或者法院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由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的鑑定。這兩種鑑定代表了兩種不同的鑑定程序。有些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凡提請衛生行政機關處理醫療事故或者醫療糾紛,必須先經過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即先向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經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技術鑑定後,再提請衛生行政機關處理。另有些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申請,由衛生行政機關受理。即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提請衛生行政機關處理醫療事故兩種行爲合二爲一,一併向衛生行政機關進行鑑定,然後根據鑑定結論作出處理決定。

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應當按規定交納鑑定費,並提交申請書以及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和證據。

病人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時,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