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行業範文 > 醫療

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

醫療2.87W

一、醫療費,分爲門診醫療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

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

1.門診醫療費以門診醫療發票爲準,燕應附醫療處方、診斷證明和門診醫療手冊等,以證明與醫療損害有關;住院醫療費以住院發票爲準,並應提供住院藥品清單、診斷證明和住院病歷,以證明與醫療損害的關聯性。

2.必須是因醫療損害而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包含治療原發病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其他疾病的醫療費。

3.轉院醫療費應當提供轉院證明,否則可能視爲自行擴大的損失而不予支持或僅部分予以支持;外購藥品應有醫療的診療意見;涉及多家醫院的,應當分別計算,提供醫療費總額和在每家醫療單位的醫療費數額。

4.已經發生的康復醫療費用可以計算在醫療費內。未發生的康復醫療費和繼續治療費,如患者提供了醫療單位的證明,可以作爲醫療費一併計算並要求一次性賠償。繼續治療費按基本醫療費用計算,實踐中參照醫療機構所在省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確定。對於今後可能發生的費用,受害人可以待該項費用實際發生後另行起來訴主張權利。

二、誤工費,指患者因醫療損害而必須治療或休息造成的誤工損失。

誤工費的計算主要考慮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對於收入狀況,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規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其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計算;不能證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高於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當然,還應注意如下幾點:

1.如果受害人系未成年人或退休工人,沒有誤工損失的,則不計算誤工費。如果監護人因照顧護理和解決醫療事故而產生的誤工損失,可以按照誤工費主張,但不應和護理費等重複計算。

2.誤工費的計算必須提供誤工損失的合法證明,主要包括被害人工作單位出具的被害人誤工時間、收入狀況和扣發收入數額的證明等。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均規定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計算。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規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的,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治療,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均應予賠償。

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應注意,住院天數以醫院住院病歷和診斷證明確定,不包含治療原發病或與醫療損害無關的疾病住院治療的天數。

四、護理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稱爲“陪護費”,僅指住院期間的陪護費,按照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規定護理人員有固定收入的,護理費參照誤工費進行計算;護理人員沒有固定收入或者僱用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的護理的'勞動報酬計算。護理人數原則爲1人。護理期限計算到受害人恢復到生活自理能力爲止,但最長不超過20年。

計算護理費應注意的是,住院期間需要有醫院的診療意見,出院以後需要護理以及需要護理的時間也需要醫療的診療意見,如病倒記載、診斷證明等。評殘後需要專人護理的,依法醫鑑定意見和患者傷殘等級確定。

五、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即殘疾賠償金,計算方法爲:平均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賠償年限×傷殘賠償指數。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稱爲殘疾生活補助費:標準爲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指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支出額;賠償年限規定爲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2.《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的規定,稱爲殘疾賠償金:標準爲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賠償年限爲了自定殘之日起計算20年,但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3.關於本項賠償項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並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礙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適當調整。

六、殘疾用具費,指患者因醫療損害造成殘疾需要配置輔助功能的器具所發生的費用,包括更換安裝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於殘疾用具費規定較爲一致,在主張賠償時應提供需要使用殘疾輔助器具的醫療證明、普通器具價格的材料、安裝更換費用證明以及使用週期的醫療建議等證明。

七、喪葬費,包括屍體存放費、運屍費、火化費、殯葬用品費等。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具體規定爲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6個月總額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和賠償年限不同。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規定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知消費支出標準計算,未成年人賠償至18週歲;其他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者賠償20年;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根據被扶養人戶籍所地或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不滿16週歲者,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者,賠償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年滿70週歲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

交通費憑票支付,而且以一般交通工具爲準;交通費主要是指被害人就診的交通費用,及因行動不便和需要人照顧時,陪護人員的交通費。交通費票據還應與就診時間、地點人數吻合。

十、住宿費。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18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第11項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司法實踐中,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主體,即賠償權利人限於直按受害人,例如,儘管腦癱患兒的父母、處於植物狀態患者的親屬都承受巨大的精神痛苦,但卻無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十二、營養費,這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規定特有的賠償項目。

司法實踐中,患者主張此項費用需要醫療機構出具的病人需要加強營養的治療意見。

十三、死亡賠償金,這也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規定特有的賠償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