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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銷售高檔手錶的稅負籌劃方案

銷售1.48W

比如某手錶生產廠的籌劃方案。該廠爲一般人,生產銷售某款手錶每隻1萬元,按《部、國家總局關於調整和完善政策的通知》及其附件《消費稅新增和調整稅目徵收範圍註釋》規定,該手錶正好爲高檔手錶。銷售每隻手錶共向購買方收取10000+10000×17%=11700(元)。應納增值稅10000×17%=1700(元)(未考慮增值稅進項抵扣),應納消費稅10000×20%=2000(元),共計納稅3700元。稅後收益爲:11700-3700=8000(元)。

有關銷售高檔手錶的稅負籌劃方案

該廠財務部門經過研究,提出建議:從4月1日起(消費稅政策調整之日),將手錶銷售價格降低100元,爲每隻9900元。由於銷售價格在1萬元以下,不屬於所稱的高檔手錶,可以不繳納消費稅。銷售每隻手錶共向購買方收取9900+9900×17%=11583(元),應納增值稅9900×17%=1683(元)(未考慮增值稅進項抵扣),稅後收益爲:11583-1683=9900(元)。

相比較,銷售價格降低100元,反而能多獲利1900元。顯然,獲利原因在於此方案可以避開消費稅。

可以對這類通過價格調整獲起更多稅後收益的籌劃方案作進一步研究:

假設生產每隻手錶需購進材料成本爲Y,銷售價格M(不含增值稅)剛剛超過1萬元,那麼廠家購進材料時現金流出1.17Y,銷售手錶現金流入1.17M.其應納增值稅爲(M-Y)×17%,應納消費稅爲M×20%,應納爲(M-Y-M×20%)×33%(爲方便起見,不考慮其他稅前扣除,且適用33%企業所得稅稅率,下同),合計應納稅(M-Y)×17%+M×20%+(M-Y-M×20%)×33%=M×63.4%-Y×50%,其最後收益爲=0.536M-0.67Y。

如果其銷售價格N剛剛少於1萬元,則廠家向購買方收取價稅合計爲1.17N,由於其不屬於高檔手錶,不納消費稅,只需納增值稅(N-Y)×17%,應納企業所得稅爲(N-Y)×33%,合計納稅(N-Y)×17%+(N-Y)×33%=(N-Y)×50%,其最後收益爲=0.67N-0.67Y。

對此進行比較,當0.67N-0.67Y>0.536M-0.67Y,即N>M×0.8時,定價低些反而收益更高。

應當說明的是,這一思路的操作空間有限。當M大於12500元時,12500元×0.8=10000元,同樣屬於高檔手錶,要徵消費稅,方案就不適用了。

一般而言,產品銷售價格越高,企業獲利越多。但若考慮因素,則未必完全如此。有的時候,主動降低銷售價格,反而可能獲得更高的稅收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