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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稅務籌劃的十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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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吸引、鼓勵中外投資商到重點地區和重點行業進行投資開發,我國在稅收方面頒發了一系列優惠政策,以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槓桿作用。可提供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的投資,大體上可分爲初始投資、擴大投資、利用國產設備投資和開發新工藝技術投資等四個方面。

進行稅務籌劃的十大方面

一、初始投資

我國在設立經濟特區和沿海沿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時,都規定有不同的所得稅優惠條件。如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生產型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率僅爲15%,比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稅負減輕了一半,而且還可以享受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至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在沿海沿江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生產型企業,所得稅減按24%的稅率計徵,免徵減半徵收的年數與經濟特區相同。

對開發我國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中,中外投資者開發生產型企業,主營收入佔總收入70%以上的,在2001年至2010年,均可享受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自建的內資企業對廣播電視、郵政、交通、電力、水利產業的開發,自生產經營開始起,還可享受企業所得稅頭兩年免徵,第三至五年減半徵收納優惠。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與內資企業同等的優惠待遇。此外,中小規模的內資企業對第三產業企業、利用“三廢”企業以及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校辦工廠、福利生產企業等,稅務法規規定可亨受18%和27%的所得稅率。這些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與內資企業所適用的30%稅率相比,可爲投資決策中所得稅的稅務籌劃提供許多空間。

二、擴大投資

擴大投資包含兩方面優惠政策:一方面,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用從我國境內所取得的稅後利潤再投資於我國境內生產型企業,經營期達到規定年限的,可退還其所投資金已繳所得稅的40%;另一方面,外商投資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在原合同以外大規模追加的投資,形成的新增加資金金額達到或超過6000萬美元,或追加投資形成新註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1500萬美元,且達到或超過原註冊資本50%的`,且從事國務院批准的《外商投資目錄中鼓勵類的項目》,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追加投資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精神,可享受15%的稅率,並可享受所得稅頭兩年免徵後三年減半徵收的優惠待遇。可見擴大投資也有足夠的稅務籌劃空間。

三、購買國產設備投資

爲鼓勵內資、外商投資企業多從我國境內購買國產設備進行投資,促進國內設備製造業的發展、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購置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所得稅的通知,這又是一項以稅收政策的槓桿調節資金投向的措施。

抵免企業所得稅的計算辦法是以每一年度爲單位、計算應抵免的投資額、投資額是以購買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價稅合計數,但不包括運輸、安裝和調試費用,並以購置設備的前一年抵免企業所得稅的稅前實現的應繳企業所得稅爲基數,計算每一個納稅年度可抵免的所得稅額,在規定的期限(一般爲五年)內抵免。當然享受此項稅收優惠,必須有事前立項和抵免申請及實際購置所投資金的申報手續。對外商投資企業購置國產設備,同樣享有優惠納稅收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2000]49號《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其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可以用國產設備投資的40%,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新增所得稅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五年內抵免,享受統一減免所得稅的企業,抵免期可延長至七年。

四、技術開發與技術改進投資

國有、集體工業企業及國有、集體企業控股並從事工業生產經營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含10%)以上的,自1999年開始,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但技術開發費必須是以自籌資金支付的,國家財政和上級主管部門撥付的經費部分不能抵扣,同時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大於當年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只能抵扣當年應我所得額爲止,超過部分以後年度不再抵扣。工業性集團企業每年報請稅務機關批准後、可以集中提取技術開發費,所屬企業上交的技術開發費,出具稅務機關的批准文件和繳款證明,允許稅前扣除,但不作爲計算增長比例的數額,集團向所屬企業提取的技術開發費,年終如有結餘,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章繳納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爲提高產品質量、提高經濟效益、增加花色品種、促進產品升級換代、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約能耗、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勞動安全等目的,採用先進和適用的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而對現有設施和生產工藝條件進行改造所需國產設備,所投資金在其投資總額以外的,也可享受與投資總額以內購買國產設備一樣的稅收優惠待遇,即以其投資的40%,從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但所購國產設備必須是境內企業生產製造的生產性設備,不包括從國外直接進口和“三來一補”方式生產製造的設備以及已享受投資抵免稅的國產設備。

標籤:稅務 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