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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混合銷售行爲和兼營行爲的區別

銷售1.27W

一、混合銷售行爲

談混合銷售行爲和兼營行爲的區別

⑴《細則》第五條第一款,一項銷售行爲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爲混合銷售行爲。

⑵《細則》第五條第二款,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爲,視爲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爲,視爲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徵收增值稅。

⑶《細則》第五條第五款,本條第二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爲主,併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綜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銷售行爲時應注意三個“一”。

①同一項銷售行爲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強調同一項銷售行爲;

②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③混合銷售只徵收一種稅,即或徵增值稅或徵營業稅。

例:A公司生產銷售鋁合金門窗。20xx年5月銷售給B公司鋁合金門窗取得不含稅收入10000元,同時負責爲其安裝,取得不含稅勞務收入3000元。

分析:A公司的銷售鋁合金門窗和安裝業務發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爲中;兩項業務的款項只向B公司一家單位收取;A公司屬於從事貨物生產的企業,因此對此項行爲只徵收一種稅,即增值稅。

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此行爲符合三個“一”的條件,因此,該行爲屬混合銷售行爲,而不是兼營行爲。

 二、兼營非應稅勞務

《細則》第六條,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覈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覈算或者不能準確覈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稅。

綜上所述,把握兼營非應稅勞務時注意三個“兩”。

⑴指納稅人的經營範圍包含兩種業務,即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⑵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和提供非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即不是發生在同一銷售行爲中,即貨款向兩個以上消費者收取;

⑶兩種行爲如分別覈算,分別徵收兩種稅,即增值稅和營業稅,對兼營的行爲不分別覈算或不準確覈算的',一併徵收增值稅。

例:A公司生產銷售鋁合金門窗,同時兼營鋁合金門窗安裝業務。20xx年5月銷售給B公司鋁合金門窗取得不含稅收入10000元;20xx年6月爲C公司安裝其自購的鋁合金門窗,取得不含稅勞務收入3000元。A公司生產銷售與安裝業務能分開覈算。

分析:A公司的銷售鋁合金門窗和安裝業務發生在不同月份的兩項銷售行爲,一種是銷售貨物行爲,另一種是銷售勞務行爲;兩項銷售行爲的款項是分別向B公司和C公司兩家單位收取的;A公司的這兩項銷售行爲能分別覈算,應分別增值稅和營業稅兩種稅。

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這兩項銷售行爲符合三個“兩”的條件,因此,該行爲屬兼營行爲,而不是混合銷售行爲。

標籤:兼營 銷售